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这种要求,店家禁止自带酒水食物或收取“开瓶费”,以此强制消费者购买店内商品,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禁止自带酒水食物”在法律上属于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订立的、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所以内容无效。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禁止自带酒水食物”等字眼 审核 | 曲东旭 责编 | 武智勇 编辑 | 洱海·5先森 杨敬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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