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如今的婚姻大多功利性太强,结婚越来越带有功利色彩,利益面前,感情往往不堪一击,这是现象普遍存在。日前,“男子婚前3套房加妻名后被要求分6成”又一次上了热搜。“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人性的考验面前,应在明白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选择。 【法.释】婚前全款房产加配偶之名,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网络上有大量的误导信息,一种认为: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离婚后不影响产权归属,不会被分割;一种认为:房产婚后加名后,夫妻双方是可作为共同财产来平均进行分割的。这两种观点是否准确: 首先,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为共同财产? 1、产权登记效力。现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14条)。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属的依据看产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实为准,而不是看出资情况。 2、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加名时视作对房屋产权的部分转移,以赠与来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了因赠与不动产的情形会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而个人全款在婚前买的房,在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的话,就是属于对配偶的赠予,会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是可以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3、同时,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自愿处分权利的自由,且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另有约定就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配偶加上了名字,那么该婚前个人财产因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处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是否可作为共同财产来平均进行分割?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而一人一半呢?其实第二种观点也有所偏颇的。 1、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时,也不是按“等分原则”进行平均分割。 “加名”的方式进行登记分为2种情形:1、登记为共同共有,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没有标注各自所占的份额。2、登记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各自所占的份额。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情形下,房屋分割的比例比较容易确定,直接按照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各自所占的份额分割即可。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形下,房屋分割的比例就需要考虑各种因素。 2、在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上全面剖析案情、平衡各方利益后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并非直接一人一半,应该充分考量案件中具体事实:出资情况、房产贷款清偿等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情况,来确定夫妻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比例。以及双方住房情况、子女抚养、有无过错、照顾子女等因素。也就是说,婚后加名的情况,离婚时房子的分割比例在10%~50%之间。意味着:加名很大可能拿不到一半,具体能拿到多少,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结语:“房产加名”会导致房产权利转移的法律后果。婚姻不是避风港,有时也不是情感的试金石,加名有时不仅不会稳定婚姻关系,反而可能展现贪欲与人性之恶。故不要轻易用财产来考验人性,应在完全明白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再决定加名与否。(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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