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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待遇汇总表
2023-05-04 | 阅:  转:  |  分享 
  
Sheet3

Sheet2

Sheet1

女工“三期”待遇汇总表

孕期需进行常规妊娠检查的女职工

必要时,可要求产检女工提供产检证明

产前病假

序号

假期名称

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

假期

假期待遇

法律依据

备注

孕期待遇

已怀孕的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无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其他待遇见《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

无明确规定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夜班

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有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无具体规定

无明确依据

产 假

正常生产的女职工

98天(其中可在产前休15天)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难产假

剖腹产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女职工

应由接产医院出具难产证明

增产假15天(广东30天)

多胎生育假

一次生育两胎及以上的女职工

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晚育优待假

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女职工

女职工生育第一胎时已满24周岁

增加产假15天

独生子女优待假

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职工

在生育后的三个月内领取的《独生子女优待证》

增加产假3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女职工

有医疗部门的意见

15-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女职工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

给予42天产假

产后病假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女职工

产假已满,但身体虚弱,仍不能工作,有医疗机构证明其仍需停工休息的

按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相应的病假

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

哺乳期假

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根据需要,最长不超过婴儿一周岁

应其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

授乳假

哺乳期的女职工

婴儿一周岁以内需要哺乳者

每天一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视为正常出勤,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节育假

施行节育手术的女职工

有医疗机构的节育手术证明

1-21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假期的依据不明确

法条适用原则:从新兼从优

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 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产假期满后有实际困难

2012.7.30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广东:且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

有习惯流产史、妊娠综合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经二级医院证明,单位应当批准。

根据需要给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

此“困难”主要指家庭困难;此处的“标准工资”已难以执行

产假

生产的女职工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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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Momo之一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