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男子黄某出生于四川,是个普普通通的农村汉子,妻子在多年前去世,儿女也都成家立业。 回去之后,黄某的儿女们也经常回家看望他。毫无疑问,黄某已经到了享福的时候,可他并不珍惜。 案发一个月前,65岁的余某搬到了一楼。 这套房子在余某儿子名下,之前一直租给了一对夫妻,但这对夫妻回了老家,房子空了出来,恰好余某的孙子也在这附近上初中,为了方便中午给孙子做饭,余某就搬了过来。 一个月的相处中,余某和黄某相互认识,但两人只是见面打个招呼,交情不深,她更是打死都不会想到,黄某居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入室实施强奸。 早些年,黄某因为工作的缘故,养成了早晨喝酒然后补觉的习惯。 案发当天,他在外面吃完早饭,期间喝了2杯白酒,回家时经过一楼,却看见余某的入户门没关,他鬼使神差地走了进去。 余某耳背,正在熟睡中的她并没有察觉到有人进屋。 进了屋的黄某径直走进卧室,他先是坐到床上,神神叨叨地说起了胡话。这个时候,余某瞬间被惊醒,她看到黄某后大惊失色,让他赶紧离开。可是,黄某非但没离开,反而直接压在她的身上,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黄某逃离了余某家,而余某则是关好入户门,然后给儿子打去电话。此时,儿子正在外地出差,他得知此事后也没心情工作,立即买动车票往回赶,同时妻子先去报案。 案发当天,办案民警将黄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黄某被刑事拘留。 庭审时,黄某辩解称自己和余某是情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 法院认为: 余某是在案发一个月前搬来的,根据邻居以及余某孙子的证言、余某在案件调查阶段的陈述、黄某在案件调查阶段的供述可以证明,两人虽然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但鲜有交流,更不存在情人关系。 根据黄某身上的因暴力造成的伤痕,余某身上因黄某反抗造成的抓痕,以及内衣、床单布片、体内采集生物样本的对比结果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黄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余某发生性关系。 综上,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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