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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元议题”:何谓“社会”?——中国式国家治理研究中“社会”概念的多维性

 heshingshih 2023-04-24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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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和“国家”概念的共识是进行国家-社会关系讨论的前提。本文指出,相较于“国家”,现有中文研究中对“社会”的概念存在诸多分歧,形成了组织维度、治理单元维度、本位维度和总体性维度四个视角,进而讨论了“社会”的概念模糊产生的问题。这为后续研究的开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政治学人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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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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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廷会,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助理;

赵守飞,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在中国式国家治理的研究议题中,“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元议题”。理解国家与社会之关系,需要建立在理解“国家”与“社会”概念的基础上。然而,学界对“社会”概念的理解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导致了“社会”概念的“模糊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学术对话。基于此,以重返“元议题”的提法,引出“社会”概念的“模糊性”问题,在回顾中国学者引进、发展和批判“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之过程的基础上,从类型学的角度总结了中国式国家治理研究中“社会”概念最有代表性的四个维度:组织维度的“社会”、治理单元维度的“社会”、本位维度的“社会”和总体性维度的“社会”,进而指出“国家”概念单维性与“社会”概念多维性之间的“维度错配”,以及这种“维度错配”导致的只见“经验切片”不见“生态系统”、概念创造的“内卷化”和衍生范畴的“模糊性”等问题。要进一步推动中国式国家治理研究的发展,为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下一阶段的研究必须增进“社会”概念理解的统一性和全面性,搭建起多种叙事框架有效开展学术对话的桥梁。

一、重返 “元议题”:国家与社会的概念

在中国式国家治理的所有研究议题中,“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无疑是一个“元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构成了理解中国式国家治理诸多重要议题的基础。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西方的“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被引入中国,基于这一分析框架,学界发出“小政府、大社会”的呼吁,并成为“改革向何处去”这一时代之问的有力回答。此后,政府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国家的支配性权力从诸多公共领域退场,我国社会治理格局从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支配格局逐渐转向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主的技术性治理格局,社会的自主性与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

时至今日,尽管“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招致诸多批判和反思,但关于中国式国家治理场景中的国家与社会之关系问题的争论仍未停休。有许多学者指出,“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产生于西方治理场景,而我国并不存在建设西方式“市民社会”的基础。因此,有学者在批判“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提出适用于中国场景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合一”的分析框架;也有学者提出“批判之批判”的观点,从政治建构的视角指出“二元合一”框架的缺陷,继续捍卫国家与社会必然“二元界分”的观点。

实际上,在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这个“元议题”内部,还存在着一个更为基础性的问题,即国家与社会的概念问题。什么是“国家”?什么是“社会”?梳理相关文献后发现,在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讨论中,相关研究对“国家”概念的理解基本能够达成共识,但在对“社会”概念的理解上则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相关研究基本认同中国社会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但对于中国式国家治理语境下的“社会是什么”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表述上的“多维性”,使“社会”概念给人以“模糊”之感。

在“社会”这一概念理解上存在的分歧,导致关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许多争论建立在不同的叙事框架之下,这样的争论实际上不利于有效的学术对话和理论发展,进而不利于为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因此,本文尝试重回“元议题”,集中梳理和总结中国式国家治理相关研究中理解“社会”这一概念的多个维度。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指出,要进一步推动中国式国家治理研究的发展,必须统一对“社会”概念的理解,搭建起多种叙事框架有效开展学术对话的桥梁。

二、“社会”概念多维性的产生:对 “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反思和批判

在西方语境下,“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中的“社会”有着明确的指向,即“市民社会”。从历史维度来看,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中,很少使用“社会”这个词汇。相较于“国家与社会”的表述,中国人更强调“家”与“国”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家”代表了中国人对“社会”的传统理解,它也有着明确的指向。因此,对“社会”概念的多维度理解,既不是从西方“舶来”的,也不是从传统“继承”的。那么,它极有可能是在中国学者引进、发展和批判“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要厘清为何会出现对“社会”概念的多维度解释,有必要回顾中国学者引进、发展和批判“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过程。

就理论脉络而言,“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可以追溯到洛克和黑格尔那里。洛克认为,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国家由社会创造并受到社会规定;黑格尔则认为,社会中错综复杂的公共利益问题无法在既有的社会秩序内得到消解,因而需要国家发挥权威的作用对社会加以介入和干预。对这两种截然对立的论述的支持与批判,构成了国家与社会之关系中“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的分野,也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张力。在此后的讨论中,西方学者基本秉持着一种缄默的立场,即国家与社会之间有着明确的边界,两者在这个边界两侧展开博弈。在国家治理的场域内,那些可以划归国家范畴的空间以外即是社会空间,反之亦然。

以邓正来为代表的华人学者在引入“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时,基本继承了这一缄默的立场。从现实背景来看,当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各界充斥着“解放思想”的思潮,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取得成效的背景下,国家正大力实施以“承包制”为基础的、辐射至各个领域的改革。而这些改革措施的背后有着一个共同的导向,即国家从各个领域中逐渐抽离出去,谋求社会的自主性发展。“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与这一时期的改革导向十分适切,从而获得学界与政界的大力推崇。

然而,在21世纪初,这一改革导向逐渐遭遇困境。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农村改革中出现的挫折。得益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全面推广,乡村社会的自主性获得迅速发育。基于“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展开的分析认为,国家权威性力量的退场和社会自主空间的拓展将会助推社会的发展。然而,乡村社会自主性的发育并未取得相关理论所预期的改革实效,乡村的发展问题在21世纪初反而变得十分严峻。21世纪以来,“三农”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三农”问题的发酵,引起了学界对“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在理论解释力方面的质疑和反思。

总体而言,学界对“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质疑、批判和反思基本都是以反思“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为起始点的。围绕这一起始点,主要延伸出两种分析路径。第一种分析路径从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特征出发,援引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指出中国社会在结构上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机械团结”的“共同体”特征。而涂尔干意义上的“机械团结”和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以及基于此而生成的“理性”秩序,正是西方“市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也是“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预设前提。诚如费孝通所指出的,中国社会中的关系网络像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在中国,基于“差序格局”而产生的“伦理”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石。这使得中国社会的结构性特征与西方的“市民社会”有着显著差异。“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主要引进者邓正来后来也表示,中国社会与“市民社会”有着诸多不同之处,因此不能将该分析框架直接套用在中国情境之中。

第二种分析路径则从现代国家建设的基本规律出发,分析在中国建设现代国家进程中社会的基本形态及其变化。有学者通过对近代以来基层政权建设和国家对乡村社会政治整合的研究,提炼出“乡村整合”与“国家化”的概念。“乡村整合”与“国家化”两者均指出: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诞生前,中国社会是一个具有高度分散特征的乡土社会,农民群众长期游离于政治体系与国家体系之外。乡村社会天生的分散性要求现代中国必须深入乡村社会的最基层,通过不断地组织和动员,才可保证乡村社会始终成为政治体系的一部分。历史也表明,一旦国家从最基层抽离,乡村社会的分散特征就会增强。这种观点意味着,中国社会并不存在建设西方那种完全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的社会基础。社会基础的缺失,必然导致“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在中国情境中产生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张力。

可以发现,尽管两种分析路径都是对“市民社会”的反思和批判,但在基本的分析逻辑上有着显著差异。第一种分析路径从中国社会的内部结构展开分析,可以视为“内部视角”;而第二种分析路径从更宏观的国家建设来考察中国社会,很显然是一种“外部视角”。由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这一议题的“元议题”属性,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的学者纷纷加入了后续的讨论。学科背景和分析视角的不同进一步放大了两种分析路径的差异,这就造成了相关研究中“社会”概念的多维局面。

三、“社会”概念的多维审视:不同视角下的中国 “社会”

在反思“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相关研究中,学者们的首要任务均是在批判西方“社会”概念的基础上,阐释自身对中国“社会”概念的理解。由于分析视角、学科背景、知识积累以及研究任务的差异,加之中国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相关研究对中国情境下的“社会”产生了多种不同维度的理解。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四个维度分别是组织维度的“社会”、治理单元维度的“社会”、本位维度的“社会”和总体性维度的“社会”。四类“社会”概念的同时存在,导致研究者和阅读者在对“社会”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着“模糊性”。

(一)组织维度的 “社会”:社会组织研究中的 “社会”

在社会组织研究中,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通常被视为一种极为重要的基层社会主体。一方面,社会组织通常具有某些特定的社会服务或社会治理职能,而这些特定的服务与治理职能要求社会组织“扎根”于社会空间的“最前线”或者“第一线”,并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直接的联系。例如,社会工作机构通常驻点于社区、医院、福利机构等,并且强调通过面对面的接触和互动来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在大部分情形中,社会组织所具有的职能及其依托相应职能所承载的任务并非自发形成,而是来自地方政府的委托。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将一部分社会服务或社会治理职能交给社会组织代理,从而形成“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互动链条。基于此,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问题即成为社会组织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由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人民群众”这一互动链条在互动频次上的高频性以及这一互动过程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这一议题在许多研究中被化约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尽管中国社会组织的兴起受到全球“结社革命”的影响,但社会组织学者很早就意识到,中国的社会组织与西方的“社团”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首先,如上所述,社会组织行使职能依赖于政府的购买服务,这就使得其在财务上产生对政府的“依附性”;其次,地方政府通过有差别地扶持和资助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能够实现对社会组织发展格局的“分类控制”;最后,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中的“双重管理体制”,则在社会组织的创设方面设置了相当程度的制度门槛,进一步增强了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附性”和政府“分类控制”社会组织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组织在实际运作中极易演变为国家的“派生型组织”。因此,社会组织的“自主性”问题也就成了社会组织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相关研究或从社会组织的内部运作机制出发,考察社会组织在不同制度环境中的行动策略变化,或从社会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出发,探讨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竞争态势以及基于“反向嵌入”所形成的自主性重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社会组织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如何协调和重构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协同共治,成为新近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围绕这一议题,社会组织学者形成了“调适性合作”、“双向赋权”、“统合治理”等观点。目前,这一议题的讨论仍在进行中,尚未形成整体性共识。

(二)治理单元维度的 “社会”:基层治理研究中的 “社会”

不同于社会组织研究对基层社会的理解,基层治理研究中的“社会”通常有着明确的空间指向,即城乡社区。其中,乡村治理研究是关于“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之争论最为激烈的领域。实际上,有关乡村治理的诸多讨论,在城市社区治理研究中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因此,本部分以乡村治理作为主要论述对象。

从乡村治理研究的理论脉络来看,对乡村治理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以梁漱溟和费孝通等人所开展的乡村建设和农村研究工作。不过,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治理研究进入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停滞期。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被引入国内学界,这一分析框架强调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使得乡村社会重新进入社会科学研究的视野。可以说,是“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推动着学界“重新发现”了乡村社会,使得乡村社会重新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研究对象。

20世纪90年代以后,村民自治制度的推广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村民自治制度强调政府行政放权和社会自主发育,这与“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所倡导的“小政府、大社会”不谋而合。“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一度成为乡村治理研究的主导性分析框架。然而,随着乡村社会自主空间的持续拓展和“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理论与现实出现了严重的脱节:按照理论假设,国家权威力量退场以后,乡村社会中的许多问题依托逐渐壮大的社会力量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然而,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似乎并没有解决乡村社会的发展问题,乡村社会始终无法孕育出可以不依赖国家力量支持的内生性发展动力。

这引起了学界对“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反思和批判,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理论观点可以分为两支。第一支是黄宗智所构建的“二元合一”理论。黄宗智从历史维度对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加以考察发现,在中国基层治理中从来不存在一个明确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界,反而存在一个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同时发生的“第三领域”。在第三领域内,国家的正式治理机制与社会的非正式治理机制有机融合和相互协同,形成了半正式的简约治理模式,推动着国家与社会在基层中走向“二元合一”。

第二支则是华中政治学派所构建的“乡村整合”理论。徐勇指出,乡村治理是国家的政治主体对乡村社会传统进行改造,从而使乡村社会与国家联结为一体的“乡村整合”过程。在“乡村整合”的过程中,乡村社会以及居住其中的农民呈现出与国家不可分离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政权下乡”与“农民回应”同时发生,国家与社会形成一种“双向互嵌”的合作关系。

当然,对于基层社会与国家在何种程度上是“合一”的还是“互嵌”的,在政治社会学研究中仍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例如,张静指出,从国家能力的角度来看,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关系如果仅仅停留在文化、意识形态和治理原则等方面,实际上很难被称为有效的治理。要确保乡村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有效,制度建设是其中的关键。

(三)本位维度的 “社会”:社会学本土化研究中的 “社会”

社会学在推进研究范式向本土化转换的进程中承接了基层治理研究中关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讨论,但对“社会”概念则给出了另一维度的解释。在社会学本土化研究中,对社会的理解主要聚焦于本位维度,即考察中国社会的基础性结构。梁漱溟指出,家庭关系是中国人的核心关系,家庭伦理是中国人伦的起点。这一论断构成了社会学本土化研究对社会的基本理解:从结构上看,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从观念上看,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的。

社会学本土化的演化过程以及社会学对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理解,在社会学对中国城镇化的研究中得到集中体现。总体而言,社会学对中国城镇化的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以结构分析为主的工业城镇化研究、以制度分析为主的土地城镇化研究和以观念分析为主的人口城镇化研究。在研究的兴趣上,社会学家们也经历了从乡镇企业的利益结构到政府行为的制度环境再到农民行动的观念基础的转变。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学家提出了对于人的行为的不同理解。

社会学家指出,无论是组织维度的社会还是治理单元维度的社会,均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但社会组织研究和基层治理研究存在着一个共享的预设前提:社会以及身处社会之中的人,在与国家进行互动时,大多情境下是以理性为行动准则的,他们会通过分析利益结构和其中的利害关系来确定自身的行动策略,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学家认为,这是一种“还原论”错误,是研究者用自己的“第三方视角”替代了研究对象的“当事人视角”而产生的“价值替代”。正如费孝通所指出的,社会学研究必须深入人的精神世界当中去,探寻人的精神世界的特点,而不能把经济、政治、文化和心理等“非精神世界”的特点错误地看作人的精神世界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看,人的理性或非理性行为,是人的“观念基础”和“行动伦理”塑造的“结果”,而非人的行动的“前提”。

可以说,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学才在社会中“发现”了“人”的存在,并且形成了对国家与社会之关系中“社会”概念的本位维度理解。站在“当事人视角”来看,人不是纯粹理性的动物,理性只是人的行动伦理中的一种“类型”,除此以外,还有关系、面子、人情等。社会首先是由每一个有血有肉的人组成的“家庭”,而构成社会中互动关系的则是建立在这些家庭内部、家庭与家庭之间、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伦理”关系。因此,社会学本土化研究承接了基层治理研究中关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讨论,并且在趋向上也形成了与基层治理相似的国家与社会“合一化”或曰“一体化”的判断,但在开展研究的基本逻辑上与基层治理研究有着显著不同。可以发现,在社会学家眼中,国家与社会之关系实际上就是政府和人的关系,比如在乡村社会当中就是基层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与社会不仅是“二元合一”的,而且是“家国一体”的。

(四)总体性维度的 “社会”:党政研究中的 “社会”

在政治学研究尤其是中国语境下的党政研究中,也形成了许多关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这一议题的讨论。政治学家甫一进入这一议题,即带着一个疑惑:如果将国家治理的空间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作为中轴线一分为二,那么政党的位置在何处?尤其是对于中国来说,我们的党与西式的政党有着十分显著的不同,更加凸显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基于这一疑惑,政治学家在最初接触到“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时,便秉持审慎心理和反思意识,进而发出“将政党带进来”的呼吁。所谓“将政党带进来”,即从政党的角度来考察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这种跳出问题本身看问题的视角与前述三类研究有着显著不同。党政研究中关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共识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其一,在中国情境中,必须在国家、党和社会三者的关系中把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二,要避免对政党的简单化处理倾向,这种处理倾向既包括简单地将政党纳入国家范畴,也包括简单地将政党纳入社会范畴。

围绕这两点共识,产生了两种研究进路。第一种研究进路尝试在考察中国共产党的类型特征和功能界定的基础上把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使命型政党”理论。这一理论是基于对西式“竞争性政党”的批判而提出的,并力图揭示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目标指向、动力源泉和功能定位。第二种研究进路则试图从党组织在国家治理总体空间中的结构性位置出发考察党组织的行动逻辑以及对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影响。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统合治理”理论。与社会组织研究中的“统合治理”理论类似,党政研究中的统合治理同样发现了党组织通过将组织和制度“嵌入”社会实现对社会的牵引和聚合。与此同时,党政研究学者从党政结构的角度进一步拓展了统合治理的内涵,发现了党组织对科层结构的调适和统合,并与对社会的统合共同塑造了“简约治理”格局。

可以发现,党政研究学者虽然也关注社会组织、基层治理单元的经验叙事,但与社会组织和基层治理研究致力于为具体的经验叙事提供学理解释有所不同。党政研究学者致力于构建起某种能够与“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进行直接对话的“宏大理论”。在这些宏大理论中,他们对“社会”概念的理解不是来自某个具体经验现象的截面,而是从经验现象中所抽象出的某些总体性特征。因此,在党政研究中,“社会”是一个总体性维度的概念。如果从空间的层次上来理解的话,它广泛地指涉政府空间和政党空间以外的总体性空间。

四、维度错配:“国家”概念的单维性与 “社会”概念的多维性 

为了便于理解和论述,上文从类型学的角度总结了中国式国家治理研究中“社会”概念最有代表性的四个维度:组织维度的“社会”、治理单元维度的“社会”、本位维度的“社会”和总体性维度的“社会”。实际上,四种维度在研究实践中并非泾渭分明的关系。研究者在工作中常常会在四种维度间反复“穿梭”和“跳跃”,在概念使用上体现为四类“社会”概念的“混用”,这强化了“社会”概念在相关研究中的“模糊性”,读者往往对“社会”的概念、边界和性质感到困惑。而在相关研究中,“国家”概念却具有明确且统一的指向。“国家”概念的单维性与“社会”概念的多维性之间的张力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困惑。

当然,这里主要是指国家治理语境中的“国家”概念的“单维性”。如果从更广泛的角度而言,“国家”概念当然也存在着多维理解。例如,地域意义上的国度、民族共同体、暴力统治机器以及行政执行机构,均可指涉国家。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垄断暴力主要是为了排除暴力对国家秩序的影响,进而构建起有效的政治秩序。政府及其行政制度是发挥主要作用的政治机构和政治制度。换言之,在国家治理中,政府所在即为国家所在。在中国式国家治理研究中,基本遵循了对“国家”概念的这一理解。很显然,政府是一种“实体”,因而“国家”概念也具有“实体性”,有着清晰的边界。与此不同的是,四类“社会”概念却介于“虚实之间”,很难确定它们的边界究竟在何处或者是否存在明确的边界。这种“国家”概念与“社会”概念之间的“维度错配”为研究的推进带来一些不可忽视的挑战。

其一,只见“经验切片”,不见“生态系统”。上文所总结的几类研究均强调进入现场和田野,重视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但无论是何种研究,最终呈现给读者的现场和田野,均是作者眼中的现场和田野。当研究者以问题意识为起点对经验事实展开描述时,为使经验事实与所研究的问题更为贴合,总是难免对经验事实的细枝末节予以裁剪。这种经过裁剪的经验事实并非全然真实的现场和田野。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维度“社会”概念下讨论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总是会得出能够自圆其说但各不相同的结论。例如,在乡村社会中,宗族势力甚至一些灰色势力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组织”,但关于社会组织的理论无法对其进行解释。这是因为,几类研究所使用的经验材料均是一“经验切片”,“经验切片”在理论解释力方面总是有限度的。而在现实中,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构筑起的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基于“经验切片”形成的结论无法转化为对“生态系统”的一般性解释。

其二,概念创造的“内卷化”。在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中,几类研究非常擅长通过提炼概念来强化对特定经验事实的描述。在论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时,我们可以看到诸多以“××式治理”“××型治理”命名的概念。这些概念创造往往能使读者眼前一亮,为读者了解相关经验事实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囿于观察者视野的有限性以及前文述及的“经验裁剪”问题,这类概念在解释力方面十分有限。而且,当各类解释力有限的概念频频推出时,概念创造往往会陷入“内卷化”困局,许多概念可以说是为了创造而创造,很难看到真正有充分理论关怀的概念,许多概念描述性有余,但解释力不足。赵鼎新曾以斯科特所提出的“日常抗争”为例,指出“日常抗争”概念的提出导致了大量模仿性概念的批量生产,就像是开了一个“斯科特连锁店”,因其“利润极高但成本很低”而引得多方纷纷加盟,但后续的许多概念像是流水线产品或是劣质的模仿,“全靠一支妙笔生花”,并不具有推而广之的价值。上文所述的几类研究所开展的许多概念创造工作实际上也存在着这个问题。

其三,原初概念的“模糊性”导致衍生范畴的“模糊性”。概念创造的“内卷化”并不意味着所有新创造的概念均毫无意义。为了完成批判和解释工作,四类研究均利用新创造的概念拓展了研究的范畴,产生了许多洞见。譬如“第三领域”和“将政党带进来”即是此中代表。但无论是在“第三领域”中,还是在“将政党带进来”的呼吁中,“社会”概念均介于“虚实之间”,它的边界并不明晰。这就导致由“模糊性”概念所派生的范畴在内涵和外延方面也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尽管黄宗智在诸多文章中对“第三领域”做出了大量解释,但它毕竟不是一个实体。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如何厘清它的性质?它在何种程度上或何种情境中是存在的或有效的?读者始终不甚了了。“将政党带进来”实际上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具体要将政党“带”到哪个“结构性位置”?何以“带进来”?如何“带进来”?这些问题都需要下一阶段的研究予以解答。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问题并不是中国情境下所开展的研究的独有问题,它根源于对“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的反思。例如,米格代尔所提出的“社会中的国家”也存在着相似的“模糊性”问题。

五、总结与展望

本文尝试以重返“元议题”的提法,引出“社会”概念的“模糊性”问题。在回顾中国学者引进、发展和批判“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之过程的基础上,本文从类型学的角度总结了中国式国家治理研究中“社会”概念最有代表性的四个维度:组织维度的“社会”、治理单元维度的“社会”、本位维度的“社会”和总体性维度的“社会”,进而指出“国家”概念的单维性与“社会”概念的多维性之间的“维度错配”以及这种“维度错配”导致的只见“经验切片”不见“生态系统”、概念创造的“内卷化”和衍生范畴的“模糊性”等问题。很显然,对“社会”概念的多维理解以及“国家”概念和“社会”概念的“维度错配”,造成了关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许多争论建立在不同的叙事框架之下,很难形成有效的学术对话和理论发展。要进一步推动中国式国家治理研究的发展,为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下一阶段的研究必须增进对“社会”概念理解的统一性和全面性,搭建起多种叙事框架有效开展学术对话的桥梁。以下三点思路可能对此有所裨益:

首先,完善经验观察和经验叙事的技术、方法和规范。就总体而言,“社会”概念是多维的,但就某一维度的“社会”概念而言,这种理解则具有相当程度的片面性。这种片面性的存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研究者在个人体验和个人经验上的有限性。因而,需要通过建立科学的经验观察和经验叙述的技术、方法及规范,以此规避研究者由个体性经验轻率得出一般性结论的倾向。其次,在研究中做好微观经验、中层理论和宏观解释的平衡。对于社会科学而言,经验层面的描述和理论层面的解释同样重要。强调微观经验的描述,会导致理论抽象的缺失,沉迷于宏大理论的建构,则会导致经验事实的“裁剪”和“走样”。因此,要重视中层理论的重要性,利用中层理论将微观经验和宏观解释“桥接”起来,从而深入且准确地理解“社会”的内涵。最后,在研究中既要看见“传统”,也要面向“未来”。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我们身处的社会在内涵、形态及演化中均蕴含着深厚的历史逻辑。在这个意义上,尊重传统、看见传统并且熟悉传统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只有看见传统,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社会变迁中的深层次力量。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急速变革的社会,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因此,我们需要在看见传统的同时避免囿于传统。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面向未来,准确把握新生事物的性质、形态、演化过程以及对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影响。

责任编辑:万志高  

一审:张子璇 二审:陈翕  终审:王智睿

文章来源:《天府新论》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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