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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shingshih 2023-04-10 发布于北京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8.3分
读书笔记 康德主义与洛克主义
陈美芳˙Ꙫ˙

现代之后,尤其是随着卢梭和康德哲学的兴起,“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问题中取代了诸如自然或者上帝这样的实质原则,这些实践问题关乎规范和行为的证成(理据)……终极的根据不再可能获得,证成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正当化的力量。理性协议自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就成为原则”。哈贝马斯认为,这一层面的正当化抽空了所有的实质和质料的因素,成为“程序的”或者“形式的”,并且也正因为它是纯形式的,所以对任何实质性的体系都有效。哈贝马斯认为,这个阶段的正当性包含两个亚类型:(1)从康德到卡尔—奥托·阿佩尔(Karl-Otto Apel)的超验方向的理论;(2)从霍布斯、洛克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传统。

西蒙斯这样定义国家正当性:一个国家(或政府)拥有正当性就等于它拥有复合的道德权利,并作为唯一的执行者把具有约束力的责任赋予它的公民,使他们遵守这些义务,并运用强制手段推行这些责任。因此,国家的正当性在逻辑上就与各种各样的义务相关联,包括主体的政治义务。西蒙斯认为,只有通过和具体个人的互动——这种互动只可能经由实际认可的方式才能实现——才能“正当化”国家加诸个体之上的义务或者责任,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洛克主义者的基本前提。“因此,根据这一解释,一个国家的正当性就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有约束力的命令把新的责任加诸主体之上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就是让这些命令得以服从的权利,以及压制违抗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以及与它相关的义务就在特定国家和每一特定(表达认可的)主体之间建立起一种特别的道德联系。”

罗尔斯强调指出,自由主义的这一正当性原则乃是与民主政体的公民(democraticcitizen)之间的政治关系的两个独特特征相联系的:其一,政治关系是公民生于其中并在其中正常度过终生的社会之基本结构内部的一种人际关系。其二,在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力——它总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权力,这就是说,它永远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权力。罗尔斯所谓的自由主义正当性原则被严格限定在立宪主义民主国家内部,而立宪主义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是,“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是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而不是一种会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况”。其次,在合理的多元社会背景下,罗尔斯认为,可以通过被“合理地期许全体公民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这个工具性概念,在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与“公共理由和公共证成的基础”之间画上等号,也就是说,正当性和证成性之间是可以画等号的。

罗尔斯强调理性主体的公共论辩,继承的是康德主义的思路,而西蒙斯强调自愿个体的意志表达,坚持的是洛克主义的立场。政治哲学中一直存在理性主义和自愿主义的对立,其中,理性主义进路致力于把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理解与表达成最终是建立在普遍和正义的理性基础之上的,而自愿主义进路则强调个体意志作为道德与政治要求的最终判准。对洛克主义者来说,由于坚持自愿主义的立场,所以来自自愿个体的认可只能保证正当性的主观面向,其客观面向只能交给自然法予以保证,虽然个体认可之所以获得本源性的地位正是为了确保个体所拥有的天赋权利,但这两个领域始终是分离的;对康德主义者来说,由于自然法的地位被贬抑,所以个人自主性便一力承担起正当性的客观面向与主观面向这两个任务,个体通过理性反思自我立法所建立起的实践理性不仅具有主观面向,而且由于其普遍有效性所以也就具有了客观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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