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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书中淘乐 2023-04-25 发布于内蒙古
    本文来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内容——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现阶段,我国建筑业推行七项基本制度,分别是:工程项目业主法人负责制、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这七种基本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市场发展的基础,七种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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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文中,主要了解建筑业七项基本制度之一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管理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规范招标投标单位的行为和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讲求投资效益,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和服务等的活动。
    因此,工程招标投标是规范和促进建筑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推行以来,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发展,为建筑市场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作用。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形式及参与方也发生了变化。在过去,一个项目仅拥有一个单一的业主方以及若干个承包商,例如像设计方、监理方、承包商、供应商等等。而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每一个项目都通过综合考量,择优选择承包商,并且将一个项目中不同类型的工作,如设计、监理、施工、建筑材料供应等,通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进而能够控制项目的总投资,提高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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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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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去理解《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第一:强制招标的范畴。
    对于一些重要的工程,我们国家是规定强制招标的,也就是不得不招标的,主要有三类。
    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是全部或部分采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是可以招标的,当一个项目能够招标时,意味着其已经具备相应的条件,能够在招标完成后迅速开展后续工作。因此,在工程项目招标前,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之后再根据相应流程完成报建手续以及资金规划、技术资料均符合相关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工程项目的活动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证工程项目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招标投标须遵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最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公开原则及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都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的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给予所有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共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公平原则主要侧重程序方面及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投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统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而诚实信用原则及诚信原则。招投标活动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性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
    第四:招投标活动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前文提到的强制招标项目,项目招标条件、招标人的资格、招标代理的资格、过程中的文件、招投标过程等均需接受政府的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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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个招投标过程当中,招标方式确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招标方式按照竞争开放程度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一」属于非限制性竞争,金融招标公开招标可以大大降低串标、台标及其他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是最符合招标优胜劣汰和前面所说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的招标方式。但由于其招标时间比较长,而且费用相对较高,因此公开招标比较适用于大型工程、国际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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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请招标「方式二」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邀请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施工工期或货物供应周期紧迫、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条件限制而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者受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限制,且事先已经明确指导,只有少数特定的潜在投标人。
    可以响应投标的项目或者招标项目比较小,而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但招标项目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邀请招标不需要发布招标广告,也不需要设置资格预审条件所以大大节约了招标费用和招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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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由于是业主单方面邀请招标,可能会导致投标的激烈程度较差,并排除了有实力的投标者,进而使得最终项目的费用、质量、工期等方面不能达到最优。
    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还会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方式三」主要包括保密工程、紧急工程和小型或限额以下的工程。在《招投标法》当中,有更详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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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针对一些技术设计方案或者技术要求不确定,或者一些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难以描述的这些招标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方式「方式四」
    第一阶段招标,从投标方案中优选技术设计方案,统一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第二阶段,按照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标准组织项目最终招标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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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图所示,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流程大概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绝标成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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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的目的
    在招标投标阶段进行资格预审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预审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投标人资质能力,能够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二是减少评标的工作量
2.资格预审的程序
    资格预审主要有四个流程,分别是招标人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确定资格预审评定内容(比如资质、财务人员等等)和招标人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
3.投标人须满足的条件
    针对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主要分为一般条件和强制性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强制资格条件一是国家规定的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事实上,资格预审并不是必须要有,但在很多工程当中,已经普遍采用。
(二)投标书作废的情况
    我们在看到这三个阶段,监督开标和监督评标是绝标成交阶段非常重要的环节,而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审查标书是一项关键工作,特别对于投标人而言,不能出现废标,这是其投标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以下五种情况一定要回避,否则标书是作废处理的,分别是:
   1.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封记;
    2.逾期送达标书;
    3.未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鉴的标书;
    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自己无法辨认的标书;
    5.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标书。
    这是投标方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环节,这个环节如果没有把握好,就等于前功尽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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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标程序和定标原则
    在看到招标的三个阶段,如何定标也是影响项目成功的关键一环。
   定标应当满足程序要求,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
    此外,定标需满足两大原则:一是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实际工作当中,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这个往往会有很大的争议。下面我们结合《招投标法》的一些关键条款来回顾一下招标制度中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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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部分
    强制招标的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要特别注意那些重大工程、公共工程和国际工程「第3条」,另外要特别注意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规避招标「第4条」,我们一些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该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时性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委托者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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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有一些工程项目规模很大,如果进行整体招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比如一些重大工程往往规模庞大,就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招标。其他如“三公”原则「第5条」、依法监督「第7条」和查处违法行为「第7条」都是在总则中明确的。
    (二)第二章
    在《招标法》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招标过程中的要求,包括了公开和邀请两种招标方式「第10条」、招标代理选择「第12条」及相关的条件「第13条」、招标信息的发布「第16条」、邀请招标的要求「第17条」、招标的保密要求「第22条」、招标文件的澄清「第23条」与修改以及招标文件的发出「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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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章
    《招投标法》第三章当中主要规定了投标中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第26条」、投标人的数量「第28条」及投标价格「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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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关于联合体投标,这是在当前工程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招投标法做了详细的规定「第30条」。投标联合体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投标前,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第四章
    《招投标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相关要求,包括开标的时间「第34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与工作职责「第37、40条」、中标要求「第41条」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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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招标人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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