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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营利为目的参与民间借贷是否一律违纪?

 治墨之剑 2023-04-26 发布于广西

法官可否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利息收益?构成违纪的纪法条款如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发〔2012〕6号)第三条明确,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订)第三十二条明确,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四十六条明确,法官有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法官是特殊身份,理应对其的行为进行特殊的规范,即只要法院工作人员从事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都应认定为违规,构成违反廉洁纪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系中共党员,且以营利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发生在2018年10月之后的,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条款给予党纪处分。发生在2018年10月之前的,可以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条款给予党纪处分。系公职人员的,可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条款给予政务处分。

      系中共党员,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长期性、向多人、多次、高息放贷谋利,将高息放贷作为主要谋利手段的,根据违纪行为时间节点,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条款给予党纪处分。系公职人员的,可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条款给予政务处分。

      以营利为目的向非管理服务对象借贷,且不存在经常性、长期性、向多人、多次、高息放贷等情形的,尚达不到违纪的程度,可以综合考量主观动机、借贷次数、利息高低、金额大小等,给予相应组织处理、诫勉。

      对于违纪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全部获取的利息还是超过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部分?笔者倾向于将全部获取的利息认定为违纪违法金额,因为法官主观上系以营利为目的去放贷'挣钱',客观上获取了利息营利收益,认定其构成违纪违法的违规点在于其从事了营利性活动、违反了禁止性规定,而非仅对超出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的部分,其营利的标的是全部利息而不仅仅是超额利息。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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