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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疑难诈骗案件看南北方司法理念的差距

 MHWHCH 2023-04-20 发布于山东

我在《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文章中,举了南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沈某诈骗案,该案认为,为讨还欠款而充当民间借贷中介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在《良知法官写的有罪判决书,却让明白的人看到了无罪》文章中,举了北方某法院办理的舒雁诈骗案,类似的行为,在该案中却被认为构成诈骗罪。更有意思的是,对类似案件,北方网友普遍支持定罪,而南方网友普遍支持出罪。

一、无罪案例

(一)案情

2007年10月,被告人沈某因苏某某无法归还钱款而受让了大洋公司,并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原大洋公司全部债权债务。2007年10月至11月间,大洋公司因转让前的债务纠纷而被嘉兴市人民法院查封了土地使用权,再加上被告人沈某为归还欠款而向多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导致公司资不抵债。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沈某为归还王某80万元的借款,经王某介绍至被害人朱某某处,隐瞒大洋公司主要资产被査封及个人、公司大量负债、严重资不抵债等事实,虚构银行贷款正在办理等理由,骗取朱某某钱款94万元,用于偿还王某的欠款。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沈某为归还他人借款,又以大洋公司名义谎称建厂房、进设备需要资金,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取钱款180万元。

(二)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沈某为归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酌情体现。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其中。王某某为讨还沈某所欠80万元款项,而介绍沈某到被害人朱某某处借款,沈某借到款项后依约还了欠款。当地司法机关不仅未对王某某以诈骗罪共犯定罪,甚至未以非法所得为由向王某某追缴赃款。真是尊重市场经济交易规则,充满人性温暖的执法行为,值得肯定、可资借鉴。

二、有罪案例

(一)案情

2015年中旬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舒雁多次借款给被告人尚君共计人民币243万元,被告人尚君按月支付约3%的利息。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尚君因资金链断裂,已无法按时偿还被告人舒雁本息。被告人舒雁在明知被告人尚君资金恶化,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仍在2017年4月份告知被害人郝胜其通过把资金出借给尚君再出借给企业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息,并于2017年4月29日带被害人郝胜至被告人尚君办公室,介绍郝胜与被告人尚君相识,与被告人尚君共同隐瞒被告人尚君的经济状况,谎称借款用于给企业垫资过桥挣取高额利息,2017年4月29日至5月23日期间,3次骗取被害人郝胜借款共计134万元。被告人尚君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其中转入被告人舒雁账户129万元。尚君给郝胜写了一张140万的总的借据,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每月28日付息3.8万元。并在借据上注明:第一笔款转入陈晓账户,第二笔20万转入舒雁账户,第三笔100万转入舒雁账户。后被告人尚君归还郝胜3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尚君又归还郝胜22000元。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尚君还分别骗取被害人季荣、韩潮320万元、285万元,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利息。后被告人尚君分别归还季荣51万元、韩潮107万元。

(二)判决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舒雁曾出借给尚君大额款项,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多次向尚君催要本息,其明知被告人尚君经济状况恶化、已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仍主动介绍被害人郝胜给尚君,并在事先达成尚君有钱后先归还其欠款的共识,向被害人郝胜谎称其将资金通过尚君出借给企业经营赚取高额利息,使郝胜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涉案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舒雁与被告人尚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能因此采取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方式来抵顶尚君欠舒雁的债务。法院不仅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尚君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还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舒雁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南北方司法理念的差距

同样的情节,南方无罪而北方重罪,类似的案件,可能还有不少。下海四年来,行走大江南北,感觉南北方真的有差距。只说这两个诈骗案件,类似的行为,浙江的王某心安理得收回欠款,没人找她麻烦;被害人报案时,不敢说王某是诈骗共犯,否则出门都无法见人;公安机关也不认为她以这种方法收回欠款有什么违法犯罪之处,因此没有向其追缴“赃款”,更没有抓人;检察院、法院更是爱理不理、见怪不怪,钱多人傻、损失活该。而北方的舒雁,却是完全不一样的下场,不仅钱没了,人也被抓了;被害人似乎认定“谁输谁有理”“谁哭谁有理”,民事官司打不赢,就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似乎大包大揽、有案必立;检察院、法院也似乎爱民如子,对“巨婴”呵护有加。在北方,不管官方还是民间,似乎都认可,只要受损失了,都可以找官方,官方有义务帮助追回来;如果造成严重损失,定罪量刑就是合理交待!

南北方差距的核心是什么,我认为是理念,是执法司法理念的差距。对于类似王某、舒雁这样不够诚实守信,有些轻微欺诈的行为,南方侧重于无罪推定,而北方可能倾向于有罪推定;南方往往认为是生意手段或者套路,虽不道德但不是犯罪,而北方可能认为有必要刑事介入,查个水落石出。导致南北方差距的根源是什么,我认为还是理念,是市场经济理念的差距。久经市场经济洗礼、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早已达成共识: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愿赌服输、盈亏自负!能按市场规则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再大包大揽。而北方,接受这种理念还需要一点时间。

就舒雁这个案件,如果换个角度,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同样的证据,就可以作出不同的解读,从而得出无罪的结论:

1.舒雁不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

舒雁把郝胜介绍给尚君时,不知道尚君已经没有还款能力,甚至尚君本人都不认为其资金链已经断裂,始终认为这只是暂时的困难,还有能力周转。

⑴舒雁不知道尚君资金恶化和真实经济状况。尚君只是告知舒雁“用钱的企业资金短缺,暂时要不回来,等有钱了就给”,且基于尚君是银行行长,信誉有保证,舒雁对尚君的还款能力深信不疑,不担心尚君还不了钱。以至于到了2017年5月2日舒雁还借给尚君4万元。

舒雁供述:“我当时觉得尚君本身是银行行长,信誉有保证,就找到他,希望把钱放他那,挣点利息,他同意了。”“尚君在外边是否有欠款我不清楚,当时也没有担心尚君还不了,因为尚君说他把钱都借给会馆酒店了,会馆正在贷款,贷款下来就还我,我觉得会馆这么大,不会有问题,还听他说把钱借给服装公司了,这个服装公司欠了尚君五六百万元。”“2016年12月份开始我向尚君要钱,当时是因为我要收购房子对外卖需要资金,但尚君拿不出来给不了钱,我问怎么回事,他说用钱的企业资金短缺,暂时要不回来,等有钱了就给。”

⑵尚君自己都认为资金能够周转过来,具有还款能力,怎么可能主动告知债权人舒雁,说他自己资金恶化,并请舒雁共同隐瞒他的经济状况?

尚君供述:“郝胜问放出去的话安不安全,能不能收回来,我说肯定能收回来,没问题。”“当时觉得在外边还有来钱的渠道,如果放出去收不回来,可以从别的地方把钱找回来,所以就这么肯定的说了。”“一个是会馆的洪涛欠我400万元,他说能贷出来5000万,贷出来就还钱;另一个是企业,我帮他们买了一块不良资产的厂房,省了利息,他们说要给我600万元的周转资金让我使用。”“500万元在2015年5、6月份借给服装公司了,月息三分左右。我借给会馆的400万现在有1200多万的欠款,后来这些渠道都没回来钱。”

⑶郝胜也基于尚君是银行行长,对其实力、能力深信不疑,同事提醒他被骗,他还一点不担心,不仅无任何担保地借款给尚君,而且还感谢舒雁介绍尚行长帮他理财。

郝胜陈述:“舒雁说她认识银行的尚君,尚行长通过帮别人垫资收取高利息,如果投资的话,尚行长能给三、四分的利息,舒雁说她也在尚行长那里有投资。“我和尚君互加了微信,尚君说让我放心,什么时候用钱,提前打招呼,钱立马就能抽出来。我问尚君钱都投到哪里去,舒雁说尚行长给别人垫资都收5、6分利息,给我2、3分的利息不算高,只管到时候收利息,不用管把钱投哪”。

郝胜的同事郑委证实:“郝胜跟我说,他的邻居叫舒雁认识银行行长尚君,能办理高息理财,问我办不办理,我当时没办。”“9月3日,我和郝胜以及舒雁等7、8个人在烤鸭店吃饭,期间,郝胜还感谢舒雁帮助介绍尚君办理理财的事。”

郝胜的同事余力证实:“郝胜告诉我说他投资了一百多万理财,是他女邻居介绍了尚行长,尚行长帮着他理财,每个月利息2分到3分。当时我还劝他别被骗了,他当时态度挺相信对方的。”

综上,舒雁事前事中都不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对时任银行行长的尚君深信不疑。因此,判决认定“舒雁明知尚君资金恶化,并与尚君共同隐瞒尚君经济状况”的证据不足。

2.推定舒雁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不仅不合理,而且显失公平

⑴推定舒雁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是不合理的。前面已经分析,舒雁介绍郝胜认识尚君时,舒雁并不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相反,尚君为了继续赢得债权人舒雁的信任,还会刻意美化自己,营造自己具备还款能力的形象,怎么可能主动告知舒雁,说他自己资金恶化?舒雁基于尚君行长的身份、地位以及资源、人脉,对尚君的能力、实力充满了信任,没有产生怀疑是合理的、可信的。

⑵推定舒雁知道尚君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是显失公平的。舒雁只是平民百姓,而郝胜是机关干部。郝胜身份地位更加特殊、掌握信息更加全面,还有同事频频提醒,都受到尚君行长身份的蒙蔽,轻信了尚君、导致了损失,怎么能够要求舒雁透过现象看本质,全面掌握了解尚君的经济状况,并准确判断尚君的还款能力?!

郝胜陈述:“到了8月底,尚行长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利息,给他打了好多电话,他以各种理由搪塞说他正在新疆休假。到了2017年10月份,还是没有给钱,我通过朋友打听调查,证实尚君已于2017年8月份辞职去了新疆喀什。我把这事告诉舒雁,舒雁还故作惊讶说不可能,等她落实落实。”对比舒雁的供述:“2016年12月以后,尚君有时三个月,有时四个月给一次利息,时间不定,一直到2017年8月尚君突然消失了,也不去上班了,后来知道他去新疆了,再没给我利息。”可以看出:尚君敢对平民百姓舒雁失联,却不敢对机关干部郝胜失联;尚君从银行辞职到新疆后,郝胜有办法通过朋友打听调查清楚,而舒雁对尚君的去向行踪却一直蒙在鼓里。因此,如果推定舒雁应当知道,而推定郝胜不知道尚君的还款能力,进而强行对舒雁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就显失公平。

3.郝胜出借款项时其实没有被骗,或者说被欺诈的程度非常轻微,构不成被诈骗

⑴郝胜主动借钱给尚君。郝胜三次出借款项都是主动的,意在利用尚君银行行长身份将其款项进行“垫资过桥”投资,并从中收取三分高利息。舒雁已经明确告诉郝胜,她在尚君那边已有投资,且月息高达3分,尚君当场确认,并表示也愿意帮郝胜理财。因此,郝胜才决定效仿舒雁,也投资给尚君。这个时候,郝胜当然知道尚君欠舒雁的钱,也应当知道尚君必须按时归还舒雁的本息。而且,郝胜是亲自将钱打入舒雁账号的,尚君与郝胜的借款协议中还对此进行了书面确认。尚君和舒雁主要是隐瞒了他们之间具体的欠款数额,而且没有强调郝胜打入舒雁账号的钱就是用于归还尚君欠舒雁的钱,但尚君银行行长的身份和地位却是实实在在的,尚君对外具有巨额债权也是实实在在的,所以舒雁欺诈的程度非常轻微,尚构不成诈骗。

⑵郝胜并不关心资金用途和流向。尚君确实有做“垫资过桥”业务,并向企业收取了高额利息。尚君借款140万元后将款项用于还债,而未直接用于“垫资过桥”业务,也并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因为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并未对借款用途进行明确约定,且在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情形下,双方往往不会限定借款用途,只要能够取得高额利润就行。更何况,从业务方面讲,所谓垫资过桥资金就是一种过渡资金,在个人或企业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时,通过向第三人借贷资金融通过桥,以弥补债务时间上的资金缺口。故该类资金性质和用途本质上就是“借新还旧或者拆东补西”。而尚君将所借款项用于还债,正是“拆东补西”,符合“垫资过桥”业务性质。正如尚君所说“我之前借的钱都是在企业里周转,我现在把借的钱还给之前的借款人,我认为等同于借的钱也是在企业里周转”。也正因为如此,当尚君要求郝胜将借款转入舒雁的账户时,郝胜当时也有怀疑,应该就是怀疑尚君是借新还旧,但郝胜默认了、照做了,何来被骗?!

⑶郝胜只是轻信了尚君行长。郝胜作为机关干部,决定不要任何担保地放贷给尚君,甚至不关心借款用途,更多是基于对尚君行长身份及能力的信任,并想获得有保障的高额利息,没有被舒雁欺骗、只是被欲望蒙蔽,起码舒雁未完全告知所有真相的行为不是导致尚君投资失败的决定性因素。

郝胜陈述:“我去法院起诉舒雁,索赔100万,由于舒雁和尚君是多年朋友,尚君又欠了舒雁巨额债务,所以第一次开庭时尚君违背了事先对我的承诺,全程为舒雁揽责,罔顾事实,说钱是他让我打给舒雁的,原因是他欠舒雁243万元。至此,事情已经很清楚了,因尚君欠舒雁巨额欠款,尚君无法偿还,舒雁就以高息理财投资为诱饵,诱惑我在尚君那里投资,用我的理财款项填了尚君欠舒雁欠款的窟窿。他们两个人合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我的钱款。”但事实是,尚君没有为舒雁揽责,更没有罔顾事实,因为,尚君欠舒雁243万元是真实的,郝胜根据尚君指示把钱是打给舒雁也是真实的。郝胜之所以在民事官司都打不赢的情况下,还去公安机关报案,估计就在于其太过于迷信权力,而不相信市场,以致失去应有的警惕,在同事连连提醒的情况下,都无法识别简单的生意手段和套路。

4.舒雁也没有隐瞒真相,并且没有非法所得

舒雁的行为确实不够诚信,用了生意上的惯常手段或者说套路,比较自私,甚至有点损,虽不道德,却不是犯罪。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南方已经达成共识。

⑴舒雁未隐瞒真相。舒雁基本上都实话实说了,郝胜只是被发财的欲望蒙蔽了心智,轻信了尚君行长的能力,忽视了市场的风险,才导致损失。舒雁向尚君催讨欠款,并介绍郝胜向尚君放贷,只是为了收回欠款,而非诈骗。且其收回欠款的目的是为了买房,并非认为尚君没有还款能力了。舒雁收到尚君归还的128.9万元后,也已经用于购房支出,证实舒雁有关“向尚君催讨欠款目的是想买房”供述的真实性。

⑵舒雁本人也是受害人,没有非法所得一分钱。舒雁对尚君享有243万元合法债权,即使尚君把他从郝胜处借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舒雁,但舒雁没有非法所得一分钱,且尚君欠舒雁的款项至今仍未还清,舒雁仍承担了巨大损失,所以舒雁本人也是受害人。

综上,舒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伙同尚君共同诈骗的行为和故意,其只是努力向尚君讨回欠款,没有任何非法所得,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你们认为呢?

希望北方尽快转变司法理念,更加尊重市场规则,更加人性执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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