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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01】在执行程序中,符合什么条件的债权人才能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隐遁B 2023-05-01 发布于广东

答: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需要满足主体资格合法、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申请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这三个要件。

对于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是无法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如下两个救济途径:

途径一:“执转破”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不同意移送的法律后果。

途径二:未能“执转破”

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予受理的,执行法院应按照一般清偿原则予以执行,也就是按照查封、扣押顺序依次受偿,并参照参与分配制度制作和送达分配方案。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看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案由应为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该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具备参与分配条件;二、首封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现有证据显示,被执行人涉及大量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债权人,债务数额巨大,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原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各债权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本案具备参与分配条件。关于第二个焦点优先受偿权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应为法定优先受偿权。本案中,除执行费用56846元首先扣除外,孔某的装饰装修款4474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具有优先受偿权,分配方案孔某优先受偿装修费44741元符合该规定。根据优先受偿权的上述规定,首封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本案涉案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给付,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应当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涉案房产拍卖价款扣除执行费用、装修费,剩余款项一半属于林某责任财产,一半属于赵某的责任财产。债权人王某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中,对被执行人赵某的债权已经实现,在本案参与分配中被执行人为林某、文胜食品公司,其只能受偿属林某的份额。赵某所有的的份额,按照查封顺序,债权人信和典当公司查封在先,其对赵某的份额有权受偿。关于信和典当公司是否拖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7条“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信和典当公司不存在拖封,对于原告主张信和典当公司查封期限届满未续封,原告为该房产的第二顺序查封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执行中作出的分配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柳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本案王某以林某为被执行人,柳某、信和典当公司以林某、赵某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赵某、林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柳某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对涉案房屋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依法享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原审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分配方案。

综上所述,柳全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2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执恢68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三、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就(2021)鲁0982执恢683号案件执行款项重新作出分配方案;

四、驳回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例索引:(2023)鲁09民终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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