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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心一言”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吗?——百度起诉冒牌“文心一言”APP开发团队事件评析

 璞琳说法 2023-04-10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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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心一言”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吗?——百度起诉冒牌“文心一言”APP开发团队事件评析

黄璞琳

2023年4月7日,“百度AI”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目前文心一言没有任何官方App。在百度公司官宣前,凡是在App store和各种应用商店看到的“文心一言”App都是假的,凡是声称有“文心一言源代码”的都是骗子。百度公司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及相关开发者团队发起诉讼。

经查询中国商标网,“文心一言”商标注册申请,均处“待审”状态。即,包括百度公司在内,目前尚无人在第9类、第41类、第42类等与大语言模型(人机对话)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取得“文心一言”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百度公司也没办法以商标侵权为由,就他人以“文心一言”命名APP或者其他作商业标识的行为,以及相关网络平台服务商的帮助行为,发起维权行动。

实际上,百度公司目前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相关当事人的案由,也不是商标侵权,而是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禁止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得擅自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美国OpenAI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其研发的聊天机器人程序ChatGPT后,有关人机互动的大语言模型、人工智能等话题迅速高流量。2023年2月7日,百度官宣其人机互动的大语言模型“文心一言(英文名:ERNIE Bot)”将在三月份完成内测,面向公众开放。在“百度”与“人机互动的大语言模型”双重高光背景下,百度公司的“文心一言”也迅速获得极高的曝光度和知名度;百度公司的“文心一言”大语言模型,也按期在今年三月向公众开放,迅速带来很多话题。因此,百度公司很容易举证证明其“文心一言(英文名:ERNIE Bot)”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即,他人未经百度公司许可,擅自以“文心一言”命名APP或者其他作商业标识行为,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文心一言”,并非汉语固有词汇,作商标的显著性较强。经查询中国商标网,除百度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文心一言”商标外,还有不少企业也在后申请注册“文心一言”商标。这一方面,说明百度推出的“文心一言”标志,本身显著性较强并迅速取得知名度。另一方面,说明确有商家存在搭百度“文心一言”便车的恶意。在百度“文心一言”有较强显著性、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百度公司许可,在相关商品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文心一言”商标,非常有可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市场监管机关认定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前所述,在“百度”与“人机互动的大语言模型”双重高光背景下,百度公司的“文心一言”已经迅速获得极高的曝光度和知名度,且“文心一言”并非汉语固有词汇、有较强显著性,因此,苹果公司一方作为相关应用平台商,对于百度公司之外的商家申请上架以“文心一言”命名的APP或者将“文心一言”作为其平台内上架APP相关商业标识的行为,是应当识别也能够识别出来的,但苹果公司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相关商家实施的侵害百度公司民事权益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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