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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07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

 三十六七 2023-04-07 发布于山东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款为任意撤销权也叫无理由撤销权。第二款市第一款的例外情形。

3、任意撤销权的主体是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暂未确定。

4、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认定。实践中赠与的财产最常见的市动产与不动产,如果是赠与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赠与的动产权利转移的标志是完成了交付,则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如果赠与的是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赠与的不动产,比如房屋,其权利转移的标志是完成了过户登记,一旦完成了过户登记,则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如果赠与的是公司的股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这个规定,如果赠与的股权在国家相关部门完成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则表明赠与的权利转移已经完成,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就此消灭。

5、关于赠与的财产分批交付情况下的任意撤销权问题。赠与人对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对于尚未交付的其他赠与财产,不管还剩几批,赠与人都享有任意撤销权。6、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后的合同撤销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出现三种事由之一,不管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均可撤销,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指导或者应当指导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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