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自己性刺激的需要,马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洛龙区寇店镇五龙村附近,多次对途中遇到的独身女性或无人看管的幼女进行性侵或强制猥亵。2014年4月30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马某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一案,最终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2013年5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洛龙区寇店镇五龙村,将正在路边玩耍小女孩姬某某(9岁)诱骗至一山坡处进行奸淫。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驾车在洛龙区寇店镇寇店村往李家村的路上,见朱某(17岁)独自一人,遂上前搭讪,并对其强制猥亵,朱某大声呼救,被告人马某某见有人路过,才将朱某放走。2013年6月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车窜至洛龙区寇店镇五龙村小学附近,见上学途中的孙某某(12岁),便上前将其拦住进行强制猥亵,因见有人路过,才将孙某某放走。2013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车窜至洛龙区寇店镇五龙村,见李某某(系被害人姬某某的母亲,39岁)独自在地里干活,遂上前搭讪,欲对其实施强奸,因遭到反抗而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儿童,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对被害人姬某某、李某某实施强奸行为时,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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