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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聊天也可能侵权

 轻松悦分享 2023-04-24 发布于广东

《民法典》设人格权专编,规定了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内容,其中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公民的名誉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加以侵犯。 

随网络技术发展、生活方式改变,人们的网络活动越发频繁,因网络中非面对面接触,以及在虚假昵称的掩饰下,人们更容易口无遮拦,虚假传言在网络上得到更快传播,网络谣言泛滥。 

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密切联系,在网络中发表言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能为所欲为、捏造事实或故意诋毁他人,否则也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最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微信群聊中侵犯名誉权的案例。 

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黄某原为该公司股东、副总经理。

2022年1月,王某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王某怀疑是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年1月9日,王某在公司例会上称黄某泄露了自己出差行程,导致自己被跟踪,要求公司其他部门领导对此发表意见,明确谁是“内鬼”,其他人员对此进行了附和。

日后,王某还多次在相关微信群内对黄某进行侮辱、诽谤,煽动公司人员及行业内其他人员对黄某进行言语辱骂,称黄某 “损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汉奸”,引发多人在群内附和并相继发出“汉奸”“内鬼”“叛徒”“黑恶势力”“锄奸”等内容。

黄某不堪其扰,深受打击,情绪低落。经医院诊断,黄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绪。 

起诉

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已侵犯其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将王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黄某名誉,并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行踪是被黄某泄露的情况下,多次在公司例会、微信群中责骂黄某,导致其他人员进行附和,该行为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害,侵犯王某名誉权。法院判令王某在相关微信群聊中向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 

该案对网络发言起到警示作用,

不得随意捏造事实、

无凭无据转发诋毁他人的言论,

否则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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