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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务:行政机关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被单位前台、门卫等签收,是否意味着法律文书已送达?

 神州国土 2023-04-26 发布于河北

昨天有个朋友在微信群咨询一个问题,行政机关给相对人邮寄的法律文书被前台或者门卫代收,相对人主张没有收到法律文书,这个法律文书是否进行有效送达?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被相对人收到后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并且相对人收到法律文书后开始计算救济期限,因此,前台、门卫签收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视为相对人签收法律文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今天咱们就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一下。

一、行政机关能否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机关在作出法律文书后,直接给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困难的,是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给相对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法律文书被单位前台、门卫等签收,是否意味着法律文书已送达
行政机关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势必会出现签收人并不是当事人的情形,那么由单位前台、门卫等签收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收到法律文书那?这个就要分情况来讨论。
(一)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
如果行政机关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也就是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该法律文书,任何一个人收到法律文书,都视为行政机关已经送达了该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开始计算救济期限。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遇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一定要对单位的前台、门卫或者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告知,让他们收到法律文书时第一时间告知单位的负责人。
(二)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对人是自然人的情形
如果行政机关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相对人是自然人,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也就是说相对人指定的代收人或者相对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该法律文书,才能认定相对人收到该法律文书。因此,行政机关给自然人送达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核实自然人是否收到该法律文书,如果自然人表示没有收到,那么行政机关需要向邮政机构核实是否签收了法律文书,如果不是自然人指定的委托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该法律文书,那么送达失败,行政机关需要重新进行送达。

Image三、相对人恶意拒收行政机关邮寄的法律文书的情形

行政机关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相对人邮寄法律文书,有的相对人知道该法律文书是对自己不利的处理决定,往往会恶意拒收该法律文书,这种拒收法律文书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那?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按照相对人提供的地址邮寄行政法律文书,出现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机关或者相对人拒绝签收等情形,文书退回到行政机关之日就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因此,也提醒相对人不要通过拒收法律文书的方式去规避法律责任,这种做法往往会让自己超过救济的期限。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被单位前台、门卫等签收,是否意味着法律文书已送达?要区分相对人是法人或者组织还是自然人,如果相对人是法人或者组织,单位前台、门卫或者办公室工作人员等签收,都视为已经送达。但如果相对人是自然人,只有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明确单位门卫或前台为代收人,则门卫或前台代收为有效送达。如果相对人未明确单位门卫或前台为代收人,但是门卫或前台代收后及时将法律文书转交受送达人,也可以算是有效送达。如果相对人未明确单位门卫或前台为代收人,门卫或前台未及时将法律文书转交相对人,妨碍相对人人行使相应法律权利,相对人可以提交相应证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送达,从而保证相应法律权利的有效行使。此外,相对人不能通过恶意拒收的方式,规避自身应该成熟的法律责任。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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