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地址:http://www./ 董仲舒是否反对《公羊》义——以 “齐灭纪”相关经传诠释为论 撰文丨[日]深川真树 [日]深川真树,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副教授。 [摘 要] 春秋时期,齐襄公攻灭纪国,《春秋》一经中有相关记载。《公羊传》和《穀梁传》均对此历史事件予以解释,二传的解释迥然有异。相传为西汉公羊学大师董仲舒之作的《春秋繁露》亦详解此事件,但其内容竟与《公羊》义并不相符,却与《穀梁》义有共通之处。推究董仲舒的解释便能得知,其乃借《春秋》和《公羊传》表达思想的实例。董仲舒并没有排斥《公羊》义,而是一面依据公羊学传承,另一面提出与《公羊传》不同的解经观点,以强调仁义和王道优越于《公羊传》极看重的复仇。 [关键词] 董仲舒 经学 《春秋》 《公羊传》 《穀梁传》 复仇 董仲舒为西汉公羊学宗师,但他并非全面接受《公羊传》的内容,如对“齐灭纪”一事的诠释。鲁庄公四年(前690),诸侯国纪国灭亡,沦为齐国的附庸。《春秋》一经中有些与此历史事件相关的文辞,《公羊传》和《穀梁传》均予以义理解释,二传解释的内容迥然不同。相传为董仲舒之作的《春秋繁露》一书中,有篇章谈及相关经文,并提出与《公羊传》不同的解释。那么,公羊学大师董仲舒是否反对《公羊》义?学者们对董仲舒的解释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从公羊学的脉络理解其解释的内容,[1]有学者则更重视其内容与《公羊传》之间的差异。[2]本文将深入分析《春秋繁露》中有关齐灭纪的经传诠释,探索董仲舒的解经立场和路径,及其何故提出与《公羊》义相异的经说。本文认为,相关诠释即是董仲舒借《春秋》和《公羊传》抒意的具体事例,董仲舒在公羊学的基础上进行诠释,但为凸显仁义和王道的重要性,对齐灭纪一事做出与《公羊传》不同的说明。 一、公穀二传的解释 《春秋》记载了有关纪国灭亡的事件,《春秋繁露·玉英》(下引此书只注篇名)详细地解释了一些相关经文。关于《玉英》的解释,有学者说是公羊学的一个环节,有学者则说与《穀梁传》更为相近。故在探讨《春秋繁露》解释的内容之前,先要分别厘清公穀二传对有关经文的解析。 先是确认一下齐灭纪的历史经纬。《春秋》的经文言: (冬,)齐师迁纪郱鄑郚。(《庄公元年》)[3] 秋,纪季以酅入于齐。(《庄公三年》)[4] (夏,)纪侯大去其国。(《庄公四年》)[5] 鲁庄公元年(前693),齐国派军逼使纪国的郱、鄑、郚三邑之民迁徙而夺取其地,[6]压迫纪国。两年后即鲁庄公三年(前691),纪侯的季弟带着纪国的酅邑投降于齐国,纪国“于是乎始判”(《左传·庄公三年》),[7]亦即纪国从此开始分裂并部分成为齐国的附庸。隔年,“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夏,纪侯大去其国,违齐难也。”(《左传·庄公四年》)[8]也就是说,齐国对纪国的施压日趋严重,但纪侯不愿降服,将君位让给已降齐的季弟,自己彻底离开国都,[9]以免齐国破坏宗庙。至此,纪君完全沦为齐国的附庸,不再是诸侯了。[10] 《公羊传》对上引的经文进行了义理解释。总体来说,《公羊传》称许复仇,从而激赏齐襄公灭纪复九世之仇。《公羊传》言: 迁之者何?取之也。取之则曷为不言取之也?为襄公讳也。外取邑不书,此何以书?大之也。何大尔?自是始灭也。(《庄公元年》)[11] 纪季者何?纪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纪季?服罪也。其服罪奈何?鲁子曰:“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庄公三年》)[12] 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雠也。何雠尔?远祖也。哀公享乎周,纪侯谮之。……远祖者,几世乎?九世矣。九世犹可以复雠乎?虽百世可也。……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缘恩疾者可也。(《庄公四年》)[13] 根据《公羊传》说明,庄公元年的经文表示齐襄公夺取纪国的郱、鄑、郚三邑。夺取他邦城邑本为“小恶”(《公羊传·隐公十年》),[14]但齐襄公夺取三邑的目的并非满足增加领土和人民的私利,而是复祖先之仇此一崇高使命,而且《春秋》有避讳贤者坏事的笔法,[15]因此《春秋》用“迁”字而不用“取”字,以为齐襄公隐讳其夺取他邦城邑。纪侯季弟知道纪国为齐国之仇,亦即不对的一方,而且即将被齐并吞,于是,在齐襄公夺取纪国三邑的两年后,为了存续宗庙降齐服罪。虽季弟背叛纪侯,但《春秋》由不书季弟的名字以示其贤。隔年,齐襄公灭纪国,仇杀纪侯。灭他国便是“大恶”(《公羊传·隐公二年;昭公四年》),[16]但复仇亦为崇高使命,在“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即天下无道的前提下甚至复百世之仇均可容许,完成复仇的齐襄公便是贤者,因此《春秋》不书“齐灭纪”而书“纪侯大去其国”,以为齐襄公隐讳其灭纪国。 《穀梁传》亦就同一经文予以义理解释,但其解释的内容与《公羊传》截然不同。简而言之,《穀梁传》褒扬人民爱戴的纪侯,贬低叛君投敌的纪侯之弟及侵夺纪国的齐襄公。《穀梁传》言: 纪,国也;郱鄑郚,国也。或曰:迁纪于郱鄑郚。(《庄公元年》)[17] 酅,纪之邑也。入于齐者,以酅事齐也。入者,内弗受也。(《庄公三年》)[18] 大去者,不遗一人之辞也。言民之从者,四年而后毕也。纪侯贤而齐侯灭之,不言灭而曰大去其国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庄公四年》)[19] 对于庄公元年的经文,《穀梁传》提出两个解释:一是齐军强迫纪、郱、鄑、郚四国迁至他处;二是齐军逼使纪国迁至郱、鄑、郚三邑。无论如何,齐国逼迫纪国迁移,施压纪国。两年后,纪侯之弟献地降齐。范宁注所引的范雍之说与《公羊传》相同,认为《穀梁传》将纪侯之弟视为贤者。[20]但《穀梁传》应是批评纪侯之弟的背叛,而非以他为贤,因正如钟文烝所指出的,“入者,内弗受也”为讥讽“入”的写法。[21]另,《后汉书·贾逵传》李贤注:“左传,纪季以酅入于齐,纪侯大去其国。贾逵以为纪季不能兄弟同心以存国,乃背兄归仇,书以讥之。”[22]钟文烝即说:“贾明于穀梁,此数语必穀梁家义也。”[23]关于庄公四年的经文,《穀梁传》将“大去”解释为所有人离去。根据《穀梁传》的说明,“纪侯大去其国”即表示纪侯离开国都时,纪国之民亦随从纪侯,四年后所有国民都离开。纪侯为贤、为君子,齐襄公是个小人,《春秋》之所以不书“灭”而书“大去其国”,是因不让小人凌驾于君子之上。 总而言之,公穀二传对相关经文的解释有巨大差异。实际上,齐襄公是一个无道的暴君,甚至有学者指出,《公羊传》所言齐哀公被纪侯害死一事是否属于历史事实,也是很可疑的。[24]无论如何,《公羊传》根据历史情况诠释“大去”的经文,说明《春秋》所言齐灭纪一事的义理。《穀梁传》则不提及历史情况,而正如山田琢所言的,直接提出“不遗一人之辞也”的辞例,对“大去”的经文予以独特诠释。[25] 二、《春秋繁露》的解释 《春秋繁露》中《玉英》与《灭国下》两篇解释了有关齐灭纪一事的经文。在此将探析其解释的内容,以示这两篇的解经观点均包含与《公羊传》相符之处和不符之处。 《灭国下》的有关论述相当简略,其内容与《公羊传》推崇复仇的观点并不对立,但两者对经文的解释有所出入。《灭国下》云:“纪侯之所以灭者,乃九世之仇也。一旦之言,危百世之嗣,故曰大去。”[26]即是说,纪侯之所以被齐襄公灭,乃因纪国与齐国之间有九世之仇,此观点基本上与《公羊传》一致。但两者解经的角度并不相同,《公羊传》从灭纪国的齐襄公之角度进行说明,《灭国下》则从被灭的纪侯之角度予以解释。《灭国下》又接着说明,《春秋》为表达一时所说之言甚至会危害到百世子孙的道理,以“大去”一词表示纪国灭亡一事,此说明与上述《公羊传》对“大去”一词的解释大相径庭。 《玉英》的一段原文则从纪侯的角度更详细地解释相关经文。此段具有问答的形式,但未必要视之为实际问答的记录,而很可能是作者的自问自答。相关记载由两则问答构成,以下分别予以探讨。 如前所述,《公羊传》说明《春秋》因纪侯之弟献地降齐以服罪而以他为贤,第一则问答的焦点在于纪侯之弟是否为贤。《玉英》主张《公羊传》由称贤纪侯之弟以示另有真正的贤者——纪侯。《玉英》云: 难纪季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无去国之义。又曰:君子不避外难。纪季犯此三者,何以为贤?贤臣故盗地以下敌,弃君以避难乎? 曰:贤者不为是。是故托贤于纪季,以见季之弗为也。纪季弗为而纪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故诡晋文得志之实,以代讳避致王也。诡莒子号谓之人,避隐公也。易庆父之名谓之仲孙,变盛谓之成,讳大恶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今纪季受命乎君而经书专,无善一名而文见贤,此皆诡辞,不可不察。春秋之于所贤也,固顺其志而一其辞,章其义而褒其美。今纪侯春秋之所贵也,是以听其入齐之志,而诡其服罪之辞也,移之纪季。故告籴于齐者,实庄公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予臧孙辰。以酅入于齐者,实纪侯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与纪季。所以诡之不同,其实一也。[27] 问难者指出,纪侯之弟带着酅邑投降于齐,这个行为违背三则“春秋之法”,即《春秋》所看重的规范,怀疑其不能为贤。答复者提出“托贤于纪季,以见季之弗为”的解经观点,为支持此观点提及《春秋》的一个书法,即讳避实际情况以示某一看法的“诡辞”,[28]将有关纪侯之弟献地投敌的经传文视作“诡辞”,重新诠释《春秋·庄公三年》的经文。答复者的说明错综复杂,其将《春秋》的经文和《公羊传》的传文都视为“诡辞”,通过解释《公羊传》的“诡辞”,阐明《春秋》的“诡辞”。答复者即主张,贤者不会叛君出奔,若纪侯之弟是贤者,则即使欲服罪于齐,也不会擅自献地投敌。因此,《公羊传》虚拟献地投敌的并不似贤的纪侯之弟为贤,以示《春秋》隐讳的如下真相:纪侯之弟实则没有违背“春秋之法”,亦即并无自己“以酅入于齐”,另有贤者使其降齐服罪,这样的人非纪侯莫属。反过来说,纪侯欲服罪于齐,命令季弟领着酅邑向齐投降,《春秋》嘉许其服罪的志愿,故为纪侯隐讳他使纪国沦为齐国附庸的耻辱,改变其服罪于齐的文辞,而将此事写成其弟所为,以褒扬其贤行;《公羊传》是用尊贤纪侯之弟的“诡辞”,揭示《春秋》由纪侯之弟自己出奔的“诡辞”以赞赏纪侯。 问难者没有接受答复者的解释,怀疑纪侯是否为贤,第二则问答的焦点移到这个问题上,答复者说明纪侯何以为贤。《玉英》言: 难者曰:有国家者,人欲立之,固尽不听;国灭君死之,正也。何贤乎纪侯? 曰:齐将复雠,纪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之,故谓其弟曰:“我宗庙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于齐,请以立五庙,使我先君岁时有所依归。”率一国之众,以卫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谓之大去。春秋贤死义,且得众心也,故为讳灭。以为之讳,见其贤之也。以其贤之也,见其中仁义也。[29] 问难者根据以下理由怀疑纪侯能否堪称贤者:保卫国家的人,若预知国家不能存续,则即使国人欲拥戴自己也坚辞不受,[30]但纪侯却即位,亦即纪侯没预知到纪国不能存续。《公羊传·襄公六年》言:“国灭君死之,正也。”[31]根据下斗米晟的研究,《公羊传》的“正”与“贤”均为正面评价词语,一般而言,“贤”的评价更高于“正”。[32]《公羊传》以国君殉国为“正”而不为“贤”,既然如此,纪侯殉国是“正”而非“贤”。答复者回答此疑问:纪侯面临国灭,遵循“国灭君死之”的规范,亦且实现“上下同心”而与民一同为国战死;《春秋》以杀身成义为“贤”,纪侯不仅杀身成义,而且深得民心,因此避讳贤者坏事的《春秋》不写“灭”而写“大去”,以为纪侯隐讳被齐襄公灭,亦即《春秋》由为纪侯隐讳以示他为贤,由视之为贤以示其合乎仁义。 从以上问答的内容看,有学者将《玉英》的解释视作公羊学的一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其解释与《穀梁传》更为相近,均是有一定的根据的。《公羊传》以纪侯之弟与齐襄公为贤,说明“大去”是为齐襄公隐讳灭纪此一“大恶”的;《穀梁传》则批评纪侯之弟叛君投敌,将齐襄公视作小人,以纪侯为贤、为君子,认为“大去”是为纪侯隐讳纪国被齐襄公灭的。一方面,《玉英》认为《春秋》尊贤纪侯,用“大去”的经文为贤君纪侯隐讳被灭,此观点与《公羊传》不符,而与《穀梁传》相通。但另一方面,《玉英》的相关论述中多出现《公羊传》的观点,这也是不可忽略的事实。 三、《春秋繁露·玉英》的解经立场 《玉英》解释的要旨与《穀梁传》的观点相当接近,但需要注意的是,《玉英》一面依据公羊经说,另一面提出与《公羊传》不同的解释。此处将阐明,无论是问难者的发问或是答复者的回应,基本上均以公羊学传承为依据,亦即《玉英》以公羊学者的立场解释相关经文。 如前所述,问难者指出纪侯之弟违背三则“春秋之法”,怀疑《公羊传》以他为贤之说的妥善性,问难者所提的三则“春秋之法”皆是公羊学的观点。“大夫不得用地”的规范不见于公穀二传,但《公羊传·桓公元年》言:“有天子存,则诸侯不得专地也。”[33]《穀梁传·桓公元年》亦言:“礼,天子在上,诸侯不得以地相与也。”[34] “专地”乃是擅自处置土地,连诸侯都“不得专地”,以及“不得以地相与”,况且大夫,从“不得用地”的措辞可得知,问难者以公羊学传承为根据。此外,“公子无去国之义”亦不见于公穀二传,但何休《春秋公羊解诂》注《庄公九年》“君前臣名也”的传文:“礼,公子无去国道、臣异国义。”[35]又注《襄公二十九年》“去之延陵”的传文:“礼,公子无去国之义。”[36]由此可知,问难者所说的“公子无去国之义”即属于公羊学传承。再者,“君子不避外难”的“外难”即为外患,《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言:“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37]又,问难者怀疑纪侯为贤的看法,其所提“有国家者,人欲立之,固尽不听”三句的典故并不清楚,但“国灭君死之,正也”之句则是《公羊传·襄公六年》的传文。可见,问难者的发问几乎都是以公羊学传承为依据的。 答复者的回应也是如此。答复者“纪侯春秋之所贵也”的观点,与《公羊传》并不相符,却与《穀梁传》一致。但诚如杨济襄所言,其前提是《公羊传》的记载,答复者基于纪侯之弟为贤的《公羊》义,再进一步阐发《春秋》“纪季以酅入于齐”这句经文的深层意义——《春秋》其实以纪侯为贤。[38]答复者导出此一意蕴的学术根据即是春秋学的避讳论。这个理论并非《公羊传》所特有,《穀梁传》也有其法则,但二传有关避讳的说明之间有不少差异。答复者所提“诡辞”的具体例子,则尽是与公羊学传承相符的。上引原文中答复者列举如下五个“诡辞”的例子: (1)诡晋文得志之实,以代讳避致王也。 (2)诡莒子号谓之人,避隐公也。 (3)易庆父之名谓之仲孙,(4)变盛谓之成,讳大恶也。 (5)告籴于齐者,实庄公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予臧孙辰。 关于(1),《公羊传》说《春秋》隐讳晋文公召致天子,以谴责晋文公非礼,[39]但《穀梁传》说隐讳天子被召之耻(《僖公二十八年》)。[40]关于(2),《公羊传》没有论及《春秋》所言的“莒人”的身份,但何休说明其为“莒子”,[41]《穀梁传》则认为是“大夫”(《隐公八年》)。[42]关于(3),《公羊传》很清楚地说,《春秋》将庆父称为仲孙,以隐讳尊者、贤者和亲者——何休认为是鲁闵公与季子——接受庆父这个罪人,[43]《穀梁传》似乎也有此意,但没有如此明确(《闵公元年》)。[44]关于(4),《公羊传》所载《春秋》的经文才用“成”字,[45]《穀梁传》所载的经文则作“郕”(《庄公八年》)。[46]关于(5),公穀二传均说《春秋》写从齐国购买谷物是臧孙辰的私行,由此隐讳鲁庄公完全没有储备谷物(《庄公二十八年》)。[47] 此外,答复者依据《公羊传》的内容,辩护《春秋》以纪侯为贤的主张。根据答复者的说明,《春秋》用“大去”一词叙述纪国灭亡,为纪侯隐讳被齐灭以示他为贤,纪侯之所以为贤,乃因其深得民心而与民一同为国战死。他们殉国起因于“齐将复雠”,纪侯面临齐国的威胁,虽知实力不足,但欲防卫国家,于是,命令其弟献地投齐以存续宗庙:“我宗庙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于齐,请以立五庙,使我先君岁时有所依归。”纪侯“我宗庙之主,不可以不死也”之言,切合《公羊传》“国灭君死之,正也”的义例。而且,从“汝以酅往,服罪于齐”之言可知,纪侯承认纪国应当“服罪于齐”,换而言之,答复者认为齐国应当向纪国复仇,亦即接受《公羊传》推崇复仇的观点。答复者认为《春秋》以纪侯为贤的理由是纪侯与民一同殉国,纪侯与民一同殉国的前提则是纪国应当“服罪于齐”,由此可知,《玉英》以《公羊传》的复仇论为前提,诠释与齐灭纪一事相关的经文。 总之,《玉英》有关齐灭纪的问答以公羊学传承为依据,主张《春秋》以纪侯为贤。《玉英》将焦点从齐襄公复九世之仇移到纪侯合乎仁义,对复仇采取相对消极的态度,使之淡化和边缘化,提及与《穀梁传》较为相通的观点。然而,《玉英》完全根据公羊经说重新解释《春秋》的经文,由此而言,其解释与其说源于《穀梁传》,不如说反映了公羊学者的深思。 四、《春秋繁露·玉英》的解经路径 《玉英》以公羊学者的立场解释有关齐灭纪一事的经文,因此,有学者认为其解释的内容属于公羊学统绪。《玉英》推崇杀身成义和深得民心,此思想与《公羊传》并无冲突,但两者对相关经文的说明截然相异,由是观之,《玉英》的经说脱离了《公羊传》的领域。那么,《玉英》为何在尊重公羊学传承的同时,对同一经文进行与此不同的诠释?以下从两个方面说明《玉英》的解经路径:第一,公羊学内部的经说矛盾问题;第二,复仇和仁义、王道的价值轻重问题。 《玉英》的相关诠释从解决公羊经说的矛盾开始。董仲舒或其他公羊学者(问难者)发现,《公羊传》称贤纪侯之弟包含极为严重的解经问题,即传文之间的矛盾。《春秋》言纪侯之弟领着酅邑投降于齐国,《公羊传》将其视为服罪于齐之举而以他为贤,但也提及“大夫不得用地”,以及“公子无去国之义”和“君子不避外难”等规范——“春秋之法”,纪侯之弟献地降齐显然违背这三则规范。贤者不会犯“春秋之法”,既然如此,若纪侯之弟为贤,则三则规范不能算“春秋之法”;若三则规范属“春秋之法”,则纪侯之弟不能为贤,亦即称贤纪侯之弟与宣扬三则规范是无法同时成立的。董仲舒是个春秋学者,以《春秋》为孔子所作的圣典,当然不能随意改动其中的文辞,只能在经文所言“纪季以酅入于齐”,即纪侯之弟出奔的前提下,设法处理上述公羊学说所包含的矛盾。 董仲舒面临如上问题,选择重新诠释《公羊传·庄公三年》“贤也”的传文,运用春秋学的避讳论,重新解释“贤”字的意蕴,取消纪侯之弟为贤的观点,以解除矛盾。具体地说,董仲舒将“以酅入于齐”之举归于另一贤者,使此举从公子触犯“春秋之法”的恶行化为贤者“服罪”的美行。为证明此观点,他主张《公羊传》用“诡辞”阐述《春秋》的“诡辞”,即由假定纪侯之弟“贤也”,以示《春秋》为真正贤者的纪侯隐讳其使纪沦为齐附庸的耻辱,同时称许其服罪的贤行。 董仲舒化解上述解经问题之后,对《春秋》“大去”的经文提出了与《公羊传》完全不同的解释。《公羊传》说明“大去”一词的深意是为完成复仇的贤者齐襄公隐讳其灭纪此一“大恶”。但董仲舒却重新诠释“大去”的经文,认为《春秋》尊贤纪侯杀身成义且深得民心,故不书“灭”而书“大去”,以为纪侯避讳纪被齐灭——“讳灭”。 董仲舒为消解公羊学解经方面的问题,重新诠释了有关齐灭纪一事的经传文,使其重新诠释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汉武帝时期的现实情况。宇佐美一博认为:董仲舒反对汉武帝攻打匈奴,即对匈奴进行复仇,因此故意忽视齐襄公的复仇;汉儒将与匈奴战争视为秦灭的原因之一,董仲舒也忧虑汉武帝攻打匈奴导致国灭,相对于复仇更关注国家的存亡,因此积极提及被灭的纪侯。[48]汉武帝以《公羊传》的复仇论作为学术基础,将攻打匈奴视为复仇此一崇高使命。另,董仲舒支持遵循汉初以来与匈奴和亲的政策,均是史有明载。[49]由此而言,匈奴问题可能便是董仲舒重新诠释齐灭纪的契机。然而,董仲舒重新诠释经传文的背后应该有更根本的理由,即“以德服人”胜过“以力服人”的思想。相对于“以力服人”,儒家更看重“以德服人”,[50]董仲舒也是如此。《竹林》在解释《春秋》对“战伐”的态度时说,“不任德而任力”是《春秋》之“所恶者”,同时,“设而勿用,仁义以服之”是《春秋》之“所好者”。[51]《竹林》表示兵力可“设”,而“任力”并非毫无价值,但“任德”才具有相对更高的价值,甚至绝对价值。如前所述,董仲舒没有否定复仇的正面价值,《王道》也说:“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52]虽然如此,从《竹林》有关战争的论述可得知,其正面价值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竹林》亦承认复仇战为“义战”,但同时也说道:“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君子奚说善杀其所爱哉?……战不如不战,然而有所谓善战。不义之中有义,义之中有不义。”[53]亦即在董仲舒看来,复仇战在“以力服人”的措施中较有价值,但“以德服人”之举的价值是其根本不能相比的。 《公羊传》虽以“上无天子,下无方伯”为复仇可行的条件,但也激赏齐襄公仇杀纪侯,异常地推崇复仇,模糊了仁义和王道对复仇的优越性。故董仲舒为厘清其间的价值轻重,重新诠释相关经传文,提出与《公羊传》不同的解释。董仲舒一方面并没有讥讽齐襄公灭纪,承认其复仇战有一定的价值;但另一方面依循“以德服人”胜过“以力服人”的思想,透过解释相关经传文,使齐襄公灭纪复九世之仇边缘化,更凸显纪侯服罪于齐的志愿、杀身成义的美行和深得民心的德政等。也就是说,董仲舒在二者均有正面价值的前提下,阐述在“复雠”和“死义且得众心”之中何者更“贤”、更“中仁义”,强调“中仁义”而“得众心”胜过“复雠”。 此外,《玉英》对“大去”一词的解释,不仅与《公羊传·庄公四年》的经文相异,亦与其他辞例抵触。《公羊传·僖公五年》言:“灭者亡国之善辞也。灭者,上下之同力者也。”[54]何休注云:“言灭者臣子与君戮力一心共死之辞也。”[55]《公羊传》认为《春秋》书“灭”,对被灭之国而言是“善辞”,因为“灭”即表示国君得到民心,与民一同为国战死。深得民心、与民殉国便是董仲舒激赏纪侯的根据,那么,诚如黄铭所指出的,《春秋》书“大去”是为纪侯“讳灭”的解释,从公羊学的层面看是有严重问题的。[56]董仲舒是当时成就最高的春秋学者,不可能不知《公羊传》“灭者亡国之善辞也”的辞例,尽管如此,为表示“仁义以服之”比“复雠”更重要,仍敢于做出犯此辞例的解释。 从上述《玉英》的问答看,董仲舒相当尊重公羊学传承,努力消解有关齐灭纪一事在公羊学说中的矛盾,但与此同时,无惧与《公羊传》的辞例及义理不符,果断地顺从自己的见解,即仁义与王道优越于复仇的观点,对相关经传文进行创造性诠释。董仲舒是位公羊学泰斗,但在他看来,《公羊传》及其经说师承并非画疆墨守的对象,这与后世经生固执师法或家法不同。关于这点,《竹林》云:“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57]亦言:“见其指者,不任其辞。不任其辞,然后可与适道矣。”[58]《精华》则谓:“春秋无达辞,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人。”[59]徐复观将董仲舒春秋学的方法视作“一种哲学性的处理”,亦即认为董仲舒“把公羊传当作是进入到自己哲学系统中的一块踏脚石”。[60]刘笑敢又指出《春秋繁露》“借经抒意”。[61]董仲舒在公羊经说与自己所领会的《春秋》大义——也就是其作者孔子的精神,再进一步说是董仲舒个人的思想——之间有差异时,索性不顾《公羊传》的传文,依照自己的了解或思想诠释《春秋》与《公羊传》,《玉英》的解释即展现其具体情形。 五、结语 《春秋》一经记载了与齐灭纪相关的事件,公穀二传均予以义理解释。《公羊传》称许纪侯季弟服罪于齐,激赏齐襄公仇杀纪侯;《穀梁传》批评纪侯季弟叛逆出奔,视灭纪国的齐襄公为小人,以被灭的纪侯为贤、为君子。《春秋繁露·玉英》则称贤纪侯,其解释与《公羊》义不甚相符,却与《穀梁》义较为相近,但相关内容基本上以公羊学传承为前提或根据。董仲舒从公羊学内部的经说矛盾入手得到纪侯为贤的观点,同时说明比起《公羊传》异常地推崇的“复雠”,《春秋》更重视仁义和王道,以厘清其间的价值轻重。董仲舒并不反对复仇,但重新诠释相关经传文,表示杀身成义和深得民心比复仇更重要,凸显“以德服人”对“以力服人”的优越性。总之,《玉英》的相关诠释乃是董仲舒借《春秋》和《公羊传》表达思想的详细实例。董仲舒虽重视公羊学传承,但并不拘泥于其经说师承,相对于维护经说传承的完整性,更有志于阐述其领悟到的“春秋之义”,即孔子所寓于《春秋》的精神意旨,也即是自己对人生与为政的观点。 注释 向上滑动阅读注释 [1]譬如,徐复观指出《春秋繁露》中的《玉英》补足了《公羊传》的欠缺,日原利国主张《玉英》为《公羊传》的复仇论附加不同视角而增加其深度,杨济襄将《玉英》的相关内容视为公羊论者的独特解经观点,黄铭则说明其内容与何休的诠释对《公羊传》的理解有互补之处。参见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2卷,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第361-364页;[日]日原利国:《春秋繁露》,东京:明德出版社,1977年,第160页;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82-84、154页;黄铭:《〈春秋〉学中的董何之异》,干春松、陈壁生主编:《经学与建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75-178页。 [2]譬如,宇佐美一博与邓红均认为《玉英》反对《公羊传》的复仇论;杨树达、山田琢与刘黎明皆关注《玉英》的解释与《公羊》义冲突,而与《穀梁》义相通;王葆玹则接受杨树达的见解,又提及公羊学者董仲舒不从《穀梁》义的观点,由此判定《玉英》的相关部分是后人所附加的。参见[日]宇佐美一博:《董仲舒小论:匈奴と复雠をめぐって》,《日本中国学会报》第35集,1983年10月;邓红编著:《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学》,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第9-10页;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4-235页;[日]山田琢:《春秋学の研究》,东京:明德出版社,1987年,第164页;刘黎明:《〈春秋〉经传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第351页;王葆玹:《西汉经学源流》,台北:东大图书公司,2008年,第206-207页。 [3]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6册,台北:艺文印书馆,2001年,第136-137页。 [4]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6册,第138页。 [5]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6册,第139页。 [6] 杜预注云:“齐欲灭纪,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参见[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第137页。 [7]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6册,第139页。 [8]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6册,第140页。 [9]关于“大去”这句经文,存在着数种不同解释,在此暂且从以下杜预之说:“大去者,不反之辞。”参见[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6册,第139页。 [10]晁岳佩较详细地说明了“纪侯大去其国”的历史情况。参见晁岳佩:《春秋三传要义解读》,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84-85页。 [11]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台北:艺文印书馆,2001年,第74页。 [12]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76页。 [13]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76-77页。 [14]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41页。 [15] 关于《公羊传》的避讳论,参见段熙仲:《春秋公羊学讲疏》,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4-369页;刘黎明:《〈春秋〉经传研究》,第222-231页。 [16]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24-25、276页。 [17]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47页。 [18]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47页。 [19]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47页。 [20]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47页。 [21] [清]钟文烝撰,骈宇骞、郝淑慧点校:《春秋穀梁经传补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版,第150页。 [22] [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236页。 [23] [清]钟文烝撰,骈宇骞、郝淑慧点校:《春秋穀梁经传补注》,第150页。 [24]譬如,[日]日原利国:《复仇论》,辛冠洁等编:《日本学者论中国哲学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3-104页;刘黎明:《〈春秋〉经传研究》,第261页;李隆献:《复仇观的省察与诠释: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编》,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2年,第29-30页。 [25] [日]山田琢:《春秋学の研究》,第40-41页。另,黎汉基认为《穀梁传》的相关解释比《公羊传》更合乎《春秋》一经的本义。参见黎汉基:《复仇的限制:从〈穀梁传〉的政治观点看》,《中国哲学史》2017年第1期。 [26] [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31页。 [27] [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79-81页。 [28] 余治平说明《玉英》篇所言“诡辞”的含义:“对人事物有看法、有见地,但不急于表达,没有如实吐露出来,而是改变说法,刻意要让人揣摩一番,然后才能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参见余治平:《董子春秋义法辞考论》,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年,第331-332页。 [29] [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81-82页。 [30]对于“有国家者,人欲立之,固尽不听”三句,苏舆言:“此谓纪侯如早知不足存纪,当不践君位。”参见[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81页。 [31]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243页。 [32] [日]下斗米晟:《公羊传について》,《大东文化大学纪要(文学部)》第4号,1966年2月。 [33]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46页。 [34]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28页。 [35]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86页。 [36]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267页。 [37]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104页。 [38] 杨济襄:《董仲舒春秋学义法思想研究》,第82-84、154页。 [39]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153页。 [40]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93页。 [41]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40页。 [42]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24页。 [43]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114页。 [44]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66页。 [45]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85页。 [46]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50页。 [47]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108页;[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53页。 [48] [日]宇佐美一博:《董仲舒小论:匈奴と复雠をめぐって》,《日本中国学会报》第35集。 [49] [汉]司马迁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917页;[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776、3830-3831页。 [50]譬如,《孟子·公孙丑上》云:“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参见[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8册,台北:艺文印书馆,2001年,第63页。 [51] [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46页。 [52] [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113页。 [53] [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47-48页。 [54]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128-129页。 [55] [汉]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清]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第7册,第129页。 [56]黄铭:《〈春秋〉学中的董何之异》,干春松、陈壁生主编:《经学与建国》,第177页。 [57] [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44页。 [58] [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49页。 [59] [清]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第91-92页。 [60]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2卷,第332-333页。 [61]刘笑敢:《经典诠释与体系建构:中国哲学诠释传统的成熟与特点刍议》,胡军、孙尚扬主编:《诠释与建构:汤一介先生75周年华诞暨从教50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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