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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怎么办?安徽高院出招:全面赔偿!赔偿标准“三步走”!

 随手一阅 2023-04-29 发布于浙江

一、案件事实

2017年,安徽省某市人民政府启动引江济淮工程某市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2017年11月3日作出该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吴某航的房屋在该征地项目拆迁范围内。2017年11月17日,某市人民政府印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明确了该工程范围内房屋、青苗、奖励、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的补偿标准。2018年1月10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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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5日,对原告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原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226525.86元。2018年12月24日,某市引江济淮工程协调推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某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共同作出书面《通知》(附房屋评估测算表)并于当日送达原告。该通知载明原告可获得的各项征收补偿合计212276.03元。后原被告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也未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20年1月10日,被告拆除了原告房屋。202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作出该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该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原告的各项赔偿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被告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本案被告在尚未履行对原告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给予补偿安置义务的情况下,自行对原告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上述规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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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的各项赔偿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物,对该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全面赔偿。因原告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尚不能自由买卖,其市场价值难以确定,故按照既要保障原告基本居住权利,又不能让原告因侵权而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的原则,对于赔偿标准可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高标准确定。安徽省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异,目前尚未制定全省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而是授权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本案被告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发生在2020年1月10日,且案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批复系2020年2月作出。2020年1月3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重置价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故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应依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重置价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规定的最高标准予以赔偿。

三、强拆的条件

政府部门不可以直接实施强拆,那么谁才有资格强拆呢?法院!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法院强拆呢?

第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第三,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满足这些条件,还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的强拆才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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