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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增长

 求是1025 2023-04-22 发布于山东

概述

法律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古典社会理论,其中德国经济学家M.K.E.韦伯、卡尔·马克思,英国法律史学家H.J.S.梅因、法国社会学家E.涂尔干等皆是该领域的巨擘。后来又经法律与发展运动,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形成了现代法律与增长理论分析框架。

古典内容

古典社会理论中关于法律与经济增长的观点可简单概括为:法律要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演化。卡尔·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出发,分析了人类社会中法律与政治经济的演化及其相互关系。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马克斯·韦伯关于西方资本主义兴起研究认为,越理性的法律体系,对资本主义产生的促进作用越显著;较其他社会文明中的法律体系而言,欧洲法律体系更具理性;这种对经济有促进作用的法律理性主义,在西方工业经济系统全面发展之前已在欧洲大量存在。梅因开创的历史法学研究,强调从社会思想、文化、政治演变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涂尔干从劳动分工、社会团结、道德的角度提供了一个分析法律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新视角。他认为经济发展导致了社会劳动分工,而劳动分工的发展使得社会对解决纠纷的规则与制度的需求随之上升,因而导致了更多的合作性法律规则的产生。

现代内容

现代化理论将西方法律、西方法律制度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将西方社会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演变的最终目标,认为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最终结果是发展出和西方发达国家类似的法律制度、社会制度——自由市场、自由民主政治体制和法治。

以美国经济学家诺斯为领军人物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制度。现代法律通过为产权保护、契约实施以及为私人交易提供可预测性和有效激励,进而有效约束政府的掠夺,从而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法律与经济增长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主要围绕诺斯理论的三大核心展开——制度与经济增长、国家的作用、意识形态的作用。

现代法律与经济增长理论大致概括为政府论、替代论和文化论。政府论突出强调政府 (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关键作用,认为政府的参与、政府的授权等行政性介入是各种交易活动法律秩序的有效替代。在替代论看来,关系、社会资本、社团(包括家族)等非正式机制一定程度上能发挥正式法律制度具有的产权保护和契约实施功能,从而成为不少发展中国家、转轨国家经济成功不可忽视的因素。但是强调替代法律的机制的重要性,并不代表就直接否定了法律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实际上这些非正式制度是不能够完全替代法律的。因为关系、社会资本、社团等非正式制度都具有自身的局限。例如交易范围的局限等。并且非正式制度替代法律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正式法律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有着不可否认的优势,尤其在非个人交易的现代社会中。因此,法律对于大型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难以取代的作用。文化论将解释经济增长的焦点放在本土文化上,质疑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制度和产权、契约实施在其他国家中的有效性,认为文化差异才是决定一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

法律与增长的现代观点仍需要大量的经验与理论证据。法律、政府、非正式制度、文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仍亟待深入研究。

扩展阅读

  • Cross F B.Law and Economic Growth.Texas La Review,2002,80(7):1736-1775.
  • Davis K,Trebilcock M J.Legal Reforms and Development.Third World Quarterly,2001,22(1):21-36.
  • Ginsburg T.Does Law Matt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Evidence from East Asia.Law,2000,34(3):82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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