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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征收评估结果,还有途径救济吗?

 中恒信律所 2023-04-17 发布于北京

在我国,进行土地征收,大部分都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建设需求。而谈及征收,就一定要有征地和拆迁的相关补偿。征地拆迁环节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为了加快征收的进程,评估报告制作的程序并不规范,导致房屋评估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被征收人不认可征收评估结果,还有途径救济吗?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讲讲,不认可征收评估结果应该如何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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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不认可征收评估结果,还有途径救济吗?

首先来讲,征收主管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应当提前告知被征收人享有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在评估机构无法协商一致选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但是房屋机构选择的权利始终在被征收人这一方。其次,评估机构在经过征收部门的委托、实地勘探、调查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后,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作出价格评估,并出具正式的房屋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及结果不满意时寻求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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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不认可征收评估结果,还有途径救济吗?

如果被征收人不认可征收评估结果,一般来讲,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步骤进行救济:

一、在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时

先要核对房屋的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内装修装饰信息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是否存在缺项漏项。之后还要对于房屋评估报告必须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从评估的启动、实地勘探、分析等等程序后,方能作出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如对于评估报告和结果不认可,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复核评估。

二、复核评估申请提交后

如果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评估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十日内应当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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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不认可征收评估结果,还有途径救济吗?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时,作出的评估报告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和结果不认可的,应当及时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家进行鉴定,或是及时委托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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