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如何认定

 新屏轩 2023-05-04 发布于陕西

罗璀,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有众多罪名罪状中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等,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中,例如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经营罪等。
    其中,罪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逃汇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总计26个罪名;
    罪状包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等3个罪名;
  罪状包括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的有贪污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3个罪名。

    在办理以上诸多罪名的案件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究竟是违反了,或者不符合,亦或者应当依照什么“国家规定”。只有找到了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触犯的相关的“国家规定”才能满足这个犯罪构成要件,最终才能定罪处罚。如果找不到这个相关的“国家规定”,那么这个罪名就显然不可能成立。

    那么,究竟什么是刑法规定里的“国家规定”呢?

一、

    针对这个问题,刑法第96条针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即“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但是这个规定还是有些模糊,尤其是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这些究竟是啥?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进一步对“国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相关解释。

     根据最高院(法发[2011]15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在《刑法》第96条基础上进一步解释了何为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也即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15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图片
 

    结合《刑法》第96条规定以及最高院(法发[2011]155号)文的规定,可以综合看到,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带有单行法性质的决定,以及以修正案、立法解释等形式对现行法律作出的修改、补充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如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发布的文件不属于“国家规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的发文主体只能是国务院。所谓“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定解释,根据一般理解,应将其限定为除行政法规以外的由国务院制定、规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以国务院名义制定或者发布的有关法规性质的文件,也包括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文件,如果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以该部委的名义发布,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则不属于“国家规定”。
   三、国务院办公厅制发(即“国办发”)的部分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有权以“国办发”的名义制发文件,部分“国办发”文件会就行政措施做出规定,这部分文件虽然法律位阶低于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但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不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经国务院同意并公开向社会发布,其效力和适用范围通常情况下应当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可视为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最高院(法发[2011]155号)文第一条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辩护启示:

    当我们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当事人涉嫌罪名中罪状包括”违发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的,务必要警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的这个规定,究竟是不是国家规定。这一点尤其重要。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077号 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中,法院认为李彦生、胡文龙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尽管违反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6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 2000)568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4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但这些通知从制发主体以及发布形式来看,均不属于前面所列的三类”国家规定“,李彦生、胡文龙行为不构成犯罪。该案件最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结案。

图片
 

图片

罗璀律师简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从事律师前先后在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等工作。罗璀律师坚持“证据为王”的极致办案风格,在办理的案件中取得了不提捕、不批捕、捕后侦查阶段取保、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审判阶段取保、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撤回起诉、缓刑、量刑建议下判刑、二审改判减刑等几乎全方位的有效辩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