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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性原则

 求是1025 2023-04-22 发布于山东

法安定性原则的最初提出是希望通过法,尤其是成文法来实现共同体秩序的安定,而借由法所实现的秩序安定又以法本身的安定为前提。衡量法安定的标准包含两项:①法的明确性。即法在内容上应尽可能地清楚和精确。对于成文法而言,这一要求表现为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应尽可能地明确。由此,法律的执行者和法律的适用者都能够清晰地预知法律对于自身的要求。②法的稳定性。强调法在动态意义上的安定。

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发展和法律保留原则密切相关。法律保留原则基于民主政党要求而将重要事务专门交由立法机关的法律来处理,以此来防止行政染指。但实践中,议会仍有可能通过对行政的概括或是空白授权来逃避立法责任。针对这一问题,德国宪法发展出重要性理论来强化这一原则对议会的拘束作用。重要性理论认为,对基本权利的侵害只能由法律或基于法律而作出;对于侵害基本权利的前提、范围和结果的重要决定只能由立法者自己作出,而不得授权给行政机关;对决定是否重要的判断,应以它对基本权利的影响强度为准,对基本权利的影响强度越大,法律就应越明确和具体。由此,重要性理论也成为判断法律明确性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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