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某湖小区系八十年代建设的居民居住小区,系三十年老旧小区,为便于生活,2021年该小区9号楼部分业主计划在该楼栋加装电梯一部。该楼栋共八层,一层两户,户型面积均相同,共16户业主。在对是否加装电梯一事进行业主表决时,有14户业主参与表决且均同意加装电梯,余下两户一楼与二楼的101、201室业主未参与表决。 在加装电梯前业主对其表决结果进行了公示,101、201室业主表示反对,称加装电梯未经过其同意,其未参与投票,该表决结果无效,9号楼不应开展加装电梯工作。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否需要取得低楼层业主同意?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第2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系重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在涉案楼栋中,一梯两户共有16户业主,其中14户业主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87.5%,超过前引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表决时,参与表决的14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同意人数亦超前引法律中关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故前述的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合法有效,可以继续推进电梯加装工作。 因此,在前述情形之下,即使低楼层101、201室业主未参与表决亦未同意加装电梯,但该楼栋其他业主的表决程序和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加装电梯。 (一)积极参与小区内涉及业主利益的会议,参与表决、行使表决权是业主行使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小区业主均应主动关注小区事项,发挥主人翁精神,为小区建设建言献策。 (二)业主应完善自己的表决机制,符合法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应积极推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完善表决机制。 (三)业主在行使自身的权利时,应本着邻里团结、和睦、互助、友爱的原则,为其他业主提供一些不损己身的便利,共同构筑和谐、美好社会。 (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8945号案件判决如下:本案是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是方便居民出行、完善居住功能、提升居住品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的重要措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本案中,16户业主中有14户同意加装电梯,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及第2款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之规定,且取得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加装电梯前进行了公示,加装电梯行为合法。本着邻里团结、和睦、互助、友爱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现电梯已加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原告请求恢复原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2058号案件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案涉楼宇单元有13户住宅业主,其中10户业主表决同意加装电梯,被告对加装电梯事项的表决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何某某、钱某某认为案涉楼宇单元加装电梯应当征询首层业主意见和协商,并就补偿达成意见才能审批通过并施工。对原告的这一意见,本院认为,加装电梯属于建设附属设施的事项,只要业主的表决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有效,法律和区政府关于加装电梯的相应文件中,并没有将首层业主是否同意加装电梯,作为前置条件予以规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即使未得到原告作为首层业主的同意,只要其他业主的表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赔偿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循法律途径解决,但不能成为阻挠加装电梯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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