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稽查办案中,常常会发现这些情况,几十万或上百万的会议费支出,但原始凭证中仅附了一张会议费发票和银行转账回单。这样的会议费可以税前扣除吗?我们今天来看看与会议费相关的政策规定。
会议费可以包括哪些具体费用?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3〕124号)第十四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会议费的税前扣除,发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否只有发票就可以呢?并非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上述规定比较概括,可能在实务中不太好掌握,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已废止)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十八、 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