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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如何用常情常理辩护?

 司法兰亭会 2023-05-04 发布于山西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题字)

张烜墚 |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非公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门委员会、公共事务与突发事件服务专门委员会、宣传与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天津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与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在检察院期间,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案件数百件,取得了大量不起诉、撤案、改变定性、轻罪判决、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效果;代理的多起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实现了追赃挽损。

张烜墚主任分享,宋飞杨律师主持。

第一环节 主讲人分享

张主任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和对刑事辩护的思考,从什么是常情、常理,为什么要运用常情、常理辩护,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四个方面讲解了本次课程,并通过实战案例让大家对常情常理辩护的运用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

01

关于什么是常情、常理

张主任摘录了近年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文章和两会报告中体现出的司法理念的内容,通过这些内容可以看到从国家层面在呼吁“坚持法、理、情相统一”,要求“坚决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少捕慎诉慎押”。

结合我们能看到的公众视野下有影响力的案件,很多裁判结果打破了过去司法实践的惯性,我们能够明显感知到许多司法理念已经不是简单的口号,落地转化为行动的速度在加快。张主任表示,我们要感知大势,运用大势。同时,列举了我们辩护中能够经常用到的常情常理。

02

关于为什么要运用常情、常理辩护

原来有个笑话:一个有朴素正义感的大爷大妈司法考试也能考300多分,这是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刑事、民事、行政法其实都是相通的。在英美法系国家,让老百姓组成陪审团去判断一个人有罪没罪。

有经验的公检法承办人和律师,看一个案件,会有一眼看上去的直觉:这个是不是犯罪,有没有必要用刑罚打击。在和公安、检察官、法官沟通案件时我们也能感受到,他们评判案件,往往也是先看理,看恶性够不够,再看怎么处理,往哪个法条靠。这是在经历很多案件后,对法律尺度的感知和把握,但是这种经验主义,不一定准确,往往欠缺反思,欠缺时代性。

更深一步来看,我们要对立法者心理和立场进行感知——法律是工具,调节社会关系,通过司法我们能够感知到国家治理的方向。

03

关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司法机关,如果不考虑常情常理,不进行价值判断,容易导致机械司法;对于律师,如果仅局限于法条研究问题,往往会在控方的圈子里跳不出来,看不到辩点。有些问题,如果律师不提出来,可能控方不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会导致误判;有些情况,如果律师不挖掘出来,非常情有可原的案件,按照司法的惯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了。

同时,对法律的误读和曲解常常存在,成文法国家,立法者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司法工作人员解释法律的权利,地方司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经济社会环境适用法律,但这有时会存在一定问题。

我们律师办案过程中,会发现特别年轻的司法机关承办人,往往因为没有太多社会经验,导致适用法律比较僵化。刑法写得很宽泛,按照四要件去抠字眼,很容易入罪。资历太深的承办人,他们如果经历过严打时期,定罪思维和量刑尺度都会偏重。相比较来说,中间年纪承办人还相对好一些,有一定办案经验,对社会有一定思考,可能思考过自己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就会对案件的把握更准确,也相对容易采纳律师的意见。

04

关于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张主任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1.努力搞清楚立法者怎么想。2.接触案件时,先对案件进行价值判断。3.如何去印证、去探明司法的尺度?查阅判例是主要手段,但切记有判例的也不一定判得对。4.发现如果符合核心价值观的,有望打破司法惯性。5.需要重点分析的问题。6.如何找道理?宏观找不到,拆分找微观;微观找不到,上升高度看宏观。进行多角度、多维度思考分析。拆分分析法和发散分析法。7.如何说理?8.如何将常情常理与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理论相契合?9.品格辩护。10.沟通技术。

05

实战案例

张主任结合亲自办理的10个案例,讲解了如何将常情常理辩护融入到我们的辩护工作中。

最后,张主任以几句话结束了本次道场的课程,在这里和读者共享一下:

● 法律的真理往往藏在最朴素的社会实践中。

● 要有一双敏锐的眼睛,善于剖析其中的原因。

● 要把宏大的“天理、国法、人情”落地到对案件事实细节的分析。

● 善于发现法律背后的东西,善于总结法律背后的规律,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才能对案件做出更为精准的判断。

第二环节 与谈人发言

分享结束后,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刘利祥律师进行了精彩的脱口秀般的与谈,随后我所朱旭肇、赵兵、李倩律师分别与谈了自己对常情常理辩护的认识,最后我所兼职律师刘国平老师进行了总点评。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刘利祥律师

朱旭肇律师

赵兵律师

李倩实习律师

刘国平老师

点评结束后,大家继续对今晚的主题进行了交流,有些律师认为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只是法律辩护无效时的救命稻草,且在法检不够开明的地区辩护效果收效甚微。

张主任对此进行了回应,张主任表示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可以是评价法律事实的一种思维,要用朴素的公正的价值观,去分析主客观的每一个细节,可以把案件事实进行拆分,对每个细节进行价值判断,这样往往能在看似简单的案件事实中挖掘出意想不到的辩点。

同时,运用常情常理的朴素语言进行说理也有利于把辩点阐述得更为接地气,更为透彻,这一辩护思维可以运用在刑事辩护的全过程,因此用途是广泛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的制定也是基于社会的现实和土壤,通过常情常理辩护思维的养成,往往能够洞悉法律背后的事物和规律,从而能够从更高的维度理解法律,更游刃有余地运用法律,这样就离大师更进一步了。

靖予霖(天津)

张烜墚律师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事律师工作前曾任检察官,并在党委部门工作锻炼。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的结果,并有大量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案件;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颇具心得,擅长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控告服务。

代表课程

《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

《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辩护》

《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的取证之道》

《刑事辩护的常见误区》

《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技巧》

《刑事会见的立场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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