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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诉权”?
2023-05-31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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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

2022.10 现代物业

□ 文/李志伦 伍三明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新疆博乐市某

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维权,一审博乐市人民法院

以业委会不享有“诉权”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原

告上诉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

院维持了原裁定。原告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撤销了市、州两级法

院裁定,指令博乐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诉权,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或权能。

由于诉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之分,故业委会的

诉权也应包含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权利。程序意

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应诉权”,是指业

委会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是指业委会是否具有代表全体业主处分自身

权益的条件。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为降低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赋予其当事人地

位,但业委会属于非法人组织,对外代表业主团

体自治组织,其诉权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在承

担权利义务的能力、方式上确实有较大区别。加

之立法滞后,尚有较多法律空白需要在司法实践

中去填补,对业委会诉权的理解把握存在分歧也

在所难免。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

业主维权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诉权”?

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通过召开定期或临时会议方式,对建筑区划内业

主共有的建筑场所、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行使

共同管理权,享有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能,《民法典》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当然符合民诉法对起诉具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条件。

从诉权的内容来看,诉权包括原告的起诉权

和被告的应诉权。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大会可能

是原告方,也可能是被告方。如果业主大会作为

原告提起诉讼需要会议表决,那么作为被告也应

该召开会议。如果这个逻辑成立,就会得出一个

荒谬的结论——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委会

就没有被告的主体资格,法院就要驳回对方的起

诉,这显然不利于对方权利的保护,也是不可能的。

业主大会作为法律规定的业主团体自治组织,

选举产生业委会,作为其常设机构、执行机构,

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履行其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

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 2002〕民立他字第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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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POINT 物事评论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

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

字第8号)明确:“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

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

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

全体业主。赋予业委会当事人地位,可以达到明确

责任主体、简化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根

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 2018〕 1号)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

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

讼。”因此,业委会具有当事人地位,能够代表全

体业主进行维权,包括进行司法诉讼。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参与诉

讼只需获得业主大会的概括授权

当下,个别法院审查业委会“诉权”时,引

入“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的概念,比照“特

别授权”标准要求“一事一议”召开业主大会会

议明确具体授权,否则就以业委会不享有“诉权”

为由作出驳回起诉裁定,这有违客观实际,属适

用法律不当。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是

委托代理的“平等”关系,而是权力机关与执行

机构的隶属关系,更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

常委会之间、村民大会与村委会之间的组织关系。

审查业委会的“诉权”可以参照人大常委会或村

委会履职规则。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团体的权力机

构,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组织全体业

主对物业共同管理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做出具体

明确的意思表示。故衡量业委会是否享有“诉权”

关键要看业主大会意思表示的内容,而非业主大

会会议是否对具体诉讼进行过专题表决。《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

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

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

意思。”业主大会的议题由业委会草拟,而业委会

委员都为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多数没有系统接

受过法律教育的背景,难以事先对专业的法律问

题做出预判,故对业主大会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应

从其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解释。

《民法典》明确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但对业主行使“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规

则尚缺乏详实具体的配套法律条款,尤其是业主

大会的授权标准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进

行过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可以适

用习惯。而现实生活中,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授

权普遍为概括授权、原则授权。究其原因:

一是物业管理活动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

问题,会议授权在前,事情发生在后,不可能每

次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再行处置,概括授

权更符合生活常理。

二是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本高、难度大。业

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有法定事由,一般需要20%

以上的业主联名或特别紧急事由经业委会研究决

定,并经政府基层组织备案同意。召开业主大会

会议像每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样,需要耗

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一般准备两个月以上,

花费数万元,程序要求也很严格,稍有疏忽就可

能被业主提起“撤销之诉”。要求“一事一议”涉

嫌人为设置障碍、增加业主维权难度。因此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概括授权符合实际情况。

三是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相信并授

权业委会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利益。在

网络时代,业委会处理重要事项前,可通过“业

主微信群”、“小区公众号”、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张

贴公告等方式,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监

督权,确保概括授权符合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诉讼中

未经法定程序处分实体诉权可视情况分别

进行自由裁量

业委会没有被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未

获得“身份证”尚不具备完全民事主体资格,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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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 现代物业

就决定了业委会的法律行为仅限于业主自治范畴,

并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行使实体权利。

业主大会的决定表现为《小区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某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

但从决策过程和组织形式上看都需要召开业主大

会会议投票表决。实务中通常是在《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中约定:对于侵占、侵犯、损害广大业

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授权业委会行使业主共同管

理权,直接或聘请第三方机构,采取协商谈判、

行政干预、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有关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函费

等维权成本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

业主共同承担。授权约定主要针对《民法典》第

二百七十八条列明了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9

个事项,对于兜底条款“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仅限于司法解释、地方性

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的范围,其他非法定的共同决定事项可基于业委

会职责自行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业委会参加诉讼,尤其是作为

被告,在有序推进司法诉讼过程,难免会面临未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而不得不对9项事务做出决断

的难题。在业主大会有概括授权的前提下,法院

可视情分别进行自由裁量:

一是业委会做出符合法律“任意性规范”的

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业委会做出违反法律“任意性规范”,但

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法律行为,可以未办理

批准手续为由判决协议未生效,尊重和保障业主

团体的自治权。

三是业委会做出违反法律“任意性规范”,全

体业主既享有权利也需承担义务的事项,依法必

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的,可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裁定中止

诉讼,待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再行审理。

■ 图 /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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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阿伦之春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