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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第三版)第五章 执法场所

 大曲好喝 2023-05-03 发布于湖北

第五章 执法场所

5-01.基本要求
1.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以及独立建设且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应当将接待群众、内部办公、办案和生活区域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
2.各功能区入口和各功能室门口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功能标示牌,实行隔离的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进入的标示牌。
3.各功能区、室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接待区、办案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规范。
4.民警办公室、会议室,以及用于存放档案、物证、警械、武器的功能室等应当集中设置在办公区。
5.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专门场所,不得存放在接待区、办公区、办案区或者生活区内。
5-02.接待区(窗口单位)
1.范围与设置。  
1)接待区,包括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办证接待场所、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现场、办证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区域。  
2)接待区主要用于接受报警、求助,办理证照、行政审批,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  
3)信访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可以设置在接待区,但应当相对独立。  
4)接待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  
5)依照本细则第5-0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2.便民服务设施。接待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便民服务设施:  
1)统一外观标志标识。同一种类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外观标志标识,便于群众识别、辨认。昼夜为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灯箱或者警示红灯,其他窗口单位应当在醒目的地点和位置设置指示标牌。入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可以按照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要求灵活进行设置。  
2)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根据窗口单位的实际条件,合理划分工作区、服务区、等候区等相关功能区域,确保各功能区域能够相对独立、保持良好秩序,并在各功能区域设立相应的指示牌,为群众办事提供指引。  
3)完善基本服务设施。
①在服务区,应当设置服务台、宣传栏或者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便办事群众咨询、查询。
②在等候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供办事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放置群众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样本,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作出调整,保持完好有效。
③在工作区,应当设立警民联系箱、意见簿,并尽可能安装服务评价器、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设备等,方便群众评价和监督。
④根据窗口单位具体情况,按照内紧外松原则,适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防范处置突发情况,确保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4)保持环境整洁有序。窗口单位各功能区域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有序,办公区域各种设备、物品摆放应当整齐统一,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集、保存。
3.基本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照窗口单位担负的职责任务,明确不同岗位的职务和责任,确定分工负责的范围和办理业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岗位工作的具体标准要求。  
2)首接负责制。明确各窗口单位在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等工作中的首接责任,建立健全首接责任制和分流移交机制。第一位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的工作人员是首接责任人,担负首接责任,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先行受理,及时移交或者将群众引导至有关承办人员处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当场明确告知,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帮助;对管辖有争议,可能属于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3)警务公开制。公示工作人员基本信息,依法公开窗口单位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资料,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警务公开信息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变化及时予以更新。  
4)一次性告知制。对群众办理的有关事项,提供办事指南提示单,明确告知、指导群众完备所有办事手续,并在提示单中注明咨询电话。对群众仍有疑问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予以一次性明确告知,确保群众第二次不因工作人员告知不全面、不准确而影响办事,尽量不让群众跑第三次。对确因政策法规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群众,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5)限时办结制。对群众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向群众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渠道。对办理中出现疑难问题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请示报告的同时,尽快通知当事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  
6)预约办理和上门服务制度。窗口单位应当拓展服务渠道,尽可能开通微信、微博等载体,方便群众通过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出预约申请,窗口单位视预约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数量;对老、弱、病、残、孕等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到窗口单位办理的,且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尽最大可能提供上门服务。  
7)弹性工作制。除二十四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应当视当日办证、办事群众多寡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时间。对于当日办证、办事群众较多的,视情延迟下班时间或者减少午休时间,尽量让前来办证、办事的群众能够当天办结。  
8)定期抽查制。窗口单位应当定期抽检抽查工作人员经办事项,及时发现纠错,最大限度地减少业务差错率和失误率,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9)责任追究制。发现或者群众投诉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以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属单位纪检监督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领导予以行政问责。
4.作风形象建设。  
1)强化教育管理。窗口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教育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法治意识,强化群众观念、法治思维,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自觉做到依法办事、热情服务,努力营造立足本职、无私奉献、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2)规范服务行为。依照本细则第3-03条规定执行。
5.信息化建设。  
1)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努力做到在一个平台上办公、一个系统内查询,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2)积极拓展应用“互联网+”,借助网络平台,开设网上派出所、网上车管所、网上警务室和博客、微博、微信等,大力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3)逐步在窗口单位设立“现场评警系统”,在互联网开通“在线评警系统”,在公安网上加快建设“网上督察系统”,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和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对群众评价,要定期评估,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外公布。
5-03.办案区
1.范围与设置。  
1)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2)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应当安装双向门禁系统,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人员出入,应当通过密码、指纹、门禁卡等两种以上方式进行验证。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3)各功能室应当按照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询)问、候问、辨认等办案流程顺序设置。安全检查室、候问室、讯问室、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室、辨认室、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等办案区功能室,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4)有候问室、醒酒室、缉毒检查及医疗救助室的,应当设置在办案区。办案区可以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休息、等候。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5)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全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并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督察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6)办案区应当安装执法办案人员触手可及的应急报警装置,配备应急电源、消防、安全检查设备。  
7)办案区应当配备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柜。  
8)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当安装牢固严密的防护栏网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传递物品的设施;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裸露在墙体外的电线,以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9)讯问室、询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安装用于对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
②具备通风等基本条件;
③室内用电采用低压电源;
④墙面、门窗作隔音和防撞处理,并使用阻燃材料;
⑤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专用座椅,座椅牢固并且有安全防护装置,椅脚安全固定于地面,座椅与墙壁及公安民警工作台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⑥悬挂显示日期、时间、温湿度的电子时钟,时间显示方式为二十四小时制。  
(10)办案区内设置多用途功能室的,应当符合其所有功能的设置要求。
2.办案区管理。  
(1)管理部门。
①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办案区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本辖区内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共用或者借用办案区的,由所属公安机关作出统一安排。
②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校准讯问室、询问室内悬挂的钟表以及录像系统时间。
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2)管理制度。办案区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遇有行凶、自杀、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安全管理。
①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被侵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饮食、休息情况,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因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进入办案区的人,也应当载明其姓名、年龄、性别以及事由。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②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监督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实时监控办案区内执法活动。
③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④禁止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存放在办案区。
3.办案区使用。  
(1)使用范围。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立即将其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就医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2)借用办案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由借用单位负责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出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①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
②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
③本单位办案区因改造无法使用,或者有其他客观障碍的。  
(3)使用流程。依照台账信息登记、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询)问、辨认等流程使用办案区。  
(4)台账信息登记。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被侵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第3项第1目规定进行登记。  
(5)安全检查。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细则第11-0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文件进行安全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②对毒品、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扣押并处理;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不得由其随身携带,具有本细则第8-03条第7款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代为保管;
④对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参照本细则第18-07条或者第51-02条规定执行。  
(6)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后,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下列个人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①人像:拍摄正面免冠照一张,左右侧面照各一张;
②笔迹:由被采集人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按要求填写笔迹信息采集卡;
③指纹:采集十指指纹(三面捺印和平面捺印);
④血样:由采样员使用采血针提取血样涂至采样卡上,晾干封存;
⑤其他:身高、体重、外貌特征、口音等其他办案需要的信息。  
(7)讯(询)问地点。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区讯(询)问室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询)问的;
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医院等地点进行讯(询)问的;
③对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  
(8)讯(询)问要求。
①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办案区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讯问室、询问室可以调剂使用。
②讯(询)问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讯(询)问。
③禁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中。
④在讯(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⑤询问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的,应当保证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⑥依照本细则第26-07条、第27-06条、第50-01条、第50-02条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讯(询)问过程和治安行政案件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⑦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⑧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有安全隐患的食品;不得允许违法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⑨对等候讯(询)问的,或者讯(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并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9)结束讯(询)问。
①对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或者有关时限届满但未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决定的,应当允许违法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区。
②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③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5-04.监管场所  
依照《看守所执法细则》《拘留所执法细则》《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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