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我国法律目前并无必须由主张调减违约金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之特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关于请求法院调减违约金的明确主张即可,而并未对其加以更多义务负担。在当事人提出调减违约金的主张后,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决定如何衡平当事人利益,目前我国法律并无必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特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表述和要求。 裁判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56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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