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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怎么分清楚?

 神州国土 2023-04-17 发布于河北

杨应军律师:执业二十一年,出版独著四部,专注行政案件。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政法律部主任。www.bjxzls.com

代理的诉各级政府行政案件取得诸多胜诉,另有两宗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一宗撤销某直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另一宗确认某直辖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全国各类企业行政案件(招商引资、土地、房屋征收等):

一、《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法律出版社,2020年7月版)

二、《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三、《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四、《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另撰有《企业拆迁研究案例系列》(15篇)、《行政诉讼研究案例系列》(10篇)、《从副省长出庭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数十篇文章。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怎么分清楚?

        一直以来,在我们的印象中,强拆似乎都是伴随着违法且带有暴力色彩的。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强制拆除即强拆已经纳入法治轨道。虽然,仍然有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各种所谓理由,冒天下之大不韪,违法实施强拆。这时候,大家就应当拿起法律武器,采取法律措施,坚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在此之前,我们以征收领域为例,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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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稿约作品,一印本售罄,

二印本已全国上市,新华书店及网上有售)

        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虽然都为强拆,但行政和司法显然是不同的,因此这两者也有根本区别:的侦

         一、行政强拆

        行政强拆,当然跟行政机关有关,是行政机关主导下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拆,就是由政府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执行,主要涉及城乡规划法规制的违法建筑认定事项。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属于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强拆。

       当然,在征收过程中,也有行政机关在自身不具有相应强制拆除权力的情况下,因各种错误思维导向,在经过所谓风险评估后,认为其违法成本较低,而相关收益较大,从而违法实施强拆。这类情况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跟我们的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原则是以填平原则(弥补损失)为主,基本不涉及惩罚性赔偿。再有,虽然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对行政机关人员违法进行追究的法律规定,但终究这个落实与大家的期望还有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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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的主体是法院。在征收领域,司法强拆主要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两方面,主要的依据有如下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司法强拆,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司法强拆,体现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即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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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司法强拆,一般法院在裁定准予执行相应的行政行为后,会明确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即所谓的裁执分离。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中指出,“裁执分离”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征收拆迁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难题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原则。 

       总之,合法的强拆有其严格程序,大家即使遇到了,也不必惊慌失措,依法应对就可以。实践中,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强拆违法的也比较多,虽然反映违法行政强拆还比较多,但也说明对这类判决,法院还是比较轻松的。

法乃善良与公正之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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