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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

 地球知识年鉴 2023-04-25 发布于辽宁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一)运输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协》第6条规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发站提出。运单应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按运送全程附送,最后交给收货人。《国际货协》第7条规定,从发站承运货物时起,即认为运送合同业已缔结。货物的承运以运单上加盖发站日期戳为凭。在发货人提交运单中所列全部货物并付清他负担的一切费用后,即应加盖戳记。

加盖戳记后的运单,即是运输合同凭证。

(二)运输合同的履行

《国际货协》第13条和第15条规定了运费的计算和支付。运费的计算方法是:(1)当运输是在邻国铁路车站之间时,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的运输费用,应按各国铁路国内运输计价,如这些铁路间定有直通运价规定时,则按运输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2)过境运输时,发送国和到达铁路的运输费用,应按各项铁路国内运输运价规程计算,而过境铁路的运输费用按运输合同缔结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计算。到达国和发送国铁路的运输费,用当地货币计算,过境铁路的运输费用用卢布计算。运输费核收的方法是:发送国铁路的运输费用,在发送站向发货人核收;到达国铁路的运输费,在到达站向收货人核收;过境铁路的运输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或到站向收货人核收;通过几个国境铁路运输时,准许由发货人支付一个或几个过境铁路的运输费,而其余铁路的运输费由收货人支付。发站铁路或到站铁路核收运输费后,必须向参加这次运输业务的各铁路支付该铁路应得部分的运输费。

按照《国际货协》第16条的规定,货物运抵到达站,在收货人付清运单所载的一切应付的运输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给收货人。

(三)铁路的责任

1. 铁路的基本责任

《国际货协》第21条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时,直接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输手续时为止。每一继续运输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输合同,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

《国际货协》第22条规定,铁路应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在到达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于货物运输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毁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同时铁路还应对发货人在运单内所记载并添附的文件由于铁路的过失而遗失的后果负责,并应对由于铁路的过失而未能执行有关要求变更运输合同合同的申请书的后果负责。

2. 铁路的免责事项

《国际货协》第22条规定,铁路可负责人事项:(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然、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造成的;(5)由于发送站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规定;(10)由于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自然减量。

3. 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额

如果货物发生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铁路的赔偿金额应按外国售货者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的价格另有声明时,铁路应按声明的价格予以赔偿,对未声明的家庭用品,如发生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时,铁路应按每公斤270卢布给予赔偿。

如果货物遭受损坏时,铁路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货物价格的减损金额,不赔偿其他损失。

如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应当支付相当于运费6%的罚款;逾期超过运到期限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罚款。

(四)赔偿请求和诉讼时效

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后,铁路应在180天内予以审查并作出答复。如果铁路在180天内未作出答复或不能满足赔偿请求时,请求人可以对铁路提起诉讼。

《国际货协》第30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依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和收货人关于支付运输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但关于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期间内提出。

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适用范围

以营运车辆进行公路货物运输,如果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其中至少一个是缔约国,则适用公约。如果部分路程有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而货物未卸离货运车辆,则该公约适用于全过程,但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运输合同与运单

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运输合同以签发运单确认,但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该合同仍然授该公约的约束。发货人应对运单记载事项不确定或不适当使承运人遭受的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除非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对货物的明显缺陷或知悉的缺陷未作出保留,发货人应对货物造成承运人的损失负责。

(三)发货人和收货人对货物的处置权

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有权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的运输,有权改变交货地或收货人。在运单交付收货时,或收货人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运单和货物交付给他时,发货人的处置权终止。如果收货人拒绝收货,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

(四)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从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负责。如果货物的灭损或延迟是由索赔人的错误行为,过失、指示造成,承运人免责,但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五)索赔和诉讼

如果收货人与承运人没有对货物进行检验,对于明显的货物灭损,收货人应该在收货当时提出异议;如果货物灭损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交货后7天内提出异议;如果收货人与承运人交货时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只有在货损不明显时收货人才提出与双方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而且必须在双方检验后7天内提出;对于延迟交货,收货人应在控制货物后21天内提出异议。

关于管辖法院,原告可以向双方协议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起诉。原告可以选择以下地点所属国家法院起诉: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营业地,或签订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所在地;承运人接管货物或交付货物的所在地。诉讼时效为1年,如果是故意不当行为或者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等同时,时效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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