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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

 求是1025 2023-04-22 发布于山东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都承认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等。如果国际法院在有关争端中适用了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共有的一般原则就具有了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院规约》没有就“一般法律原则”作出明确界定,所以国际法学界对一般法律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首先明确规定法院“应依国际法裁判之”,因此,其后所列的“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国际法中的一般原则。有学者根据自然法理论认为,上述的“一般法律原则”既不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也不是国内法的一般原则,而是从国际社会的一般法律意识中引申而来的自然法则,如公平、正义等。

一般法律原则有着不同于条约和国际习惯的特定内涵,是一种独立于且仅次于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国际法渊源。从裁判实务的角度看,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意义在于,当国际司法机构缺乏任何条约及国际习惯规则可资适用时,可以起补充或补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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