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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共同成本的分配方法

 刘忠民SDBZBX 2023-04-23 发布于山东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1.占地面积法
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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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共同成本的分配方法。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2.建筑面积法
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共同成本的分配方法。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3.直接成本法
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分配共同成本的分配方法。


4.预算造价法
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分配共同成本的分配方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征得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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