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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等“十大员”不到场履职问题.docx
2023-04-14 | 阅:  转:  |  分享 
  
注:项目经理等“十大员”不到场履职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应受到的处罚行为将由我
站移交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查处,我站仅是对违反相关规定、文件、公号等的职权范围内的处理。 一、项目经理不到场履职违规行为涉
及到的问题第一条 违反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的聘用合同及建造师管理规定中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内容。第二条 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
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简称“十项规定”)。第三条 违反《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省厅
第52号公告)。第四条 违反《云南省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和机构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省厅第50号公告)。5.违反上述规定应
受到处理(行政处罚):(1)违反上述第一条:公司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
时更换项目经理;(2)违反上述第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按“十项规定”每月1次对违规行为记分1次(每次3分),一个考核周
期即1年内累计记分达12分时上报上级部门(红河州住建局和省住建厅),并由同级住建部门(石屏县住建局)实施行政处罚:视违规行为情节停
止执业3个月或1年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终身不予注册(发生事故或情节恶劣),对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对企业法
人处2万元-20万元罚款;(3)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因项目经理等“十大员”未到场履职,将导致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即项
目经理等“十大员”未到场,不履职已被我站补充在50号公告E-29中作为阶段性标化项目部不合格理由中,如因此导致项目标化考核不合格,
不单是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会收到影响,而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C证)时受到
延期重新考核处罚。另按52号公告《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总分100分),施工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每月每次考核累计记分40分以上为不合格,计入个人信用档案,该年度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不合格,须经省厅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执业。6.违
反新《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不到场履职受到处罚:我站已将此违法行为以
移交单形式移交石屏县住建局处理。故此施工方对项目经理不到场履职违规行为必须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因为按行政诉讼法如果我站移交县住建局受
理后,要作违法立案调查,如果在立案调查前已整改存在问题,就不会立案处罚,专职安全等其他安管人员(十大员中)的处理已参照项目经理的,
只以项目经理讲解,因为时间关系不再对专职安全员等“十大员”讲解。二、整改项目经理等十大员不到场违规问题1.按照公司制定的对项目经理
履职考核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如罚款或本人向公司检讨或解除合同重新聘用新的符合条件项目经理)。2.如果工地没有制定对项目经理履职考核制
度,必须建立该制度并执行考核规定。如有了制度但制度中无对项目经理不到场履职的处理应健全补充。3.公司必须提交没有定期或不定期履行对
项目经理履职的考核规定的检讨书。4.提交一个总的整改报告,并附上述1、2、3条相关整改情况,最后承诺:我公司保证在今后该项目施工中
督促好项目经理等“十大员到场履职,如违反愿接受施工安全监管部门的处罚,如因此影响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即被核定为不合格等级时,公司也不再提出一次复议申请,自愿接受项目标准化自评核定等级不合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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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淳和思行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