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同文化背景与研究传统,各国对“法律方法”一词的使用并不完全一致。英美法系通常使用法律方法,也用司法方法或法律方法论指代;大陆法系的德国常用法学方法或法学方法论。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学者把用法律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看作法律方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法学研究由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特别是作为最重要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兴起,中国学界逐步使用法律方法,并将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两个概念区别开来。用前者指代法律适用的方法,进一步分为:立法方法、司法方法、执法方法、法律监督方法等。用后者指代法学研究的方法。 对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的研究,称为法律方法论,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学方法论,德国学者一般称之为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以法律适用为中心,采取的是一种微观视角,致力于构建法律自身的知识,秉持的是法教义学理念,试图通过对法律方法的研究,为维护法治、实现法治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 西方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已相对比较成熟,中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起步比较晚,开始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但法治理想的实现,端赖于法律方法的完善。作为法治实现的工具,法律方法论不仅体现为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思维,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应为依法治国与法治改革提供可靠的方法借鉴和理论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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