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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的,保证金应当没收吗?

 见喜图书馆 2023-04-13 发布于山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涉嫌重新犯罪时保证会的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本条是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对其交纳的保证金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被取保候审人有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如果其重新故意犯罪,说明其社会危险性比较严重,需要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性措施。

被取保候审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 条第 1、2 款及《程序规定》第 89 条、第90 条的有关规定,但却因涉嫌重新犯罪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此时,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而言,其所涉嫌的犯罪尚未有定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公安机关并不能对一个在法律上无罪的人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处理,因此对于涉嫌犯罪但还未有定论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是最适宜的处理,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依据判决作出处理。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对构成重新故意犯罪的,没收其保证金;对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属于过失犯罪的,公安机关则应当退还其所交纳的保证金。

对判处罚金等财产刑的,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作出处理。

来源:老刘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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