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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我是喝藿香正气液后驾车的,没喝酒!”法院:撤销处罚

 我篮有虾 2023-05-02 发布于广东

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的地;就是喝了酒,在遇上突发的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他们显然已经忘记了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迟钝的亘古不变的真理。等出了车祸,悔之晚矣。

喝“藿香正气液”出吹酒精,算不算酒驾?很多情况下,饮用藿香正气液会查出酒精含量,也有很多驾驶员因此被误以为酒驾,那么,饮用藿香正气液到底算不算酒驾呢?

一、案件事实回顾:

河南周口,43岁的男子崔某,家住郊区,为了出行方便,他便购买了一辆家用小轿车每天往返上班。

崔某平时为人诚实,遵纪守法,美中不足的是,其喜欢喝酒,因贪杯耽误过不少事,没少受老婆的埋怨。

2021年6月24日晚上21时许,由于天气炎热,正在加班的崔某感觉肠胃不适,后出现发烧、呕吐情形,其想自己可能是中暑了,于是便喝了一盒藿香正气液。

后其开车回家,走到郸淮路时被交警盘查。交警对崔某进行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是饮酒。

交警随即将崔某驾驶证扣留,发给其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其凭此证15日内到交警业务大厅接受处理。

于是交警队在2022年1月18日以2021年6月24日对崔某酒精呼气测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崔某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二、本案中,由于交警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对崔某进行抽血化验,鉴定酒精含量,导致上述行政处罚存在争议?

驾驶证被暂扣后,崔某感觉很是冤枉,自己仅仅就是喝了一盒藿香正气液,根本没有饮酒,没有违法,却被认为是酒后驾车,被交警队行政处罚。于是其到处咨询律师,决定状告交警大队。

不久后,崔某一纸诉状将上述作出行政处罚的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状告理由:

1、自己没有饮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本案中,交警大队没有履行进行体内检测酒精含量的职责。

2、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具体行政处罚行为。

在2021年6月24作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而在2022年1月18日又再次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属于重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属于程序违法。

交警大队辩称:

1、崔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交警队应当作出处罚决定。

在崔某驾驶机动车现场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饮酒驾驶,没有进行体内、血液测试。

2、2021年6月24日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交通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发现的违章行为时扣留其驾驶证,予以制止,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原告对违章行为没有做出处理,因此不受该三日限制。驾驶证已经扣留,而不是暂扣,不是处罚,是一种措施。

后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6月24日21时10分,在郸石329省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西侧500米时崔某被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下实施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饮酒。

交警将崔某驾驶证扣留,发给其强制措施凭证,让其凭此证15日内到被告交警大队业务大厅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局提出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崔某对此凭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诉讼。

但交警大队在2022年1月18日仍以2021年6月24日对崔某酒精呼气测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崔某罚款1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崔某饮酒驾驶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对崔某作出处罚决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判决如下:1、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对崔某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2、50元案件受理费由交警队承担。

三、行政处罚,事关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交警大队应该举证,证明崔某确实在驾车前有饮酒的事实,但是其当场没有进行对崔某抽血检测,导致证据存在瑕疵。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在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以上规定,举证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义务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交警大队作为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交警队对崔某没有当场进行抽血化验,鉴定酒精含量,导致没有固定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最终败诉

因此,法院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合法合理。

四、本案中,由于交警大队执法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导致本案审判终结,也无法认定崔某到底是否存在饮酒后驾车的事实?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法治、程序正义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严格规范行政,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注重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分子,但是,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宁纵勿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是值得的。

最后,本案中的男子崔某真的在开车前没喝酒吗?想必大家都心存疑问,可能崔某确实是喝酒后驾车的,但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大队,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就必须讲证据了。

交警应该当场将检测结果打印,以书面形式通知崔某,并让崔某当场签字认可,以作为对崔某处罚的法律证据,但是本案中,交警没有这样做。

大部分藿香正气液为10毫升/瓶,有些人喝完一瓶之后,吹出的酒精含量约20-30毫克/100毫升,这种情况下就会造成酒驾,但严格意义上来讲,喝藿香正气液并不算酒驾。

当我们遇到这类情况时,不要慌张,可以和交警说明情况,等待5-10分钟再测一次酒精含量,这时,体内的酒精含量基本会降为0,如果依然出现酒精含量的话,可以要求抽血检测,这时体内不会测出酒精含量。

你认为崔某在法庭上所说的是真话吗?他到底是喝酒后驾车还是喝过藿香正气液后驾车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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