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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需方审核合同时的常用条款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4-23 发布于吉林
一、供方提供产品应符合需方及需方客户的要求,供方提供给需方的产品用于需方生产      产品之用,双方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书的约束。
二、竞争性定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同一时期及与本协议类似的供货条件下,如果供方以更低的价格向产品或服务需求量不大于需方的其它客户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时,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并且,自该价格对相关客户生效之日起,需方亦开始自动适用该价格。如果需方在不知悉前述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按原价格付款,则供方应返还差价部分。随着需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的增加,供方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给予其他经需方认可的优惠。
三、供方保证:
1.产品不存在设计上、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2.产品在符合本协议的保证、技术规范和要求的条件下使用是安全的;
3.产品符合中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需方发布的环保要求,不使用或限制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需方已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物质;
4.产品是新的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
5.产品或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或其所含有的软件或该产品与其它产品一起使用后,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6.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需方提供的技术规范书;
7.如果供方不再生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向需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则应当至少提前个月通知需方,在发出通知后的个月的期间内,供方应继续保持生产前述产品或配件的能力,并保证能够继续提供该产品及其配件。
四、需方对于产品的检验、测试、认可或接收均不能免除供方对于产品中的任何缺陷或其它未能符合本协议或订单要求的情况、或对于潜在缺陷、欺诈、等同于欺诈的此类情况或供方的担保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五、不合格品:在检验、使用过程发现有一个以上质量特性不合格的产品,都视为不合格品。
六、供方应对需方的现场评审、突击质量稽查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七、如果涉及到任何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更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停产或型号升级、生产场地迁移或产品转移生产场地、生产工艺更改、原材料来源变更或替代、设计更改优化或性能参数变更、外观(含外形、尺寸及公差、颜色、标识、表面材料、包装方式等项目)更改等,供方必须事先书面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供方或中立机构的检测报告,同时需提交新的样品,并征得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造成损失与否,不影响需方向供方提出退货要求;且需方的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供方对其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解除。
八、供方所提供的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定为不合格,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应于     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供方逾期未能办理退货手续,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     ‰的仓储费,以后每周可按上周仓储费的两倍收取仓储费,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未办理退货,视作供方放弃该批不合格物的所有权,交需方任意处置,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需方,报废所得资金不够弥补仓储费及需方支出的,供方还需赔偿差额损失。该损失需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供方应当在收到需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九、因供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需方生产进度延误的,供方按此批货款的     % 至     % 赔偿需方损失;轻度影响但能接受,给予供方警告或其它方式的处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由上述原因而引起需方损失的,经需方分析确认属供方责任所致,供方将承担包括需方预期利润、产品返修或报废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停线、浪费能源或工时、延误交货期、客户取消订单、客户索赔、律师费和诉讼费、公司名誉损失等在内的一切损失。该损失需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供方应当在收到需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十、因供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需方产品被客户退回,或因此而导致质量索赔事件,供方将承担包括需方预期利润、产品返修或报废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停线、浪费能源或工时、延误交货期、客户取消订单、客户索赔、律师费和诉讼费、公司名誉损失等在内的一切损失。该损失需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供方应当在收到需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十一、如供方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需方被第三人索赔或主张任何权利的,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与第三方协商解决或提供必要协助,赔偿因此造成的需方损失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处理相关事宜的开支、费用、与第三方和解赔偿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需方承担的赔偿金、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该损失需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供方应当在收到需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十二、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或双方因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关系的,供方应立即停止使用需方标识,并销毁其原有的载有上述标识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产品及广告等。如其带有需方标识、公司名称或简称的物料质量不合格,供方必须作销毁处理,处理的程度为永久破坏并消除标识。供方保证不使上述不合格物料流入市场。
十三、如供方为需方提供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包装物设计等,其设计著作权及与该设计相关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可转让的人身性权利)归需方所有。
十四、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技术资料、样品、图纸或其他保密信息中,如涉及到可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其所有相关权利归需方所有,供方不得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申请。
十五、供方保证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需方的一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条款内容、需方的知识产权信息、需方与其他第三方的合作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需方事前书面同意,供方不得以揭示、泄漏、交付或其它任何方法提供予任何第三人。否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供方还应当赔偿需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本合约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时,供方应依需方指示立即返还承载需方商业秘密的全部载体。
十六、供方逾期交货的,供方应每日向需方支付未交货金额的     %作为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延期     日及以上,需方有权取消订单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供方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供方需退还需方所有预付款,并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供方还应当赔偿需方包括合理律师费在内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润在内的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需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供方应当在收到需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十七、供方应在交货期内将货物送至需方仓库或者需方另行指定的其它地点,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全部交货费用由供方承担。货物风险在货物交付需方前全部由供方承担。
十八、需方如已提供给供方样品的,订购产品的所有质量要求以及质量标准均以需方已提供给供方的样品为准。
十九、需方如因生产急用,对供方的不良品加工检用时,供方应承担需方对瑕疵产品的加工费用或挑选费用,其费用按每人每工时人民币     元/小时标准计算,即加工费用的总额=加工检用时间×加工人数人民币 元/小时。该款项需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供方应当在收到需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二十、因供方产品不合格,需方予以退货后,供方再次提供的产品仍不能达到标准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供方还应当赔偿需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该损失需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供方应当在收到需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二十一、协议解释权:本协议由需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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