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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大学生酒后与朋友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一审获刑四年,二审重判;律师:要看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

 天下第一白龙马 2023-05-04 发布于北京

陕西延安,一男生与暗恋的女子相约吃烤肉。期间二人喝了点酒,但未尽兴,于是二人又去酒吧喝了点,最后到了女子家中又喝了不少,当晚二人就发生了性关系。男生本以为这事成了,万万没想到,女子醒来后竟然报了警,称被性侵了。可男生坚决否认是性侵,他称二人是自愿的。

据了解,这名男生小强是某大学的大二学生,成绩十分优异,没有不良嗜好。小强和女子白某是普通朋友,但小强对白某倾心已久,一直想要捅破那层“纸”。

白某有一个闺蜜李某,二人合租了一套房。李某知道小强喜欢白某,但一直没敢表白。李某觉得小强虽然才上大二,但为人豪爽,又对白某痴心一片,所以她总是给小强进行助攻。

事发前一晚,小强邀请白某一起吃饭,白某欣然同意。二人来到一家烤肉店,期间喝了一点酒。白某自觉喝得不过瘾,便提议到闺蜜李某打工的酒吧继续喝。

小强见白某主动相邀,心里乐开了花,于是二人又来到了李某工作的酒吧,一直喝到了凌晨两点多。当时白某已经有点醉意,李某不放心白某自己回家,就示意小强送下白某,小强欣然同意。

等到了白某住处后,小强给李某发了个信息,除了报平安外,就是让李某晚点回来,他打算和白某多待一会儿。李某想了想,反正酒吧还没打烊,便同意了。

白某见小强送自己回家后,并没有立即离开,于是二人就一起聊了会儿天,又喝了点酒。直到凌晨5点多,白某问小强什么时候走,小强说等天亮了就走,于是白某就联系了李某,让她快点回来。

由于喝了很多酒,而且熬了一夜的缘故,白某玩着手机就睡着了,一直到了中午11点多,白某才醒了过来。白某起床后,发现自己光着身子,而且下体有异样,她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侵犯了。

之后白某又想到了在自己睡前,小强还没有离开,她怀疑被小强性侵了,于是就报了警。事发后的几天,白某始终郁郁寡欢,甚至还割腕自杀过,还是李某及时发现将其送医救治的。

案发后,警方对小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小强也承认了自己和白某发生了性关系,可他始终认为自己并没有违背白某的意愿,不构成犯罪。

事后,小强的家属向白某道了歉,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白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可由于小强拒不认罪,一审法院最终以其构成强奸罪为由,判了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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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不服,提起上诉,而白某见小强始终不认为自己有错,便撤回了谅解书。之后,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近日,一审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审理,但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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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大方追求好过后悔莫及

对于此案,网友们都说小强太糊涂了,既然喜欢白某,那就大大方方追求好了,白某其实也有点意思,只是比较矜持,否则又怎么会陪你喝酒呢?

但也有网友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白某非自愿,难道喝醉酒发生关系,就一律认定是违背妇女意愿?那这样的话就太离谱了,这就没有了公平公正可言。

律师:最大争议在于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针对此事,头条号作者“法律公开课”@法律公开课 进行了详细解读。

目前来看,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小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白某的意愿。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中,“其他手段”包含了利用妇女醉酒,在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实施性侵行为。

但问题是,这个案件大概除了生物物证是实打实的,其他证据可能都只是口供,而小强又坚决不认罪,这才会导致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要求发回重审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事实,重调查取证,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这点来看,白某称小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小强称双方是自愿的,且二人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就不能轻易的去给小强定罪量刑。

不过,也有意见认为,小强最终还是会被认定为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小强一直单恋白某,但二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并没有发展到会发生性关系的程度。

(二)事发前,白某通知了李某,希望其早点回家,当时小强还未离开。

(三)从事后白某报警且割腕自杀等表现来看,显然她是不愿意和小强发生性关系的,否则谁有那么大魄力拿自己的生命去陷害一个人?

(四)小强和白某发生关系时,白某已经喝了大量的酒,处于醉酒的状态。

(五)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白某自愿和小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并不大。

最后,这起案件也是在告诫男性朋友们,在确定关系前,千万别去碰醉酒的女性。同时,此案也是在告诫女性朋友们,请懂得自我保护,该拒绝的时候,一定要果断。

(零度时评综合红星新闻、今日头条@法律公开课、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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