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前是被单位除名的,前几天办理退休手续时,在社保局开具调档介绍信去原单位提档。但企业已经破产清算,只有留守小组,翻遍档案室都没有同事的档案,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联系到当年的劳资员,才得知被企业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的职工,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档案部门没有义务保存这部分人的档案,超过时效期会被移交给人社局下属的社会就业局保存。同事去就业局提取档案时,又被告知,档案一旦提出,就不会再接收。我认为退休后档案已经不重要了,就建议同事办完退休手续后尽量找单位存放,实在找不到,只要不折封就自己保存。不知道这种建议是否恰当?心里有点不踏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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