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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有什么区别?

 whoyzz 2023-04-19 发布于湖北

很多小伙伴觉得这两种招标采购方式像双胞胎一样,总是傻傻让人分不清楚。当招标采购项目采用谈判或者磋商时,不知道该如何区别应对?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详细解读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一、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最高分中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二. 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期限区别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发售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应当在所发布的竞争性谈判公告中自行规定, 一般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最少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递交投标文件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最后参加报价的人数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五.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时间不同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则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顺延;

而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规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顺延。

从上述规定可知,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或修改应当留给供应商至少3个工作日准备响应文件,其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则应当留给供应商至少5日,其为自然日,包含节假日,若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正好遇上节假日,则节假日期间也要计算在内。

六.使用条件区别

竞争性谈判有4种使用条件,竞争性磋商有5种使用条件。

其中,谈判和磋商有两种使用条件是相似的。

符合使用竞争性谈判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如下4种情形,包括: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但应当是招标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招标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里指因招标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使用竞争性磋商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如下5种情形,包括: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招标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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