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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古代就有食品安全法?它是怎么样的

 新用户6323isFk 2023-04-14 发布于河南

引言

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责为重。食品是我们每个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健康的成年男性,在不进食的条件下,只能生存一星期左右。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耕文明又占据了我国历史上极长的一段时间,精美绝伦的艺术也都是扎根在土地中吸收营养的,因此,对于我们而言,食品的安全就显得尤为突出。

有心人可以发现,在每年的315晚会上,食品行业的相关暴雷往往是传播最快、范围最广的。

我国已经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经过修订《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行业的监管也在逐步完善。

无独有偶,千百年的古人早就认识到了食品与民生之间的重要联系,历朝历代都有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条文推出,有些法律条文甚至演化到了今天。

周朝:条文初现

周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持续持续时长高达近八百年的王朝,就已经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尽管受到技术落后、交通运输条件不方便、储存能力差、社会需求量较低等相关问题的影响,周朝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对较轻。

且由于周朝尚未完全脱离原始社会,处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因此周朝的视频交易主要是初级农产品的直接收获和相应的以物易物,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较为关注。

《礼记》:“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为了确保进入流通市场的食品都是安全的,周朝严禁未成熟的谷物、果实进入市场售卖,以避免使用未成熟的食物引发食物中毒。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此外,周朝已经有了一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表现形式为不在狩猎季节铺货的飞禽走兽,不被允许在市场上出售。

《礼记》记载,“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汉唐:法律严格

到了汉唐时期,中央集权不断提升,商品经济持续发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也已经开始进行,主要表现在有关于食物的交易空前丰富。统治阶级为了杜绝有害、有毒的产品进入市场,在对应的时期做出相应的规定。

汉朝,是第一个明确规定有毒食品处理方式的朝代。

汉朝《二年律令》规定如果出现因为肉类腐败等因素,导致使用者食物中毒的情况发生,当地官员应当尽快将已经变质的肉类焚毁处理,否则将处罚当地官员,情节严重时可以视作盗窃。

而在唐朝,法律则更加严格。

光是《唐律疏议》认定,出售过期腐败的肉类就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假设你是一个肉贩子,你知道自己出售的肉类已经开始变质了,但是你心疼这些食物舍不得焚烧处理,那么一旦被发现,你将会被杖责九十。

如果你明知道肉类已经开始腐败变质,不仅不焚烧处理,反而将其出售导致使用者中毒,那你将被流放一年。

如果导致别人中毒死亡,那你甚至会被判处绞刑。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腐败变质的食物,导致食用者当场死亡的,你还需要支付金钱来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如果你将有毒的食品拿给老人孩子食用,并且在主观意图准备杀死他们的情况下,量刑一般会更重,严重条件下,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从汉唐两代的法律来看,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唐朝的法律是对汉朝法律的继承及发展。

唐朝的《唐律疏议》与汉朝的《二年律令》其中关于食物的相关法律条文有着很明显的对应关系,由此可见,中国有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一直是在继承着发展的。

但是由于时代性的问题,唐朝的法律明显更加详细一些。

此外,汉朝处于资本原始积累初级时期,因此更习惯于把食品安全相关的事件归类为经济方面的犯罪,主要探讨的是犯罪动机。

而唐朝商业已经较为发达,因此更倾向于将食品安全犯罪认定为刑事层面的犯罪,主要探讨的是对受害者的伤害。

宋:行业自查

而到了宋朝,社会经济发展更加繁荣,饮食市场夜空前繁盛,北宋都城开封的城市风貌里具有大量的饮食行业,除了数量巨大的店铺,行会、酒楼、肉店等有固定店面的店家,还有很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里穿行。

周密在其所著的《武林旧事》里,就提到了临安存在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比如说米市、肉市、鲜鱼行、南北猪行等等。

饮食市场的繁荣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投机取巧,通过各种各样的不当手段来以次充好,谋取利益。这也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突然暴涨。

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减少掺假食品,以次充好等情况的发生,宋代统治阶级对食品行业从业者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都城纪胜》记载:“市肆谓之行者,因宫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

简单来说,首先,所有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加入相对应的行会,而行会则需要通过定期抽查、随机检查的方式确保食品安全不被破坏,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的首要追责对象。

法律同时要求所有商人按照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只有加入行会组织,按照行业内容登记在册的相应商业从事人员才能进行商业活动,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运营。

每个行会都要对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内容、质量进行把关,每个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和监督者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产品,这是在饮食业内部的自主监督和行业自查。

而在外部,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代的法律,对有毒有害产品的销售者进行严惩。

《宋刑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以故致死者,绞……”

相关法律条文相较于唐朝的法律,没有较大的增加,主要还是依靠唐朝的法律内容来进行食品行业秩序维护,通过准确的刑罚来警示相关行业从业者。

结语

农民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阶级,因此农民历来是统治者试图拉拢的对象,其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就是较为明显的手段之一。

并且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即是中国人都格外注重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

历朝历代,无论是流放还是死刑,都有着对应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量刑,既是警示也是维护。

宋朝创造性的引入了行业自查这一概念,通过将相应的行业统一起来组成行会进行管理,辅助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即使是放到如今,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礼记》

《唐律疏议》

《二年律令》

《武林旧事》

《都城纪胜》

《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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