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华某出生于四川,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成了倒插门。 刚结婚那段时间,妻子这边的人对他还挺好,可时间久了,也就不把他当“人”看,与其说是个女婿,不如说是受人白眼的佣人。华某是大学文化,工作不差,工资也不低,也算是事业有成,他受不了这种气,跟妻子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差。到后来,华某干脆主动提出到分公司,然后在分公司周边租了房子,算是跟妻子分居。 可是,两人的情感纠纷到此并未结束,岳父岳母从中作梗,开始撺掇着女儿跟华某离婚,华某得知此事后,便开始在网上找女网友,然后约出来发生关系,用这种方式发泄不满,报复妻子和岳父岳母。案发一个月前,华某认识了23岁的女孩小冯,两人私下见过两次面,华某多次提出想发生性关系,但由于小冯有男友,所以拒绝了他。案发三天前,华某找小冯聊天,但小冯因为与男友吵架心情不好,所以表示不想聊,对他也是爱搭不理。华某又提议出去玩散散心,还问她怎么才能开心。小冯不想出去,随口说发个5000的红包就开心了,华某看到这条消息后也就没有再回她。案发当天,华某再次约小冯出去,这次,小冯没有拒绝。下午2时许,华某驾车载着小冯前往景区,期间提出到宾馆休息,小冯觉得他动机不纯,于是让他送自己回家。此时此刻对华某而言,已经是临门一脚,他怎么会放小冯离开。他将车开到景区附近的一条偏僻小路,欲强行与小冯发生性关系。小冯下车逃跑,却被华某追上,并被强行抱回了车里。眼看逃跑无望,小冯表示自己处于生理期不能发生性关系,可华某已经被自己的欲望掌控,他对小冯的哀求全然不顾,强行在车子后排与她发生了关系。事后,华某将擦拭身体的纸巾扔在车外,然后驾车将小冯送回家,小冯在华某离开后就拦下一辆出租车到公安局报案。随后,警方立案,并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擦拭身体的卫生纸还留在那里,警方将其提取。次日凌晨,民警在某小区发现华某的车辆,于是拨打他的电话,但华某并未接听。后来,华某回电话时侦查人员谎称其车子出了交通事故,让他到公安局处理。上午9时许,华某来到公安局,然后被抓获。经鉴定,在送检小冯阴道拭子、汽车座垫布料、华某小冯使用卫生纸上均检出华某的精斑。经检查,小冯身外穿红色中长风衣有破损,左侧衣服纽扣脱落,右侧肩部肩带呈脱落状;小冯左手皮肤青紫,右手皮肤泛红,左肩皮肤有挫伤,内裤上有带血卫生巾;华某胸口和脸部有新鲜外伤。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程度、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华某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后,华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查清事实,减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在听到华某承诺给其5000元后就同意与华某发生关系,整个过程中华某并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只因华某未给被害人承诺的5000元而被对方控告强奸。2、华某并未和被害人发生任何抓扯,自己身上的、脸上等处的伤并不是因为被害人反抗而造成,而且从被害人指甲里面也没有提取到华某的DNA。根据华某和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华某在案件调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华某和被害人相识一个月。在此期间,华某多次提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但都遭到拒绝,案发前,被害人只是说“发个5000的红包就开心了”。综上,可见5000并非是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交易条件。案发后的伤情照片、衣服破损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伤势等情况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被害人反抗时抓华某的脸、推其胸部的陈述,与伤情照片所反映的华某身上伤情相符;从被害人的指甲上未检出有效的DNA-STR分型,而这与被害人陈述的在公安提取前洗过手的事实相符。综上,可以认定华某采取暴力手段,被害人伤势是华某暴力行为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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