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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超说法】返还原物请求权——“学好、用好《民法典》”(130)

 仲才1 2023-04-15 发布于内蒙古
【民法原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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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超说法】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原《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相同。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他人无权占有(权利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其属于物权(保护)请求权之一种,也是物权的保护方式之一。原《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在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即为“返还原物”。《民法典》第157条也同时使用了“返还财产”1)的表述。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中,要求返还的“原物”,还应包含原物所产生的孳息2),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3),前者如果树上所结之果实,后者如将侵占的房屋出租所收取之租金。返还原物以原物存在为前提,若原物灭失则无法返还,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占有,是对物予以控制(支配)的一种事实状态;也是物权的一项基本权能。在《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种类中,除抵押权外,(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权、留置权等)均以对物的占有为首要权能。若失去了对物的占有,就无法顺利实现物权。故《民法典》本条规定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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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
(1)存在他人无权占有(权利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实。即非法侵占(占有)权利人物的事实。此为事实要件。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物的占有。前者,如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房屋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后者,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房屋的占有。《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8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规定4)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这是“例外的”(不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为公示方法)合法占有。非有权对物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也叫非法占有。易言之,非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而对物的占有。前者如盗贼对盗窃物的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后者如基于合同到期、解除或者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之物的占有。
(2)权利人可以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也即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为权利人,包括:物权所有人和他物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占有权的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管理人和国有财产的管理人等,和基于有效合同关系(债权)而占有物的人。此为主体要件。无权占有人为义务主体,即负有返还原物义务的无权占有人。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私力救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公力救济)。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须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或者能够证明具备合法的占有依据,即自己是有权占有。相对人(即被告)若抗辩其是有权占有,亦须举证予以证明。依据《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如果被占有的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或者属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经过登记的动产物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才可以对抗第三人。非经登记的动产物权受到侵害要求返还原物的,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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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诉人程某友与被上诉人某城区铸钢厂及原审被告程某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某城区铸钢厂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程某友、程某贵立即从某城区铸钢厂院内撤出。某城区铸钢厂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4年7月1日投资人从焦某变更为朱某,2020年5月18日投资人从朱某变更为祁某殿。某城区铸钢厂提交的某城区铸钢厂土地使用权证显示,该厂用地面积6150.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480平方米。某城区铸钢厂房屋产权证显示,房屋座落于某顺市某花区××镇××村(联社);砖瓦结构房屋十间,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程某友与程某贵系兄弟关系。程某友称其雇佣程某贵看守案涉场地及房屋,案涉的场地及房屋由其控制。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案涉土地和房产均登记在某城区铸钢厂名下,故某城区铸钢厂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程某友和被告程某贵腾迁。关于被告程某友、程某贵抗辩其与焦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同意腾迁的抗辩主张,二被告与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判决:被告程某友、程某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腾退出某城区铸钢厂场地和房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上诉人占用的案涉土地及房屋权属均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现被上诉人提出物权保护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因案外人焦某同其签订了退股协议,其对焦某享有债权,同时其依据2014年7月1日同案外人焦某签署的协议中载明的“有权力处理某城区铸钢厂”而占有案涉标的。经查2014年7月1日被上诉人单位的投资人已发生变更,上诉人亦自述在其同焦某签订退股协议后不久,焦某便以变更经营手续为名取走了被上诉人单位的证照,在签订2014年协议时,上诉人亦未查看被上诉人的营业执照等手续。经本院询问焦某,其否认同上诉人签署过2014年的协议,对此上诉人主张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综合以上证据,即便上诉人提供的2014年协议上的签名是焦某所签,因当日被上诉人单位的投资人已经发生变化,在上诉人并不持有案涉标的的任何权利证书,没有任何具有公示效力的权利外观的情况下,本院无法据此认定焦某是否是有权处分,亦无法认定上诉人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即无法认定上诉人已取得了合法的占有案涉厂地的权利基础。相反,焦某于2021年12月9日向一审法院出具一份书证认可了其将被上诉人企业转让给祁某殿的事实,亦认可其同上诉人之间存在个人债务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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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4)非依民事法律行为,即因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继承,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5)参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辽04民终898号

题图及插图为微主9月25日在三门峡黄河湿地公园所拍《黄河落日》,供大家鉴赏!

微主简介】陈启超:河南砥砺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一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省法学会理事、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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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协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三门峡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河南省委法治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三门峡市委委员,中共三门峡市委法律专家,三门峡市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信访工作人才库专家,三门峡市社科专家,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著有《法治之路:律师视角的思考》、主编《行政法律师业务案例选编》,河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12月出版。擅长行政诉讼案件代理、担任政府(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及合同、公司、建筑房地产等民、商事和刑事辩护案件代理,促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

2009年3月,被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评为“'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2015年12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河南省优秀律师”;2016年2月,荣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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