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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Polo”五年商标侵权纠纷新进展:“广州Polo”被判商标无效

 Loading69 2023-04-27 发布于四川

“假Polo”告赢了“真Polo”!

2018年,广州爱驰公司起诉拉夫劳伦中国区经销商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10万元。

“假Polo”竟然敢告“真Polo”!众人得知此事后,惊讶于“假Polo”广州爱驰公司的行为,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一出,更是让众人感到吃惊。

“真Polo”居然败诉了!难道真的是“山寨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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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结果,不但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是认为这样的判决就是在助长造假、侵权的山寨之风,非常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为此,“真Polo”公司更是开展了积极的维权活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的维权活动的进行,这场持续了五年的“真假Polo”之争最终有了新的进展。

“广州Polo”被判商标无效,这场“战争”最终以拉夫劳伦公司的胜利为结局。

对此,拉夫劳伦公司表示这是一场公正的判决,他们看到了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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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让我们详细了解这场“真假Polo”之争。

一、泛滥的“Polo”商标

“Polo”一词在英文中的意思是马球,这一蒙古族传统马上游戏运动项目是在唐朝时由波斯传入中国的,在欧美国家,马球是一种贵族运动。

最早的Polo衫(polo shirt)就源自于参与者通常穿着的类似于网球衣的针织短袖运动衣。

后来知名设计师拉尔夫·劳伦将他的设计理念与Polo衫融合,将这种运动衣变成了优雅古典的大众款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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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既有英国贵族浪漫典雅又体现出美国民族自由开放的Polo牌针织全棉恤衫一出,就迅速引领了潮流,甚至有人将其称之为“成熟男人的代表”。

从拉尔夫·劳伦设计的Polo衫流行起来开始,之后出现的衣服,只要是类似的样式,不管是什么品牌,都被人们称之为Polo衫。

而广州爱驰公司的老板李某就是看中了Polo衫的影响力,在美国生活过的他深受七十年代美国掀起的Polo风的影响,在那个年代,Polo衫几乎已经成为美国男士的标配。

早在1993年,李某就抢先注册了“Polo”商标,并且在此后几十年,始终紧追拉夫劳伦公司的步伐,疯狂注册各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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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左右,拉夫劳伦公司看中了庞大的中国市场,于是通过特许经销商在中国来拓市场。

就是这一时期,李某抓住了拉夫劳伦公司进军中国市场的时机,在中国多个城市开设“POLO SPORT”专卖店。

与此同时,还将其抢先注册的大量商标授权给众多服装生产商,进行大规模的制造。不但如此,广州爱驰公司还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大力宣传“Polo Sport”等产品。

街边的服装店,网络上的购物平台,到处都是“Polo”,但是,究竟哪个是真“Polo”呢?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有过这种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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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Polo”系列的服装等产品在中国可谓是泛滥,一时间,“山寨”品牌的销量竟然比正版授权的品牌更好。

2015年,看到了中国市场的强大消费能力后,拉夫劳伦公司决定扩大在中国的经营。

这样原来的代理销售模式就不太合适了,为此拉夫劳伦公司收回了原先交给代理商的经营权,决定设立品牌直营公司。

然而这时候,拉夫劳伦公司才发现,“Polo”品牌已经在中国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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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中国的零售商直接使用“Polo Sport”的商标在各个城市开店,这些店不但使用了和拉夫劳伦公司高度相似的马球标识,还高度模仿拉夫劳伦公司的装修风格,这样就造成了极大的混淆。

二、维权之路

这样的侵权行为显然是不利于正品的推广的,因此,自2016年起,针对广州爱驰公司及相关门店的商标侵权行为,拉夫劳伦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对于“真Polo”的起诉,广州爱驰公司的掌权人非但不担心,还反过来告拉夫劳伦公司侵权,似乎是笃定有事先申请的商标保护,他们不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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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定广州爱驰公司胜诉,这样的结果更是助长了盗版公司的气焰。

对此不仅拉夫劳伦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局也认为该判决不妥。

因为有“乔丹”、“新百伦”等品牌成功上诉的案例,拉夫劳伦公司并没有放弃维权,而是选择继续上诉。

2019年,拉夫劳伦公司还针对广州爱驰公司许可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提起了诉讼,认为他们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该公司高度模仿拉夫劳伦公司的店铺装潢和品牌包装,并且宣传他们是“Polo”品牌,引起消费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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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2020年,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构成对拉夫劳伦公司的品牌的高度模仿,并且在宣传时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对拉夫劳伦品牌造成侵权损害。

在进行一系列侵权诉讼的同时,拉夫劳伦公司还以广州爱驰公司抢先注册与其近似商标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这一系列抢注商标无效。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广州爱驰公司虽然合法注册了涉案商标,但是在其注册商标之前,拉夫劳伦公司的商标就已经在美国注册并且具有广泛影响力。

消费者在进入广州爱驰公司及其授权使用商标的其他门店进行购物时,由于其商标、装潢和产品包装都与拉夫劳伦公司极度相似,因此很容易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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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广州爱驰公司抢注的“POLO SPORT”、“POLO GOLF”、“POLO POLO GLU广州爱驰”等商标无效。

然而,广州爱驰公司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只是其中一部分,其在中国注册的相似商标又劲200个,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商标只有劲100个,还有一半的涉嫌侵权的商标仍在使用中。

现在,在各大网络购物平台搜索“Polo”,仍然能看到大量仿造的近似品牌,拉夫劳伦公司的维权之路依然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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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次和广州爱驰公司“真假Polo”之争的胜利还是给了拉夫劳伦公司团队很大的信心。他们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在逐渐进步,未来的诉讼活动只会更加顺利。

那么对于抢注商标等一系列问题,法律是怎么看待的呢?

三、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1.抢先注册商标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吗?

抢先注册商标并不都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有些属于正当的商业竞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就会被认为是恶意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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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抢注未注册的商标。

这就包括对于有代理关系或合同关系的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以及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抢注。

比如说早年间广州爱驰公司发现“Polo”商标在中国尚未注册时,抢先申请商标注册,“Polo”商标就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其次就是注册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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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向法院起诉商标申请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们已经在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此时,如果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该知道该商标的,就可以认定他构成“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

就像广州爱驰公司明知道拉夫劳伦公司的“Polo”商标在美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仍然选择在其之前抢先在中国注册“Polo”商标,就属于恶意注册行为。

然后就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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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他人的“在先权利”就包括除了商标以外的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等。这些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在申请商标以前就已经在使用了。

比如“小肥羊”商标在申请商标前就已经在使用了,但是有人以“小肥牛”等类似的商标申请使用,或者把类似商号申请为商标。

最后就是囤积商标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商标申请人会抢先注册大量的商标,但是并不用于正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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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人看“家家红”品牌比较受欢迎,但是没有注册商标,于是就抢先注册大量的相似的“佳佳红”、“家家洪”等商标以及衍生的商标。

在品牌方去注册时发现无法注册,这时就可以利用商标转让的手段来谋取利益。

2.为什么商标能被抢先注册呢?

例如“乔丹”、“新百伦”还有“POLO SPORT”这样的国际知名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往往面临着“真假”之争。

虽然大部分品牌最终都取得了胜利,但是其过程可谓是非常曲折,即使取得了胜利,也仍然抵不过满大街泛滥的“山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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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真假之争”,原因就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

什么是商标权的地域性?

通俗来讲,就是在哪个国家注册商标,就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其他没有注册过商标的国家是不会承认其权利的。

也就是说,拉夫劳伦公司虽然在美国等国家注册了“Polo”系列商标,但是如果没有在我国注册,那就属于未注册商标,这就给了广州爱驰公司可乘之机。

因此,一些大型企业在计划开拓海外市场时,第一步就是去目标国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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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目前,随着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大力打击,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进入一个比较完备的阶段了,不再像以前那样缺乏监管和保护。

并且随着国人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已经不再追捧一些国际知名品牌的高仿,而是选择更多的原创品牌。

司法打击本土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不是“崇洋媚外”,这更多的是为了保护本土原创品牌,不仅是国外的企业会面临商标侵权,我国的企业也会面临这种问题。

因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不可放松!

#关于知识产权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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