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男子田某出生于山东,弄了两个鱼塘,靠着钓鱼,赚得也不少。可在妻子和儿子的眼中,他可不是个好丈夫,好父亲。从年轻开始,田某就有酗酒家暴的习惯,妻子和儿子都深受其害,面对这样的男人,离婚是最好的选择,但妻子封建思想很是严重,认为怎么样都不能离婚,甚至觉得挨点儿打也无所谓。对于这样一位父亲,儿子自然没有任何好脸色,两人可以说是势如水火,儿子在外地上大学,毕业后直接留在外地,并在外地娶妻生子,安家落户。到后来,儿子的妻子怀孕,儿子就将母亲接过来照顾妻子,为了维护田某的面子,他还假模假式地让田某也过来,但田某知道自己讨人嫌,于是以放心不下鱼塘为借口,留了在老家,但在心里,他是想去的。独自留在老家,田某就搬到鱼塘边的小屋里,既能照看鱼塘,平常自己也能钓钓鱼,虽然孤独,但是悠闲自得。这天下午,田某正在钓鱼,同村65岁老人赵老太朝鱼塘走了过来。赵老太患有痴呆,和小儿子住在一起,平日需要人照顾,她几乎不会自己出门,而这次显然是偷偷溜出来的。田某家和赵老太离得不远,对她的情况很是了解,见她独自一人,又想到她是痴呆,于是萌生了强奸她的想法。他将赵老太骗进小屋里,然后实施了强奸。事后,他帮赵老太穿好衣服,用塑料袋装了两条鱼,告诉赵老太如果想吃鱼可以再来,然后就把她送回了家。小儿子什么都不知道,还一个劲儿地感谢田某。 之后的一个月里,赵老太不知道是真的想吃鱼还是偷偷溜出来,又三次来到鱼塘,然后遭到强奸,每次田某都拿着鱼,将她送回家。 田某又送人又送鱼,小儿子很不好意思,可渐渐地,他察觉到不对,以往母亲也会溜出去,可都是去不同的地方,但现在却一直去找田某,这很不正常。于是,在下一次母亲外出时,小儿子便偷偷跟着,然后便看到了田某将母亲拉进屋里,他顿感不妙,加速冲进小屋,结果看到了田某正在侵犯母亲。小儿子暴怒,当即对田某进行殴打,然后打电话给妻子,让妻子过来把母亲带回家,而他则是留在小屋报了警,田某见状也没有离开,而是等待公安人员赶到现场。之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赵老太虽然痴呆,但还是说出了几次被侵犯的过程,田某也如实交代了一切。首先,经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人”,就表明其对性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无认识能力,对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认识。因此,田某已知赵老太患有痴呆,无性防卫能力,却仍然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程度、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田某在看到赵老太儿子报警后,依旧在原地等待,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他对67岁的痴呆老人多次实施强奸,其主观恶性深,罪行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性质等情节,以强奸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6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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