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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docx

 黄沙留梦 2023-04-09 发布于广东
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第一条各区住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作为各辖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各住宅区、工业区、大厦业委会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协调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提高业委会的运作水平。第二条各区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考核各业委会的运作情况,定期组织 各业委会人员学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及时派员出席或主持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重要会议;纠正或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不 符合政策法规的决议、决定;对运作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工作或侵害多 数业主权益的业委会,应当及时主持改组或重新组织选举。第三条各业委会应主动向各区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重要会议应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或主持,定期组织学习,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第四条 业委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其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第五条 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其权利义务由委托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确定。第六条 业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并将所订制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业委会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具体经营活动,不具体经营管理及维护任何物业及设施设备; 业委会人员不领取固定工资; 政府福利房、 微利房住宅区、 大厦的业委会不设专职主任执行秘书,人员津贴标准应低于商品房住宅区、大厦;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含人员津贴)由业委会年初提出计划,经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后由业主大会通过,一并列入管理费项目,由双方共同公布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质询。第八条 业委会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话费、人员津贴、水电费、旅差费、会议费、有关活动费用等) ,原则上按所管理房屋套数每套每年 5— 8 元的标准使用。第九条 业委会人员专用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用房中划分,按正式委员人数每人平均 3— 5 平方米;较大型会议和业主大会场地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开发建设单位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的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因办公费用和专用办公用房协商不一致的, 由区主管部门核定。第十条 计算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给业委会的管理用房时, 非住宅用房按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为一套。 100 平方米以下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套。第十一条 涉及到小区的管理体制(如综合管理) 、公用配套设施产权与管理、收益及广大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由业委会与管理单位共同出面,向有关方面交涉解决。第十二条 业委会既要代表业主合法物业权益, 又要考虑到历史和客观事实,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尤其是对一些老住宅区和商业楼宇,业 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理解,共同管好物业。第十三条 对业委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已形成的固定资产, 或用管理服务费总收入以外的经费购置的资产,不列入业主共有资产。上 述资产用于为业主服务时,其费用和折旧,应列入物业管理支出费用。第十四条 业委会在接管物业时,应当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原物业 管理单位对辖区内公用配套设施设备、业主共有资产、管理费结余、公 共收益项目等,进行具体详细明确的划分和交割,并签订接管协议;有 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红线图、规划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资料等。公 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共有资产、公共收益等一时难以全部划分和交割的, 业委会可以先部分接管,并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划分和交割。第十五条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市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标准(包括收费标准和管理标准)和实际管理 支出,提出每年的收支预算,交业委会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实施, 业委会应当督促业主按时交费。业委会如不同意管理公司的收支预算, 可请区主管部门核定,也可请审计部门对年终结算报告和帐目进行审 计;所发生的费用单独列入管理费帐目并向业主公布。第十六条 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水、电、气费,业委会有权代表全 体业主与有关部门交涉,要求按市政府规定抄表收费到户,取消中间层 收费;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办理向有关部门移 交手续。暂不能实行抄表到户的二次供电供水的住宅区、 工业区或大厦, 业委会应当认真审查水电费实际收支成本,将审查结果向业主公告,并 督促业主按实际发生成本交费。审查水电费收支成本时应当注意:线路损耗和设备损耗摊入每吨或每度水电量;人工费、公用部位水电费、设 备维修保养费用等摊入管理费成本,不能重复分摊或收取。第十七条 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收取的有关税、费,以及物业管 理单位按资质等级收取的利润,应当列入管理费成本,并向全体业主告 知。第十八条 业委会公章由执行秘书负责管理,并按公章管理制度使 用,涉及重要事项需使用公章时,应由多数委员签字认可;凡违章使用 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业委会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停任、任免、撤换、增减,须 经业委会会议或市、区主管部门决定,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业委会 的以上决议、决定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 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重要会议 应当报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并指导工作。第二十条 业委会应当教育并督促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遵守 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单位的正当管理,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及时维护公共物业,对危害公共安全或 影响房屋外观的设施设备及现象(如室外空调架、防盗网、外墙锈水渗 水、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占用、天面及毗连部位渗漏水等) ,应及时督促维修整治或组织强制维修整改。第二H^一条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对 业委会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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