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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2岁卖淫女子,上厕所时被人跟踪,遭到强奸,男子:我们是嫖娼关系!

 刘海蓝 2023-04-13 发布于山东
女子小郑出生于陕西,初中文化,案发3年前来到重庆。
刚来重庆时,小郑做得还是正经工作,可她好面子又虚荣,每次和工友一起出去玩都是抢着付钱,出了新款手机要第一时间买,生活用品也全都是大牌子。
小郑月薪不到五千,却过着月薪上万的生活,她的那点儿工资怎么够花,完全是自讨苦吃。无奈之下,她只能不断向父母求助。
小郑的家境很普通,父母都是普普通通的工人。他们认为,小郑年纪已经不小,也该自立了,于是在救济她几个月后就不再给钱。

即便父母如此,小郑依旧我行我素,很快,她没钱了,于是开始用信用卡、花呗,弄到最后还都还不上。
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个工友找上了小郑。
工友一直在追求小郑,但小郑觉得他长得太丑,所以一直没有同意。而这晚,工友喝醉后给小郑转了1000元,并表示要跟她睡一晚,事后再付1000元。
2000块一晚,这绝对是“暴利”,对现在的小郑而言,钱比什么都好使,她同意了,跟男子开了房,事后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另外1000块。
这次之后,她萌生出从事非法活动牟取高额利益的想法。自此,小郑走上了这条路!
随着干的时间越来越久,越来越多的工友知道她在做什么,都在背地里对她冷嘲热讽,原本身边的好友也渐渐跟她撇清了关系。终于,她扛不住心理上的巨大压力,离职换了工作,并下定决定不再干这一行。
然而,这种活动造成的影响实在太大,小郑在一次偶然之间,遇到了曾经的顾客,遭到对方的强奸。
这天晚上,小郑和舍友一起在KTV唱歌娱乐,舍友又喊来了其他朋友,其中就有男子代某。代某曾经与小郑进行过交易,他记得小郑,但小郑不记得他。这晚看见小郑后,代某就想跟她再来一次。
期间,小郑去厕所,代某觉得这是个好机会,于是跟进厕所,将门锁闭,采取暴力手段控制住小郑,又阻止她呼救,然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代某不敢留在KTV,于是慌慌张张地去包间里拿了包,随便编了个理由离开了KTV。
厕所里,小郑穿好衣服后立刻报警。警方从舍友的手里拿到了代某的电话,然后传呼他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代某的判决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物证、现勘、检查、扣押、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足以认定代某的犯罪事实。

代某违背被害人小郑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小郑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代某有期徒刑4年。

对于一审判决,代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原判量刑过重,上诉理由有二:

1、被害人系卖淫女,其与被害人属嫖娼关系,被害人身上的伤,系嫖娼期间双方发生口角纠纷所致。

2、公安机关讯问代某时,对其冻、饿、殴打并长时间审讯,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情形,代某的有罪供述应予排除。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查明:

① 对于嫖娼卖淫关系和伤痕:

案发后民警对代某身上伤痕进行拍照固定的照片,证实代某颈部、左手臂、嘴唇、背部均有伤痕;被害人陈述证实,代某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强某反抗、尖叫并咬破代某下嘴唇、抓伤代某脖子,但代某仍掐住被害人嘴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代某和被害人供述相吻合,包间里证人的证言亦能证实,代某回到包间后,看见他的脖子上有抓痕。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代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② 对于有罪供述应予排除

经查,代某送入看守所时身体没有损伤;公安机关讯问代某时充分保障了代某饮水、食物等人身权利,无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情形;讯问笔录证实,代某均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印,并写有“以上笔录我看后和我说的一致”字样。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安机关对代某的讯问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证据。

综上,二审法院对代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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