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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隐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的情形

 新用户49686918 2023-04-19 发布于黑龙江

实践中,原本冷门的一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逐渐被激活。例如,公检法、监委等司法机关要求某公司或某人拿出其保管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销毁或拒不提供的,基本上都会按照该罪被认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或抽象的危险犯与生俱来有一种被滥用的倾向:不管实际上有没有任何实质上危害可能性,几乎就会被大概率直截了当认定。

即便是行为犯或者抽象的危险犯,也需要有危害相关法益的可能性。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当前,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几种类型的所谓的“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不应当认定该罪。

公司股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将会计凭证、账簿隐匿的行为

从字面意思上看,这样的行为似乎也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故意隐匿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似乎就能构成该罪。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该罪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类罪下。保护的法益就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而不是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也不是为了保护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

对于公司股东为了争夺公司的控制权而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的行为,是股东的内部争议。相关利益受损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查看相关会计凭证、账簿的权利问题。并不涉及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1集第1206号指导案例《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该指导案例中,被告人林垦之所以要求被告人金敏安排公司人员将本公司的会计资料运往郑州关联公司,是因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正在争夺公司控制权。二被告人实施转运会计资料行为期间不存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査或要求提供会计账册的情况。

最高法认为:虽然对于何为“隐匿”,刑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也无司法解释涉及从会计法规定的角度,可以窥见刑法设立该罪名的目的。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也就是说,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规定的该罪中的“隐匿”宜参照有关行政法来理解。会计法规定的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目的,应当成为评价某一隐匿行为是否能够进入刑事处罚领域的依据。因而,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査。据此,没有认定被告人林垦、金敏实施了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为了上市进行了账目梳理后,在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提交账簿的情况下,将梳理后的账簿提交,也没有妨害司法调查、侦查或监管的,不应当认定为隐匿会计凭证、账簿罪

几乎所有拟上市公司都会在准备上市阶段,聘请专门为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梳理账目的会计师团队进行账目梳理。

账目梳理并不代表做假账。一些民营企业,成立初期会计制度并不正规,会计人员队伍也不稳定,会计素质参差不齐,经常会出现记账错误、漏记的问题。甚至有的企业原本是研发型企业,但账目却是按照生产型企业科目记账。而上市对企业的会计要求很高。“糊涂账”是企业上市首要的绊脚石。企业为了上市梳理账目是一种十分客观的需求。

经过梳理后,不管最终上市成功与否,企业对外公布及内部账簿一定是以梳理后的账目为准。梳理前的账簿往往已经没有齐全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已经不能作为一本单独的账簿继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账簿,企业已经将对外公开的梳理后的账簿提供,并且对司法机关办案或监管部门监管发现的问题没有任何隐瞒,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也据此发现了相关问题,就不能以没有提供梳理之前的账目或记账凭证为由再追究企业负责人员的隐匿会计凭证罪责。因为这样的行为毫不影响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也没有影响到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没有任何法益侵害性。

相关机关没有依法调取的权力,企业拒不提供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

并不是只要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来调取,企业就必须提供。相关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必须有调取企业会计账簿或凭证的正当权力来源。毕竟企业的会计账簿等涉及企业的经营秘密,不是谁、哪个机构想调取就能调取的。

司法权或监管权的滥用有时候是触目惊心的。例如,有的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企业涉及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在对企业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跨市要向两家企业调取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调取这些材料的调证通知书上,都没有写明基于什么理由要调取。案发以后,辩护人以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没有调取会计凭证和账簿的权力为由辩护,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是:在其辖区内调查了一起诈骗案件,两家企业的实控人是该起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被害的一笔钱款来源于其中一家公司。为了调取被害人被害的证据(至多一个记账凭证、一次流水),需要调取两家公司前后十几年的所有会计凭证和账簿

企业作为被害人报案,需要把企业实控人所有公司的账簿和会计凭证都调取才能查明被害?显然这样的理由是强词夺理。果真如此,企业被害谁还敢去报案?没有合法的调取记账凭证和账簿的权力,企业拒不提供怎么可能构成犯罪。这样的案件能够案发,就充分说明了当地司法环境的恶劣和营商环境的糟糕。法治最大的敌人是权力滥用。在这样的案件中会体现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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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慧敏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多起案件巨额核减涉罪数额);办理多起诈骗类(多起不予定罪)、非法集资类(由集资诈骗改变定性为非吸等)、骗取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上亿数额的民刑交叉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被告实现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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