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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夫律师:走私案件中,多缴税款应当抵扣偷逃税款

 法律资讯123 2023-04-22 发布于湖北

走私案件中,多缴税款应当抵扣偷逃税款

一、案情引入

盛世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游戏机显示屏进口的公司,成立至今两年,盛世公司通过滨海海关进口了160票货物。为了少缴关税,盛世公司在进口时均伪报了货物价格。2022年,滨海缉私局侦查发现了盛世公司进口的160票货物中,有120票货物是低报价格,偷逃税款600万元,另外40票是高报价格,多缴税款150万元。

案件被移送滨海检察院审查起诉。滨海检察院指控盛世公司低报价格方式走私120票货物,涉嫌偷逃税款600万元。对于盛世公司高报的40票货物,多缴纳的税款150万元,滨海检察院未做处理。盛世公司的辩护人认为,该公司进口货物既有低报又有高报,在认定偷逃税额时,应当用高报多缴的税款抵扣偷逃税款。因此,盛世公司实际偷逃税款应为450万元(600万元-150万元)。

本案中,是否应当用高报多缴的税款抵扣偷逃税款,成为争议焦点从法理和法律规定角度考虑,应当用高报多缴的税款抵扣偷逃税款。具体理由如下:

二、高报抵扣的规范与法理依据

(一)法院应当对走私160票货物的行为作整体性评价。

在本案中,盛世公司走私的160票货物虽然既有低报又有高报,但都是基于“少缴关税”这一目的实行的。因此,盛世公司走私160票货物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应当对其作整体性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句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之规定,法院既要查明盛世公司有罪、罪重的事实,也要查明其非罪和罪轻的事实;既要评价其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行为,也要评价其高报价格多缴税款的行为。

(二)海关计核偷逃税款相关规定也表明多缴税款应抵扣偷逃税款。

在走私案件中,侦查机关计算偷逃税款时依据的是《海关计核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时,应扣除海关按照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申报计算的应缴税款”之规定,只要行为人申报了应缴税额,就应当扣除。高报价格进口的货物不仅申报了应缴税额,还按照高报价格实际缴纳了税款。那么举轻以明重,更应当用多缴税款抵扣偷逃税款。

(三)多缴税款抵扣偷逃税款才能准确反映法益被侵害的程度。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收收入。国家税收收入被侵犯的程度通过偷逃税款数额来反映。偷逃税款数额是一个专业的税务问题,不能依靠感性冲动、选择性地计算,而应当参照我国财税法律法规计算。这样做,有利于法院确保最终认定的偷逃税款数额准确地反映国家税收收入被侵犯的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关于“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之规定,纳税人多缴纳而应当退还的税款可以用于抵扣欠缴税款,用多缴的税款弥补偷逃税款的空缺。税法上的这一规定认可了多缴税款对欠缴税款侵害的法益具有修复作用。因此,在计算偷逃税款数额时,应当用多缴税款抵扣偷逃税款。

三、高报抵扣的司法案例

在走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检察院都认可用高报多缴的税款抵扣偷逃税款。

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初453号案件中,涉案尾号853货柜、616货柜共申报进口152项货物,其中5项货物的已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即多缴纳了税款。海关缉私分局在计算偷逃税额时,将上述5项货物的已缴税款从应纳税款中全部扣减,法院也认可了这一做法。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初589号案件中,涉案第10票货物的申报价格高于实际价格,海关缉私分局也在计算总的偷逃税额中扣减了4,289.07元,法院同样认可了这一做法。

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检诉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二连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不起诉决定书广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检刑不诉(2020)Z109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机关均用犯罪嫌疑人高报价格多缴的税款抵扣了偷逃税款,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在高低报并存的走私案件中,应当用高报多缴的税款抵扣偷逃税款。这不仅是我国刑法、走私案件相关规范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有利于使最终认定的偷逃税款数额准确反映本罪法益被侵害的程度,做到罪责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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