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骏啸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丹丹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姚一纯、余周洋、高西雅 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一)表决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原因及方式1.表决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的“解除”2.表决权转让协议附转让期限3.无偿表决权转让协议的撤销(二)表决权转让协议解除的法律效果
[1]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73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7页。 [2]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57页。 [3] 姚明斌:《基于合意解除合同的规范构造》,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第76页以下。 [4] 姚一纯:《论股权回购型对赌中投资方回购决定权的构造——以教义学角度展开》,载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21年6月1日。 [5] 依韩世远教授言,部分域外法学说上将“买回”作为发生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之一,“其特点在于可于合同履行后再行解除”。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57页。 [6] 参见姚一纯:《论股权回购型对赌中投资方回购决定权的构造——以教义学角度展开》,载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21年6月1日。 [7] 《民法典》第160条第2句规定:“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8] 《民法典》第160条第3句规定:“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9] 朱庆育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条文选注》(第1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24页(翟远见执笔)。 [10] 对于赠与人撤销权性质不同观点的归纳,参见李永军:《“契约+非要式+任意撤销权”:赠与的理论模式与规范分析》,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第174页。 [11] 王轶、高圣平等:《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典型合同(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25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82页。 [12] 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模式,理论学说逐渐形成了“纯粹的意思主义”(股权转让合意达成,股权即发生变动)、“修正的意思主义”(在“纯粹的意思主义”基础上,认为只有通知公司且得到认可,方能对抗公司)、“记载形式主义”(除股权转让合意之外,还需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才发生变动)以及“登记形式主义”(将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等不同观点,且均有其体系及较为详细的论证方案;司法实践目前似乎倾向于采用“记载形式主义”。这些学术观点的归纳,参见赵旭东、邹学庚:《股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与中国方案》,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7期,第4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33页以下。 [13] 赠与一经撤销,赠与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消灭。参见杨代雄主编:《袖珍民法典评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624页(黄禄斌执笔)。 [14]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1页以下;谢鸿飞、朱广新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典型合同与准合同1》,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28页以下(宁红丽执笔);杨代雄主编:《袖珍民法典评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624页(黄禄斌执笔)。 [15]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表决权转让人是否需要“履行”移转表决权的义务,仍应根据表决权的权利变动模式而定。 [17]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8]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71页;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35页;杨代雄主编:《袖珍民法典评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512页(陈岳执笔)。对于合同解除效果的不同学说梳理,参见陆青:《合同解除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81页以下。 [19] 若对合同解除的效果采“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在效果上较为接近合同的无效;此外,我国学者采“直接效果说”基本都是建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基础之上),则结论可能有所不同。在“直接效果说”下,表决权自始未发生移转,乙无权行使甲享有的表决权,增资决议实际上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乙和丙合计持有60%的表决权),该决议或被认为不成立。此外,在表决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场合,亦可能遭遇类似问题。 [20] 杨代雄主编:《袖珍民法典评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513页(陈岳执笔)。 [21] 如果再考虑增资决议与增资协议以及实际增资行为、工商登记变更等行为之间的关系,在股权转让和回转层面,特别是股东之间与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或可有更大讨论空间。本文主要关注股东间表决权转让视角的问题,对前述问题不再展开讨论。 [22] 因“股东压制”而形成的决议效力问题,参见范黎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增资扩股的司法介入》,载《法学》2009年第3期,第149页以下;李建伟:《股东压制的公司法救济:英国经验与中国实践》,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第162页。 [23] 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就一些不存在市场价格的财产的损失计算,往往只能采用特殊的方法进行鉴定,再由裁判者在鉴定结果上予以酌定。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52页以下;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82页。 [24] 狭义的表决权信托旨在将表决权从股权中剥离,从而独立作为信托标的。参见李宇:《商业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12页。 [25] 广义的表决权信托是将股权的整体作为信托标的。参见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92页;郑云瑞:《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45页。 广义的表决权委托中,委托人与信托人之间往往通过订立信托合同、出具信托证书等方式使得委托人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参见孙晋、钟敏:《论表决权信托在产融结合领域的实现》,载《经济法论丛》2013年第24卷,第293页。 [26] 根据交易安排,安海斯-布希公司最终将通过增持H股股份而总计持有青岛啤酒总股本的27%,但安海斯-布希公司应将其中部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啤酒境内第一大股东所指定的受托人,从而使得安海斯-布希公司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将始终不会突破20%,进而保障了青岛啤酒由境内主体控制。参见熊宇翔:《表决权信托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青啤股权变更案的深层次解读》,载《税收与企业》2003年第4期;赵廉慧:《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93页。 [27] 朱春叶:《刍析表决权信托客体——表决权抑或股权》,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16-17页。 [28]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29] 从信托法的角度来看,目前相对多数观点认为表决权本身不能作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因此表决权信托只能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予以实现(即采用广义表决权信托模式)。参见覃有土、陈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第89页以下;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138页;朱春叶:《刍析表决权信托客体——表决权抑或股权》,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15-17页;雷晓冰:《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载《法学》2007年第1期,第128页以下;漆丹:《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界定》,载《经济法论丛》2008年第14卷,第250页以下;孙晋、钟敏:《论表决权信托在产融结合领域的实现》,载《经济法论丛》2013年第24卷,第293页。 少数观点则认为,表决权具有经济价值,且不属于信托标的所排斥的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因而可以从股权中分离,单独作为信托财产。参见梁上上:《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116页;郇志茹:《表决权信托之理论正当性证明》,载《法学》2007年第10期,第121页;李宇:《商业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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