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et3
Sheet2
Sheet1
女工“三期”待遇汇总表
孕期需进行常规妊娠检查的女职工
必要时,可要求产检女工提供产检证明
产前病假
序号
假期名称
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
假期
假期待遇
法律依据
备注
孕期待遇
已怀孕的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无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其他待遇见《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
无明确规定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夜班
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有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无具体规定
无明确依据
产 假
正常生产的女职工
98天(其中可在产前休15天)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难产假
剖腹产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女职工
应由接产医院出具难产证明
增产假15天(广东30天)
多胎生育假
一次生育两胎及以上的女职工
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晚育优待假
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女职工
女职工生育第一胎时已满24周岁
增加产假15天
独生子女优待假
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职工
在生育后的三个月内领取的《独生子女优待证》
增加产假3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女职工
有医疗部门的意见
15-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女职工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
给予42天产假
产后病假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女职工
产假已满,但身体虚弱,仍不能工作,有医疗机构证明其仍需停工休息的
按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相应的病假
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
哺乳期假
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根据需要,最长不超过婴儿一周岁
应其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
授乳假
哺乳期的女职工
婴儿一周岁以内需要哺乳者
每天一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视为正常出勤,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节育假
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
有医疗机构的节育手术证明
1-21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假期的依据不明确
法条适用原则:从新兼从优
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 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产假期满后有实际困难
2012.7.30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广东:且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
有习惯流产史、妊娠综合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经二级医院证明,单位应当批准。
根据需要给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
此“困难”主要指家庭困难;此处的“标准工资”已难以执行
产假
生产的女职工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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