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 住所(住址): 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五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莫XX 身份证件号码:1****************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鄂温克旗审计局移交线索《鄂温克旗审计局关于旗人民医院违反价格法规行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鄂审投移[2021]20号)。旗审计局审查旗医院2009年9月至2019年10月收费情况,涉嫌重复收费21.64万元,移交材料中包括电子光盘一张,光盘内电子表格显示旗医院涉嫌重复收费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涉嫌重复收费21.64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执法人员陶XX、毕X、王XX、莫XX前往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旗人民医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旗人民医院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医院HIS系统(旗医院收费系统)。经过比对,发现凡士林纱布、一次性使用备皮包、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器、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一次性使用输液连接管、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胃管、一次性阴道扩张器(窥阴器)等耗材仍作为单独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共收费¥1540.11元(壹仟伍佰肆拾元壹角壹分),重复收费存在连续性。 2022年1月25日、1月27日、3月11日、3月25日、4月8日、4月11日,执法人员陶XX、莫XX、王XX、毕X分别对旗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收费部门负责人、信息员、呼吸科护士长、鄂温克旗医疗保险中心主任开展询问,了解具体情况。此期间旗医院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调查工作。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了解,2013年至2021年之间,内蒙古自治区更换过2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涉及3版价格目录,其中:2013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旗人民医院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4版);2017年4月8日零时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旗人民医院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12版);2019年11月29日零时起至2021年11月30日,旗人民医院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版)。 1月25日开展调查工作时,旗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收费部门负责人、信息员等人表示,医院收费目录由市医保局下发收费项目电子表格,医院下载到收费系统中,并根据市医保文件规定时间统一切换收费目录,医院没有权限自己制定收费项目。同时,旗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收费部门负责人表示审计移交的线索中有一部分属于合理收费,在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中“除外内容”部分属于可以单独收费项目,旗人民医院随后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 执法人员对旗医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材料显示检查垫、采血管、一次性输血器、一次性导尿管、绷带(弹力绷带)、一般物理降温酒精擦浴及冰敷、一次性负压引流器、一次性电极板、一次性口腔器械盒、一次性使用雾化器连接管、一次性使用胃管、吸水辅料等属于医疗服务项目不同版本中的“除外内容”,同时旗医院对14*17吋胶片、一次性麻醉穿刺包收费原因做出了说明。 由于不同版本中的“除外内容”有所不同,所以有过去允许收费,如今不允许收费的情况,如一次性负压引流器、一次性口腔器械盒、一次性使用胃管。医院根据不同版本切换时间重新计算了允许单独收费的项目,汇总出《扣除项目统计表》。 执法人员莫XX、王XX向鄂温克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主任询问了解“除外内容”是否可以单独收费,该中心主任表示可以收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中对“除外内容”解释,“指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耗材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表明“除外内容”可以另行收费。 执法人员陶XX、莫XX通过对医保中心主任第二次询问了解得知,项目价格电子版是市医保局统一下发到微信群中,各医院自行下载维护,具体操作、项目选择由医院工作人员负责。 旗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表示,出现重复收费行为是多种原因导致的,有系统切换过程中衔接不畅,工程师对医疗项目、医学专业不够了解,同时也不排除个别工作人员疏忽、对政策了解不够、学习不透等方面的原因。 执法人员莫XX、王XX对医院开展诊疗的系统操作进行录像取证,医院的收费系统是患者挂号,相应科室的大夫在系统中选择医疗服务项目、材料,并将单子打印出来,患者在收费窗口进行缴费。系统中项目及材料均由大夫或护士根据患者病情选择。 审计局移交旗人民医院涉嫌重复收费21.64万元,审计局在计算重复收费过程中将“除外内容”也作为重复收费项目进行核算。经过执法人员复核,旗人民医院实际重复收费¥140,492.34元(拾肆万肆佰玖拾贰元叁角肆分)。 调查认定的事实:执法人员采纳了旗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调查认定,旗人民医院2013年9月至2019年10月重复收费¥138,952.23元(拾叁万捌仟玖佰伍拾贰元贰角叁分),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重复收费¥1540.11元(壹仟伍佰肆拾元壹角壹分),合计重复收费¥140,492.34元(拾肆万肆佰玖拾贰元叁角肆分)。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执法人员认定旗人民医院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并收费的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合法身份; 4、询问笔录10份,证明旗人民医院的医疗收费存在重复收费情况; 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7份,证明被询问人合法身份(未重复索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关于调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17]103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旗人民医院2017年4月8日0时起,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12版); 7、《转发<关于分步推进自治区2018版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19]9号)文件复印件,证明旗人民医院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版); 8、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重复收费明细表,证明旗人民医院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之间重复收费行为。 9、旗审计局移交电子光盘一张,证明2013年至2019年旗人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行为。 10、旗人民医院提供2013年-2019年重复收费核对后汇总表一份,证明旗人民医院实际重复收费¥138,952.23元(拾叁万捌仟玖佰伍拾贰元贰角叁分)。 11、旗人民医院提供2013年9月-2019年10月重复收费清单电子光盘,证明旗医院2013年9月-2019年10月存在重复收费行为。 12、旗人民医院伊敏院区胶片收费情况说明,证明个人体检项目中胶片打印费用非重复收费项目。 13、旗人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收费项目除外内容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明检查垫、一次性输血器、采血管、一次性导尿管、绷带及弹力绷带、一般物理降温酒精擦浴及冰袋、一次性负压引流器、一次性电极板、一次性口腔器械盒、一次性雾化器连接管、14*17吋胶片、一次性使用胃管、一次性麻醉穿刺包不是重复收费项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各类证据材料,执法人员重新核定重复收费金额过程中,主动帮助执法人员核对、核实重复收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未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4版)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反了《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443号)第五条:“《项目价格》中对各种医疗服务项目的计价单位、项目内涵、除外内容都有明确表述,各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内涵提供医疗服务并收费,凡《项目价 6 页共 9页格》的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卫生材料医用物品,一律不得收费......”的规定;在2017年4月8日零时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反了政策中“凡打包计入医疗成本的“内涵一次性耗材”,一律不得另行收费”的规定;在2019年11月29日零时起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未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641号)文件,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版)综合医疗服务事项中规定:“综合医疗服务过程中低值耗材,如碘酒、酒精、棉球、棉花、棉签、纱布、普通敷料、帽子、口罩、鞋套、袜套、手套、绷带、尿垫、检查垫、检查单、护理垫、扫床套、床单、铺单、治疗单、针管、压舌板、止血带、滑石粉、消毒液(粉)、锐器桶、弯盘等,和内涵一次性耗材,如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采血针、普通输液胶贴、置留针输液专用贴膜、普通采血管、连接管、换药包、穿刺包、护理包、敷料包、缝合包、切开包、备皮包、导尿包、尿袋、血袋、肝素帽、三通、引流管、引流袋等,已包含在项目价格中,不得单独收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限期未退还多收价款137,037.02元; 2. 视情节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40,492.34元(拾肆万零肆佰玖拾贰元叁角肆分)。 合计罚没金额:277,529.36元(贰拾柒万柒仟伍佰贰拾玖元叁角陆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处罚277,529.36元(贰拾柒万柒仟伍佰贰拾玖元叁角陆分)缴到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旗支行;账号:1500XXXXXXXXXXXXX46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鄂温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 6月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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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孙行悟空 > 《过度医疗/医疗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